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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制學習班」是違法犯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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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長期以來,全國各地在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六一零」的統一操縱下,動用大量人力資源辦所謂的「法制學習班」,將法輪功學員劫持去,強制性關押,然後由家人交錢領人,這是百分之百的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嚴重。

首先,這種所謂的「學習」是非法拘禁、強制洗腦的精神迫害。

在這樣的「學習班」裏一切都是強迫的,以強迫給人洗腦為目的,沒有任何人身自由,自始至終都充斥著暴力與恐怖。

洗腦班裏,一般由兩個「幫教」包夾一個法輪功學員,一天二十四小時嚴加看管,晚上睡覺把法輪功學員夾在中間防止打坐煉功;每天強迫法輪功學員看、聽誣蔑誹謗法輪功的資料,看後聽後逼迫寫出認同誣蔑誹謗之辭的「體會」。

其二,這種強制「學習」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的違法犯罪活動。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眾所周知,不管甚麼單位、個人,擁有再大的權勢,也沒有超越《憲法》的特權。所以無論是誰,包括政府、「六一零」、警察,無論以甚麼藉口與理由,以任何形式非法拘禁他人都是違法的。各地的洗腦班以「學習」的名義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絕對違法。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洗腦班的目的就是企圖假「學習」之名「轉化」法輪功學員。所謂「轉化」就是如前所說,用強制、高壓、恐嚇等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放棄信仰。

在「學習班」裏,法輪功學員受到隔離、監控、矇騙、逼迫、侮辱、恐嚇、毒打等殘酷的肉體折磨和精神虐殺,所謂的法律在這裏全面失效。

綁架法輪功學員到洗腦班進行迫害,在目前中國的法律範圍內至少犯了如下罪:一、綁架罪;二、非法拘禁罪;三、刑訊逼供罪;四、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五、侮辱罪;六、人身傷害罪等等。

按著現行法律,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沒有錯,宣傳法輪功也沒有錯,發資料,向人們講真相,講共產黨的真實歷史,講為甚麼天要滅共產黨也沒有錯。

因為《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等,法輪功學員所做之事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沒有超出這個框架。媒體的宣傳之辭不是法律;公安部、民政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關於處理法輪功的一系列文件也不是法律,是違背《憲法》另行一套的黑法、惡法。遵循這套黑法、惡法違法行事,從上到下,不知坑害了多少參與的官員、警察及不明真相的普通百姓。可悲的是,他們也許還不知道,參與迫害法輪功的種種行為,如目前發生的策劃、合謀綁架、非法拘禁、強制洗腦、強行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與改變他人信仰等,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違法犯罪,其後果必然是玩火自焚。

由此可見,這個秘不可告人「學習班」才真正是一個違法犯罪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見不得人的黑窩。在黑窩裏所謂工作的人,是由政府、司法各類人員組成的犯罪團夥。而各地以國保警察為首的政府人員,不定期的綁架法輪功學員到洗腦班迫害,或者被非法勞教期滿的法輪功學員,首先要去洗腦班所謂的學習鞏固,是典型的知法犯法。

現在,全世界在制止迫害法輪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元凶。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聯邦法院第九庭法官作出一項深具歷史意義的裁決: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兩名中共高級官員。許多迫害法輪功的高官在海外被起訴,前不久,廣東省委副書記、省長黃華華、陝西代省長趙正永、宗教局長王作安、湖北省委副書記、「六一零辦公室」頭目楊松因迫害法輪功,罪惡累累,一到台灣就被民眾提出緊急拘提;中共教育部長陳至立因在教育界積極迫害法輪功,把謊言植入教材毒害青少年等等罪行,韓國民眾要求政府拒絕陳至立踏入韓國國土;賈慶林訪問波蘭抵達首都華沙,連續受到兩次刑事控告。

在中國國內,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不懼中共的威脅、迫害,在各地法庭上勇敢的為被誣陷的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形成的正義潮流勢不可擋。許多高官都在為自己尋找退路,參與迫害的人也該為自己打算了,等正義之劍高懸時,一切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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