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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警察犯了甚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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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共警察及政府人員在對法輪功學員的不公對待中觸犯了中國的哪些法律,構成何種罪名,參照中國的現行法律看一看。

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構成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對照法律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十四項,警察無論以任何理由,如執行公務、執行任務等,只要是參與迫害法輪功,有以下行為,都構成犯罪。

(一)警察或其他人員等,未經邀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法輪功學員的家,犯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二)警察或其他人員等,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乘法輪功學員被綁架之機,或對法輪功學員實行綁架未遂,不管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暴力、脅迫還是使用其他方法,犯了搶劫罪。

(三)警察或其他人員等,乘法輪功學員外出之機,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搬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及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沒有實行綁架法輪功學員的,犯了盜竊罪。

(四)警察或其他人員等,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某處,如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裏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犯了綁架罪。綁架法輪功學員為人質,向法輪功學員家人索要、收取財物,敲詐勒索,也是綁架罪。

(五)警察或其他人員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犯了敲詐勒索罪。

(六)警察或其他人員等,對法輪功學員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搜查住所,未出示《搜查證》,犯了非法搜查罪。

(七)按著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等人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犯了誹謗罪。

(八)警察、街道辦事處、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法輪功學員嘲笑、辱罵,往法輪功學員身上潑污物,或強迫法輪功學員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的頭髮剪掉、剃掉,特別是剪的七零八落,強迫法輪功學員遊街,……,侮辱人格,破壞名譽,犯了侮辱罪。

(九)警察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等保衛科人員或任何人把法輪功學員關在一個屋子裏、賓館裏、辦公室裏,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私設刑堂、私自禁錮,犯了非法拘禁罪。

(十)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施用肉刑(如毆打,吊銬,捆綁,電擊,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如凍、餓、烤、曬,強迫站著,蹲著,不讓睡覺……),逼取口供,逼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的偽證,強迫法輪功學員承認強加的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犯了刑訊逼供罪。

(十一)警察等人,對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人,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人說出其他人,出賣或變相出賣人,作偽證或變相作偽證,以此偽證企圖迫害其他人,犯了非法暴力取證罪。

(十二)警察等人直接或變相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包括傷害肉體,用不明藥物毒害神經中樞……),致使法輪功學員受傷,或致殘的,犯了故意傷害罪。

(十三)警察等人迫害法輪功學員致使死亡的,犯了故意殺人罪。

(十四)警察等人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犯了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以上犯罪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其實作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員等,也是中共邪黨體制內的受害者,被邪黨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御用工具,最是悲哀,到頭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也許有些警察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在執行命令。可是做甚麼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則就是盲目的執行命令。真正罪責來臨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沒有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在中國煉法輪功有錯。

因此希望聰明的警察能明辨是非,不要為了眼前一時利益而自毀未來,做甚麼事情總要給自己留一條退路。識時務者為俊傑,當歷史翻開嶄新的一頁,面對全新的標準來衡定與審判各自所為時,能全身而退才是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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