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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由張廣才被綁架勞教案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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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報導,河北省沙河市法輪功學員張廣才被公安機關綁架的第二天,公安機關就以「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非法定了一年零九個月的勞教,張廣才的家人不服,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在案件進展過程中處處受阻。通過此案我們來看一看到底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一、公安機關濫用職權,違犯法定程序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沙河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一夥便衣警察在張廣才的家人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將張廣才綁架。期間,便衣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張廣才的家人到公安局質問警察為甚麼偷偷摸摸抓人且抓人後仍不通知家人時,國保大隊副隊長侯守紅說:「張廣才修煉法輪功,我們抓他不需要通知他的家屬,且抓他時他喊『法輪大法好』,這就是罪證。」

張廣才修煉法輪功,可仍然是中國公民,怎能因他煉法輪功就把他按「另類公民」對待?對公民傳喚應下達傳喚證,公安機關怎能隨便抓人呢?抓了人還不承認,這不是綁架是甚麼?按照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怎麼他喊一句法輪大法好,就成了罪證了?

九月三十日,張廣才家人到沙河市公安局列舉了國保大隊警察違背法律程序、不出示辦案證件、抓人不通知家屬等種種執法犯法事實,並講明了法輪功不是邪教,說張廣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無中生有。喝酒喝的醉醺醺的惡警王建軍惱羞成怒,惡狠狠地說:「我就是明慧網惡人榜上的頭號大惡人王建軍,你們越說我是惡警,我的官升得越快,我就是要用無產階級專政的鐵拳來鎮壓法輪功組織,只要煉法輪功就抓,有本事雇律師告狀去。」

無論甚麼情況得讓人說話,張廣才的家人只是說了說事情的真相,中共的警察就耍開了流氓,這大概是他們一貫的作風吧!一副痞子形像倒是個執法者。法輪大法是正法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內容,法律只處罰人的違法行為,不針對人的思想,《憲法》賦予了公民信仰的自由,只要煉法輪功就抓這是執行的哪家的法律?雇律師告狀是公民的權利,無須王建軍提醒,也許他認為張廣才的家人根本雇不到律師他才要人家雇律師來打官司 。在中共掌控的天下民告官舉步維艱,這就是王建軍等惡警有恃無恐的根本原因吧!

二、勞教委責任人落井下石,明目張膽的敲詐勒索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張廣才的家人收到了沙河市公安局郵來的邢台市勞教委將張廣才勞教一年零九個月的決定書,決定書落款的日期是九月二十一日,在張廣才被綁架的第二天就定了勞教,根本沒有取證過程,這不是明擺著違背法律程序嗎?張廣才的家人委託熟人到邢台市公安局法制科了解情況,定勞教的那人說,如果張廣才的家人出一萬元錢,他們就和沙河市國保大隊交涉,將張廣才的勞教期限改為一年。

勞教決定書上給張廣才列出了兩條所謂的「罪狀」:(一)有人證明張廣才向他人提供法輪功資料。(二)有人證明張廣才組織幾個法輪功學員在家中集會商量散發法輪功傳單。這兩條都是別人指證的,張廣才本人並不承認此事,到底張廣才做沒做此事我們無從得知。中共的司法機關不是一貫主張以事實為根據嗎?這次怎麼以別人的指證為準了呢?國際社會一再譴責中共的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請問別人是在甚麼情況下指證張廣才的?

假設張廣才真的做了此事,我們看一看到底犯不犯法。《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言論當然就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法輪功學員散發傳單是以書面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這不是合法的嗎?那麼,張廣才向他人提供法輪功資料就不是違法行為。《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幾個法輪功學員到他家裏切磋一下煉功中的體會,商量怎樣散發傳單這不很正常嗎?怎能因為他們修煉法輪功就禁止他們來往呢?勞教制度本身就違背《憲法》暫且不談,勞教機關居然拿《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當罪狀,不知道這是不是破壞法律?

三、勞教機關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 阻撓被勞教人員上訴

張廣才的家人不服勞教判決,聘請律師提起訴訟。律師到勞教所要會見張廣才時,勞教所有關責任人以張廣才在勞教所堅持煉功為由拒絕會見並對律師的合法執業進行威脅。他們說,要是那種偷摸搶砸的案件他們就不會阻撓,法輪功的案子就是不行。律師義正辭嚴堅決履行自己的職責,他們懇求律師說這是勞教所第一次面對律師,真的不知道該怎樣處理,彙報上級開會研究看怎樣應對這個新問題後再做決定。

中共的勞教所竟然明目張膽地侵犯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不知這是不是破壞法律。偷摸搶砸的罪犯可以聘請律師,而法輪功學員就沒有這個權利,這就是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中共為了自己執政的需要,一再修訂《憲法》,可仍然還是有法不依,遇到問題還要開會研究對策。這些年來,中共邪黨利用「六一零」這個非法組織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都是在背地裏進行的,其製造的內部規定都是無法擺到桌面上的違規操作,所以它們很少下發文件,基本都是口頭傳達,開會時也不讓與會人員做記錄,這樣的會議能是合法的嗎? 這樣研究出來的對策肯定是與法律是相悖的,這就是中共所謂的依法治國嗎?

四、法院一拖再拖拒絕立案

張廣才的家人持訴狀到邢台市橋西區法院立案大廳立案,立案庭庭長說行政案件必須要經行政庭審查,而行政庭根本不接法輪功學員的訴狀且不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張廣才的家人敦促法院履行職責,而中共掌控下的法官總是一再推諉。《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這不是法官在公然踐踏國家法律嗎?不給法輪功案件立案,其實就是要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訴訟權,不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最終阻止無罪辯護。這說明法院對中共邪黨掀起的這場迫害法輪功運動的非法性非常明確。其實,張廣才的官司不用再打下去了,法院不敢立案,中共邪黨就是認輸了。

法輪大法遵循「真善忍」的修煉原則,李洪志大師教導眾弟子「各自遵守各自國家法紀」,法輪大法修煉者普遍人心向善、道德昇華,已經得到全世界善良人們的尊重與愛戴,而中共邪黨在國際社會則像過街老鼠一樣被人們唾棄,其黨魁已被國際法庭通緝。文章寫到這不必再寫下去了,我想也不用寫結語了,中共邪黨總好賊喊捉賊,誰在破壞法律實施那不一目了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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