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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同被判刑 美滿家庭妻離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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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明慧通訊員山東報導)2009年11月11日,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法院對郯城縣東關鎮茅茨村大法弟子張炳蘭、孫德建夫婦進行非法庭審,北京市兩位律師為大法弟子做了無罪辯護。2010新年過後得知,郯城縣法院不顧法律的尊嚴和法輪功學員遭受誣陷迫害的真實情況,非法重判大法弟子張炳蘭有期徒刑8年半,重判大法弟子孫德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此次判決的法院審判長:周振山、徐麗、檢察院的公訴人:布玉連。

對張炳蘭的起訴,是構陷她製作和散發了在其家非法搜出的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資料;而對孫德建起訴的罪名,則是荒唐的構陷孫德建在自家屋裏修了一道隔斷夾牆,和孫德建把工資交給妻子張炳蘭保管,成了參與犯罪。目前大法弟子張炳蘭仍被非法關押在臨沂市看守所。

在非法庭審中,律師根據中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有理有據指出張炳蘭、孫德建夫婦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無罪,辯論到最後公訴人布玉連啞口無言,兩正義律師要求法官無罪判決。兩大法弟子的親屬強烈要求當庭無罪釋放張炳蘭,庭審的法庭人員無話可說,只好藉口說我們要合議、合議再答覆。但目前郯城法院竟令人痛心的做出落井下石的非法判決。郯城法院的這種非法判決不僅是執法犯法的枉法行為,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作為法官也是泯滅良知的不道德行為!呼籲對參與此次非法審判,嚴重違背道德良知的直接參與者和幕後指使者做詳細調查。

美滿家庭被迫害的妻離子散

孫德建、張炳蘭夫婦是在中共迫害法輪功後的2004年左右開始修煉法輪功的,謊言並沒有擋住這對夫婦對「真善忍」的認識。修煉後,夫妻倆互相敬重,家庭和睦。二人按「真善忍」的法理誠實待人、與人為善,是村裏公認的好人。村裏很多人,看到他們修煉後紅光滿面、身體健康,樂觀和善的心態就說:從你們身上,我就知道法輪功是好的。

2009年夏季,孫德建、張丙蘭16歲的女兒孫新娟在夏季考試期間,從媽媽手裏拿了幾份真相資料放在了學校──郯城縣第六中學(郯城實驗中學),目的是想告訴身邊的老師、同學,法輪功被中共迫害的真相,不要受謊言的欺騙。

2009年6月9日,郯城縣實驗中學校長李培來,副校長徐祗路,向「六一零」惡告16歲女中學生孫新娟曾在學校放了幾份法輪功真相資料,並將孫新娟送到東關派出所非法監禁和審訊。

孫新娟被帶到郯城東關派出所,在派出所惡警的恐嚇下,孫新娟被逼說出真相資料是從媽媽那兒拿的。隨後郯城「六一零」、郯城警察國保大隊朱軍等非法抄家綁架了郯城縣茅茨村大法弟子孫德建、張丙蘭夫婦(37歲左右),搶劫走大法書籍、一些真相資料、大鍋蓋等一些家用電器。惡警還綁架了茅茨村老年大法弟子馬桂菊,並在大法弟子孫常富、黃桂蘭沒在家的情況下進行非法越牆進入其家。

馬桂菊先在看守所被關押30天後又被騙關進拘留所15天。馬桂菊的老伴患病臥床,在失去妻子照料和突如其來的打擊下,病情加重,於2009年中秋節前後不幸離世。

孫德建被非法關押了一個月後出獄,公安當時按其所謂「取保候審」釋放。平日靠打工收入,是家中支出和提供兩個孩子上學的唯一經濟來源。被釋放回家,家中8歲年幼的小兒子失去媽媽的照料,孫德建無法外出打工,家中生活頓陷困境。16歲的女兒孫新娟被郯城「六一零」關進臨沂市洗腦班一個月,回來後被「六一零」劉玉紅規定每月必須到「六一零」報到一次,被迫外出謀生。8歲的兒子失去媽媽的照料後(張丙蘭被非法關押至現在已經7個多月了),只能與裏外奔波的爸爸相依為命。昔日美滿祥和、歡聲笑語的家庭被迫害的妻離子散,一片淒涼。明白真相的鄉親嘆息:這是甚麼世道?做好人的進監獄,貪污腐敗、吃喝嫖賭包「二奶」的卻在橫行霸道。

北京律師的辯護: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無罪

郯城檢察院公訴人布玉連構陷大法弟子張炳蘭、孫德建夫婦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張炳蘭的起訴,是構陷她製作和散發了在其家非法搜出的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資料;而對孫德建起訴的罪名,則是荒唐的構陷孫德建在在自家屋裏修了一道隔斷夾牆,和孫德建把工資交給妻子張炳蘭保管,成了參與犯罪。

為了澄清事實,張炳蘭的姐姐張炳權委託北京市周世鋒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與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林為兩名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郯城縣檢察院起訴指控張炳蘭、孫德建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判決無罪。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

律師問公訴人我國法律,哪條規定法輪功為某教的。公訴人無言回答。

律師講公訴人引用了全國人大常委《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來證明指控孫德現、張炳蘭夫婦犯罪的合法性。「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法輪功修煉者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司法解釋代替立法,違反《立法法》、違反《憲法》

對法輪功的定性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對法輪功學員搞的政治迫害。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 

二、起訴書指控的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不能成立。

律師問公訴人兩位法輪功學員是怎樣破壞哪部法律的哪一條法律實施的,有甚麼形式和目的,你根據哪部法律起訴的,請出示條文和證據來。公訴人也回答不上來。
  
三、起訴書指控當事人大力宣揚法輪功,醜化共產黨領導人。

律師問我當事人怎樣醜化哪個領導的,怎樣醜化的,請拿出法律依據來,法律是講證據的。公訴人無語。

執法者應以法律為準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允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自由的行為,怎麼連法律允許的也成了指控為罪了?看了控方當庭出示的很少部份從張炳蘭家中搜出的印刷品、標語的實物,其內容大致包括四方面:1)如何練習法輪功,如何「真、善、忍」做好人;2)法輪功煉習者交流的煉功體會;3)部份法輪功煉習者受到打壓的事例;4)「天要滅中共」、「退黨平安」、《九評共產黨》一類的內容。從本案法輪功煉習者張炳蘭、馬桂菊的實例看,法輪功的「真、善、忍」的核心價值不僅沒有危害社會,反而對煉習者和社會有益。中共黨章和我國憲法,都規定歡迎和保護黨員和公民對黨和政府進行監督批評,法輪功學員是要求執政者改變對法輪功信仰者的非法打壓,允許他們的信仰自由保護他們的人身自由不再受非法侵害。上述內容均屬於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範圍,沒有刑法所規定危害社會構成犯罪的內容。起訴書所稱的「大肆宣揚『法輪功』」也是我國憲法法律允許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5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起訴書所列各種法輪功宣傳品和數量,控方並沒有全部在庭審中出示、辨認和質證,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指控方說,當事人因有病才煉法輪功的,煉好後把自己受益的事告訴他人,這種行為不是好事嗎?因修煉法輪功好了病才宣揚的,這應該大力宣揚嗎,怎能說宣揚法輪功有罪呢?這不荒唐嗎?

五、從起訴書上看,公安是先抓人後搜羅證據,所以所找的證據及證人都是無效的,因你沒有證據證明你所說的證據是當事人的,你所說證人的證言和當事人沒有關係,是無效的,先抓人抄家是違法的,所以證據無效,證言無效,指控沒有我國的法律依據,所以指控不能成立,罪名不能成立,應放人。

另外,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辯護人查遍刑法和相關法釋,均未見法輪功是邪教、信仰法輪功是犯罪、持有法輪功印刷品是犯罪、持有以及製作和宣傳法輪功宣傳品是犯罪、發表對執政者不滿言論是犯罪。因此,按照我國刑法的明文規定:

    1)法輪功不是邪教;
    2)信仰或修煉法輪功不是犯罪;
    3)製作、宣傳、持有法輪功的書籍、宣傳品不是犯罪;
    4)製作、宣傳、持有對執政者不滿的文字、圖象材料等不是犯罪;
    5)發表、宣傳對執政者不滿的文字、圖象材料等不是犯罪。

公訴人在最後啞口無言,法庭一片沉默,非常靜。大法弟子的家人通過律師的辯護,明白了原來大法弟子是無罪的,都激動的上前要人,要求法庭當庭放人,法庭一片混亂。法警在沒有得到任何人的指令下匆忙把人帶走了。法官不住的說,請回吧,我們得合議,請回吧。

出了法庭,人們都說這官司打的好,打出了正義,揭露了謊言,告訴了人們執法人員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共產黨拿法律來糊弄老百姓。

再次提醒公檢法記住歷史教訓

對於郯城法院作出的決定,我們深深的感到遺憾。在江澤民與中共發動的又一場迫害無辜的政治運動中,我們不僅遺憾郯城縣「六一零」與公檢法沒能堅持做人的道德良知,更是遺憾其不明智的將自己未來的生命幸福交給惡魔來利用。通過和大法弟子的接觸,你們中很多人講大法弟子都是一群好人,但自己是「執行上級命令」。似乎「執行上級命令」成了你們將來可以推卸責任的藉口,但你們搞法律的應該都知道,沒有任何法律會認定「執行上級命令」可以成為推卸違法犯罪責任的理由,不然監獄裏關押的執行黑社會頭目命令的人都應釋放了。

當然,你可能還會無奈的說,當前是中共執政,你不得不執行上級命令。那麼可曾知道,聽從這些所謂上級「命令」的後果是甚麼嗎?當年德國納粹成員,不是在聽從希特勒的命令?文革期間,那些「造反有理的」不是在執行毛的「最高指示」?今天對法輪功的迫害,參與迫害者哪一個不在執行江澤民的錯誤指令?那麼歷史的教訓也應該讓你們從對比中明白,參與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所應面臨的是甚麼。

參與了這場由江澤民發動的非法迫害,就已經觸犯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構成了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搶劫罪、綁架罪、誣告陷害罪、拘禁罪等多種罪行。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好人,卻說自己捧著共產黨的飯碗身不由己,但是將來面臨正義的審判時,法官會考慮你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嗎?

近日,西班牙國家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這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對於法庭的裁定,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時間回應。屆時,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進行審判。阿根廷聯邦法院經過四年調查,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院第九庭法官拉馬德裏(Octavio Araozde Lamadrid)作出一項深具歷史意義的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二名中共高級官員。

善惡有報是歷史的規律,誰也逃脫不了!從古到今,迫害好人、殘害百姓的人,沒有一個有好下場的!中共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修煉人也同樣逃脫不了這個歷史規律。無論弄權者多麼猖狂,歷史的這一頁都會翻過去。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對善良民眾做惡的壞人,將被加入國際追查的惡人榜,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一定會受到人間法律的制裁以及上天的懲罰!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者,都將被起訴。

最後我們想再次向郯城有良知的各級政府官員呼籲:在中共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鎮壓中,不管你是甚麼工作,甚麼職位,請千萬守住自己的良知,不要喪失自己明辨是非和清白做人的準則,不要為蠅頭小利和短視協從做惡,從而成為中共的陪葬。所以,奉勸各位,在這人類歷史的關鍵時刻,請展現你的良知與勇氣,看一看大法真相資料吧。願你真正明白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真相,明白「法輪大法好」,做出正確的選擇。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誰也不能預測自己的將來,但可以選擇自己的未來。


部份電話:區號0539
郯城縣「六一零」:
主任劉玉紅 手機13905397758、辦6084203、家6084303
郯城國保大隊:辦公室 6153212
隊長劉鳳堂 手機13805490212、家6153558 6153212
朱軍 手機13969976688、家6153380
孫錦超 手機13905493719、家6153596
曲曉東 家 6130696
韓江雪 家 6153391
宋維亮 家62235281
徐新飛
郯城東關派出所:
所長徐春光 手機13869999099、辦6153101、家6153528
高秀梅 手機13853991696、辦6153103、家6226188
郯城縣看守所:
所長 趙 波 手機13705492803、辦6153470
楊首飛 手機13563927775、辦6153480
臨沂市洗腦班:
辦公室 8329519
頭目陳海 8184395、8185143
臨沂市委「六一零」:
辦公室 8111821
郯城縣
徐麗
周振山
辦公室…………………………6221056
傳真……………………………6228005
工會……………………………6106761
政研室…………………………6105700
立案庭…………………………6108156
審監庭…………………………6226052
督查室…………………………6106076
法警大隊………………………6105339
技術室…………………………6119078
刑事審判一庭…………………6221909
民一庭…………………………6221908
行政庭…………………………6223156
郯城鎮法庭……………………6222541
郯城縣檢察院
檢察院辦公室…………………3012766
檢察院(辦公室)……………3012750
檢察院公訴科………………3012752
檢察院傳真室…………………3012715
檢察院(二科)………………3012756
檢察院(反貪局)……………3012770
檢察院大會議室………………3012793
檢察院黨組會議室……………3012791
檢察院檔案室…………………3012711
檢察院瀆偵局…………………301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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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反貪局…………………3012769
檢察院房德虎…………………3012709
檢察院改治處主任室…………3012789
檢察院技術科…………………3012700
檢察院監察室…………………3012781
檢察院監所科…………………3012722
檢察院監委會會議室…………3012792
檢察院舉報科…………………3012775
檢察院控申科…………………3012776
檢察院臨解科…………………30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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