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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廣州: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二)

——中共廣州市法庭系統迫害法輪功學員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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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一大「特色」,是所謂「依法處理」,以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實。中共法院系統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重要工具之一。

中共廣州司法當局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在一九九九年,迫害發生僅數月,廣州市檢察院開始非法批准逮捕法輪功學員。迫害發生三年多後,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陳武在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宣稱:「認真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組織犯罪的決定,批捕起訴了一批組織和利用『法輪功』×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同日,吳樹堅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審結涉『法輪功』案件三十六件,判處四十一人。」這個(可能)經過「處理」的官方數字,聊勝於無,聊資參考吧。

十年來,中共廣州市法院系統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當逾百人(次)。目前,已查證的有七十九人(次)。其中,男性法輪功學員三十九人(次),女性法輪功學員四十人,年齡最大七十八歲。詳見附錄一。

迫害的非法性,使得中共法庭的審判破綻百出,司法犯法,尤怕見光。本文略舉數例。

沒有法律依據,非法定罪

中共法庭給法輪功學員判刑,表面上依據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但是,即使根據中共的「法制」,這些所謂法律依據,都是不能接受的,或是「先定罪,後立法」,或是立法本身存在問題,或是無權解釋。這些皆有公論。因此,中共法庭審判法輪功學員完全是非法的。

庭審過程違法

如粗暴干預被告的申辯、質證。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在審理過程中,法官須准許被告人申辯,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而在實際審理過程中,大部份法輪功學員(或其代理律師)的申辯都遭到法官的粗暴制止,他們最常用的一句話是「你說的與本案無關」。

中科院工程師王英,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在上班的時候被廣州警察綁架,並於當年十一月份被非法判三年刑,整個審理過程不到十幾分鐘就草草收場,不給王英及家屬進行辯護,無任何法律程序,也無一字判決書給家屬。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海珠區法院開庭審訊法輪功學員謝坤香。但是開庭時間到了,「公訴人」 卻不見影子,直到約四點三十分才出現,無故延遲一個多小時。在開庭過程中,辯護律師向謝坤香提問,然而每當律師提到被告為何修煉法輪功、具體的修煉內容等有關問題時,都被法官蠻橫制止,理由是該類問題與案件無關。當律師對「公訴人」所呈交證據提出質疑時,「公訴人」以當事人一直不配合為由,一口斷言「證據」可靠。而當律師提出要求鑑定謝坤香所派發的傳單的具體內容,只給出了一張不能公開的紙條,而沒有把「所繳獲的」傳單拿到庭上驗證。就是那張稱作「六一零」的鑑定結果的紙條,給律師瀏覽一下之後也被立即收回。為甚麼傳單上面的內容都不敢在法庭上公開呢?那麼法庭如何判案呢?面對不公平的審判,謝坤香義正詞嚴地說:「還我師父清白,你們為甚麼不敢公開我們的大法,為甚麼不敢把我師父所說的公諸於眾,為甚麼要斷章取義,為甚麼要侮蔑我師父?還我師父清白!」法官聽了非常惱怒,惡狠狠地說:「謝坤香,我看不判你三年你都不甘心!」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謝坤香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非法證據予以採信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提交的所謂「證據」,大多是綁架法輪功學員後通過暴力獲得的,甚至是捏造的。但是,法官卻對這些非法採集的所謂「證據」,甚至是有明顯漏洞的「證據」,不質疑,對被告的質疑不回答,或說被告一句「你說的證據不足」,就公然採信了這些「證據」,進行枉判。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廣州增城市法庭對法輪功學員莫笑梅非法開庭。原本法院在電話中通知其親屬五月十日上午十點開庭,到五月九日又突然改為五月十一日上午九點三十分。而且,法院對外的電子公告欄目上,不敢公布莫笑梅案的一切信息。一直以來,莫笑梅親屬沒有收到西寧派出所、檢察院、法院的拘留證、逮捕證和法院傳票,這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執法犯法;因此,開庭前一切栽贓陷害的罪名都不知道,家人只是找到一位親友幫助辯護。在開庭的過程中,法官極力阻止辯護人發言,甚至於連一千一百字左右的辯護詞都不讓念完。唯一的藉口:「與本案無關」。並說:不要在這裏講法律了!並把唯一來到法庭的證人──莫笑梅的女兒、女婿,趕到法庭外;然後,念所謂的對莫笑梅的女兒、女婿的證人筆錄,作為迫害莫笑梅的證據。莫笑梅的女兒、女婿十分氣憤。莫笑梅被枉判有期徒刑四年。開庭前後,法院如臨大敵,前門兩側的交通道路被交警封鎖,法院牆外前後左右警察密布,惡警如狼似虎地仔細觀察著從法院周圍走過的每一位行人。周圍的居民和商販也表示奇怪,紛紛議論:不知發生了甚麼?以前沒見過這樣的事情。

非法干預正義律師辯護

為假裝司法公正,廣州市司法系統有時也會給被劫持的法輪功學員指派律師,但只是走過場。一些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乃自行聘請有正義感的律師進行辯護。正義律師從法律層面上經常把所謂司法者們駁斥得理屈詞窮,卻因此遭到中共的報復和打壓。例如:受法輪功學員龍觀德親屬所托的龍航明律師,因幫助龍觀德,將龍觀德在看守所的情狀如實向親屬作了說明,遭到廣東省國安局、湛江市國保局、吳川市司法局的非法恐嚇、威脅,迫使龍律師放棄代理這一案件。後來,龍的家人請來了石向東律師,石律師仍然在庭上義正詞嚴地反駁公訴人顛倒黑白的指控,為龍觀德作無罪辯護,而天河區檢察院的公訴人郭秀鵬則對其瞪眼恐嚇。

干預家人旁聽開庭

例如: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八點四十五分,越秀區法院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魏應新。開庭前,法院只是口頭通知家屬,並不給傳票。魏應新的妻子到庭後拿了旁聽證,法警卻不准她進庭旁聽,魏應新九十三歲高齡的母親想見兒子一面也不允許。而庭裏坐滿越秀區「六一零」人員、居委會人員。開完庭後,有二人還用攝影機給魏應新的家屬及其他人拍照,有一個人走過去問拍照人「為甚麼拍照,要記上你們的警號」,其中一個馬上捂住號碼不讓看。

又如: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越秀區法院(原東山區法院,五羊新村寺右北一街一巷自編30號)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談偉昌。庭審當日,國安及珠光街居委會近十人到庭旁聽企圖監督庭審進程,並以無座位為由限制家屬旁聽。

法官自認是傀儡,聽命於「六一零」,庭審只是走過場

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以「閱讀收藏和伺機散發《九評共產黨》為由,起訴法輪功學員危佩玲,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點四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辯方律師申辯:閱讀收藏無罪,「伺機散發」只是所謂推測並非事實的行為,更不能定罪。且警察當天搜查手續不完善,根本沒有被告簽字於法不合,更沒任何手續搜走了被告的手提電腦和打印機等財物。但法官無視法律和事實,第二次開庭時仍做出非法判決,危佩玲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法官在離開時對家屬說:這是「六一零」做出的決定,他們只是宣讀一下。

強行開庭

例如,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天河區法院擬對法輪功學員黃潛非法開庭,黃潛拒絕到庭。惡人宣稱要以缺席開庭手段,對黃潛進行非法判決和沒收她的私人財產。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黃潛被非法判刑四年。

又如,法輪功學員陸羨明在輪椅上遭非法開庭審判。陸羨明長期受到當時廣州地區最邪惡、最殘酷的折磨,如不給睡覺、禁止大小便、罰站、綁腿、精神折磨等等。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晚陸羨明又遭綁架,她一直絕食抵制迫害。就在陸羨明長期絕食、身體極其虛弱之際,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分別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兩次強行用輪椅將其從醫院押到法院非法開庭。其中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開始的一個小時非法庭審中,已絕食一個多月時間的陸羨明沒有說一句話。中共為其指定的律師進行了走過場式的有罪辯護。陸羨明被廣州市荔灣區法院非法判五年。

法官憑個人的喜好判案

韓躍娟,女,原廣州市東山區委宣傳部理論科科長,聯合國維和烈士遺屬。在法庭上,法官問韓躍娟對法輪大法的認識時,她義正辭嚴地大聲連續三次講出她的心聲「法輪大法好」。法官竟因此在給她非法判刑三年的基礎上,又給她加刑三年。法官的所謂解釋是:韓躍娟講了三句「法輪大法好」,講一句加一年刑期……。

法官惡人舉例:梁浩

「謝謝梁大人!」──二零零五年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某號內,一個刑事犯人高呼道。此人自稱姓毛,因吸毒籌毒資,偷盜摩托車並拆散零件販賣,多次被公安抓獲。這次被關進看守所後,為避免過去的犯罪事實被查出,該犯忍受各種刑訊的長期折磨,一口咬定是扶摩托車而不是偷,拒不認罪,直到起訴書下來寫明只偷了一輛摩托車,才開始認罪,並在庭審中表現謙卑,博取法官同情,「老實」承認偷盜行為。當判決書上寫著該犯因認罪態度好,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時,犯人大聲高呼:「謝謝梁大人!」十幾天後,該犯刑滿釋放,高高興興回家了。兩個月後,該犯又因偷盜再次被關進天河看守所。經管教警察舉報,辦案警察才知道其二次犯罪,這次「梁大人」判其一年六個月。這個「梁大人」,就是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判長之一──梁浩。

然而,這樣一個被雞鳴狗盜表演式的「認罪態度」玩弄於股掌之間的法官,卻屢次舉起屠刀,對做好人的、無罪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誣判。廣州市天河區是迫害法輪功的重災區。天河區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幾乎都出自梁浩之手。

此外,天河區檢察院的檢察員郭秀鵬,也是惡人一個,經辦了大部份天河區法輪功學員在檢察機關的起訴事宜,包括出庭起訴。

正義即將來臨

中共迫害法輪功,用法律的名義破壞著法律的實施,在踐踏法律。而法輪功學員的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反迫害,在一定意義上是在維護著法律所賦予的尊嚴。

法輪功學員在自身承受著嚴重的迫害之時,不顧個人的安危去講清法輪功真相,破除中共利用國家政權編造的彌天大謊,是對民眾、民族、國家的高度負責,是大善、大忍、大勇之舉,體現著真正的佛法修煉者的慈悲。

正義從來都不是由中共來定義的。法輪功學員在世界範圍內展開的反迫害活動,拷問著每一個人的良知,激勵和激發著人間的正義。自二零零一年美國法院判決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有罪以來,世界上多國法院都在根據法治原則和國際人權法等,對迫害法輪功的案件進行審理。(廣東省被海外起訴官員案例見附錄二。)

二零零九年,西班牙法院相繼裁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及若干迫害法輪功的元凶。邪不勝正,神州將復清明。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奉勸廣州市司法系統的有關人員,引以為戒,懸崖勒馬,停止迫害法輪功,為自己的將來留一條後路吧!

附錄一:廣州市部份被非法判刑法輪功學員名單

1. 鄧暉 (廣州,女,第一次在北京遭誣判一年六個月,劫入韶關監獄,二零零一年出獄;第二次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出獄)
2. 朱裕紅(廣州,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遭綁架,十三年,劫入韶關監獄,後轉省女子監獄)
3. 范海琴(廣州,女,二零零零年七月遭誣判三年,劫入韶關監獄,後轉省女子監獄)
4. 袁美蘭(廣州,女,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遭綁架,三年六個月,劫入韶關監獄,後轉省女子監獄)
5. 韓躍娟(廣州,女,二零零一年六月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六年,劫入韶關監獄,後轉省女子監獄)
6. 朱洛新(廣州,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十年,劫入韶關監獄,後轉省女子監獄)
7. 王蓉 (廣州,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六年,劫入韶關監獄,後轉省女子監獄)
8. 陳麗東(廣州,女,二零零二年遭誣判十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9. 胡桂蘭(廣州,女,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遭綁架,遭誣判七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0. 李瓊 (廣州,女,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晚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1. 張順英(廣州,女,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七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2. 吳燕娜(廣東揭陽,女,二零零四年在廣州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八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3. 禤粵萍(廣東恩平,女,二零零四年在廣州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十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4. 陳春莉(廣州,女,二零零四年被綁架,遭天河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5. 謝坤香(廣州,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劫入省女子監獄)
16. 梁子惠(廣州,女,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二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7. 劉愛玲(廣州,女,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被綁架,被芳村區法院誣判七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8. 高煥蓮(廣州,女,二零零五年八月遭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19. 陸羨明(廣州,女,二零零六年九月遭綁架,遭荔灣區法院誣判五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0. 湯金愛(廣州,女,二零零七年遭誣判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1. 莫笑梅(廣州,女,二零零七年遭增城區法院誣判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2. 徐菊華(廣州,女,二零零七年四月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3. 黃芳莉(廣州,女,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七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4. 黃潛 (廣州,女,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5. 張愛萍(湖北,女,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綁架,被非法判刑,劫入省女子監獄)
26. 高雲鑾(廣州,女,二零零七年九月被綁架,遭越秀區法院誣判五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7. 王英 (廣州,女,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遭綁架,遭天河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8. 趙萍 (廣州,女,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遭綁架,遭天河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9. 鄒丹予(廣州,女,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遭綁架,遭天河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0. 李瑤瑩(廣州,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1. 危佩鈴(廣州,女,二零零八年遭誣判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2. 張春河(廣州,女,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3. 藍穗明(廣州,女,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4. 石春麗(廣州,女,被非法判刑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5. 劉玲 (廣州,女,被非法判刑七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6. 呂阿珍(廣州,女,老年人,劫入省女子監獄)
37. 陳堅 (廣州,女,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8. 鄭桂英(廣州,女,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39. 朱燕雲(廣州,女,被非法判刑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40. 張華之(廣州,女,被非法判刑七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41. 朱德智(男,華南農業大學學生,一九九九年年末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十二年,劫入四會監獄)
42. 袁華 (男,華南農業大學碩士研究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十年,劫入四會監獄)
43. 張元博(廣州,男,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晚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四年,劫入四會監獄)
44. 王金華(廣州,男,華南農業大學學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十二年,後劫入陽江監獄)
45. 馮文濤(廣州,男,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六年,劫入四會監獄)
46. 葉偉雄(廣州,男,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劫入四會監獄)
47. 余新輝(廣州,男,二零零一年六月遭綁架,二零零三年下半年遭誣判六年,劫入四會監獄)
48. 范炳玉(男,二零零三年下半年遭誣判)
49. 林剛 (廣州,男,二零零三年下半年遭誣判五年,劫入四會監獄)
50. 饒超元(廣州,男,二零零零年十二月遭綁架,二零零三年下半年遭誣判八年,劫入四會監獄)
51. 周曉輝(廣州,男,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八年,劫入四會監獄)
52. 吳詠俊(廣州,男,二零零二年九月遭誣判六年,劫入四會監獄)
53. 范晨煜(廣州,男,四年,二零零三年一月劫入四會監獄)
54. 黃德勝(廣州,男,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二零零五年六月出獄)
55. 張國良(廣州,男,飛行員,二零零四年八月遭綁架,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四會監獄)
56. 馮炳坤(廣州,男,三年六個月,劫入四會監獄,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到期)
57. 王忠誠(廣州,男,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被綁架,被芳村區法院誣判八年,劫入四會監獄)
58. 郭睿 (廣州,男,廣州日立電梯公司機械工程師,被非法判刑七年,劫入四會監獄)
59. 高單荻(廣州,男,被非法判刑三年,劫入四會監獄)
60. 李勇軍(四川人,男,土木工程師,廣州工作,被非法判刑六年,劫入四會監獄)
61. 謝少東(廣州,男,被非法判刑,劫入四會監獄)
62. 張元博(廣州,男,大學本科畢業,被非法判刑六年,劫入四會監獄)
63. 張元博之弟(廣州,男,被非法判刑三年,劫入四會監獄,被迫害致死)
64. 朱任誠(廣州,男,被非法判刑四年)
65. 郭悅 (男,原在廣州電子所工作,劫入四會監獄)
66. 時會文(廣州,男,被非法判刑四年,劫入北江監獄)
67. 魏應新(廣州,男,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劫入陽江監獄)
68. 馬民慶(廣州,男,二零零六年十月八日被綁架,被越秀區法院誣判七年,劫入四會監獄)
69. 談偉昌(廣州,男,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綁架,被越秀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四會監獄)
70. 馮志剛(湖北,男,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四年,劫入四會監獄)
71. 龍觀德(廣州,男,二零零七年九月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七年六個月,劫入四會監獄)
72. 劉宇 (廣州,男,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七年,劫入四會監獄)
73. 陳湧滔(廣州,男,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四會監獄)
74. 賴惠兵(廣州,男,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綁架,被天河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四會監獄)
75. 楊海東(廣州海珠區,男,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綁架,一年六個月,劫入四會監獄)
76. 賴伯銳(廣州,男,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被綁架,被增城區法院誣判四年,劫入四會監獄)
77. 朱耀庭(廣州,男,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被綁架,被白雲區法院誣判三年半,劫入四會監獄)
78. 羅立 (男,廣州工作,二零零九年五月被綁架,被海珠區法院誣判三年,劫入陽江監獄)

此外,至少有四名法輪功學員在其它地區遭非法審判,他們是:
1. 王家芳(廣州,女,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廣東吳川遭綁架、誣判,九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2. 黎僑森(住廣州增城,男,七十多歲,二零零三年在東莞被綁架,三年,劫入四會監獄)
3. 楊小蘭(戶籍廣州增城,女,二零零三年十月在深圳遭綁架,三年,劫入省女子監獄)
4. 李峭松(廣州,男,在廣東茂名遭綁架、誣判,劫入陽江監獄)

附錄二:遭海外起訴的廣東省官員

(一)黃華華,男,廣東省長,前中共廣州市委書記,前廣州市「六一零」主管。出訪台灣(二零一零年)、美、加(二零零五年)期間皆遭法輪功學員起訴。

(二)施紅輝,男,廣東省勞教局局長兼黨委書記,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在美國紐約被來自中國廣州的女法輪功學員陳華和鄒玉韻起訴,控告其犯有: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以及侵犯生命的權利,侵犯自由、人身安全、不受任意拘捕和關押的權利,侵犯思想、良心、宗教自由和自由保留觀點不受干擾的權利,以及侵犯上述權利違反國際法。

(三)陳紹基,男,前中共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出訪澳大利亞期間,被來自中國廣州的女法輪功學員李富英和謝焱以非法關押、酷刑折磨等罪行起訴。(陳紹基已在中共司法整頓中被查出貪污受賄,被判死緩。)

(四)張德江,男,前中共廣東省委書記(現任國務院副總理),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出訪澳大利亞期間,被來自中國廣州的女法輪功學員謝焱「酷刑罪」告上澳洲紐省高等法院。

(五)李長春,男,前中共廣東省委書記(現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在訪問法國期間被法輪功學員以「酷刑罪同謀」罪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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