二零零七年七八月間,我被惡警迫害。針對此事我在分局的紀檢組,告派出所的警察對我的迫害罪行。因為分局紀檢組專門管各派出所的警察違紀犯罪行為。分局有幾個科,有一個是信訪科,但不要去信訪科。
當時分局紀檢組接了我的案子,報到市公安局紀檢科,市局紀檢科立案,讓分局紀檢組開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分局說:派出所是配合分局國保大隊,我們和分局國保大隊是平級,我們管不了,你到市公安局紀檢科。市公安局紀檢科要分局紀檢組立案的介紹信,分局紀檢組怕我往上告,不給我開立案介紹信,他們就誘騙我到分局信訪組,我沒有去,我不上他們的當。後來他們不顧事實給出了我敗訴的結論,紀檢組的三個警察同時簽了他們各自的名字。
我當然不認同這個結果,就拿著這個他們給出的結論,上訴到市公安局紀檢科,案子轉到市公安局紀檢科。經調查後,紀檢科的警察說我反映的情況真實。但是,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紀檢科給出的結論又是我敗訴,其實他們心裏都知道了真相。
我又告到省公安廳。省公安廳說材料上交了,省公安廳又給了邪惡的結論,我又告到省政法委,政法委不收,回到省公安廳,公安廳的人說,你回去告訴他們說:他是我們的上級,他不收誰收,我又回到省政法委,學了省廳的話,他們才把案子收了。我告訴他們這樣推諉的做法是違法的。因為省政法委接待告狀的工作人員基本是一兩個月換一次,我就一個月告一次狀。告訴他們,那些警察抄我家的東西是違法的。我問政法委的工作人員,我的東西上交給誰了,他們說不清楚,他們說:我們接了案子上級要討論,你在家等電話。
就這樣我一個月起訴惡警一次。
我就是講清真相、救度眾生,去掉怕心,不看重結果,看過程。通過這樣的起訴告惡警,有力的震懾了壞人,救度了許多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