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法輪功學員王蓮芝之子羅永承控告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監獄長楊明山和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要求有關部門對王蓮芝的死亡原因作徹底調查、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控告信》摘要:
我母親叫王蓮芝,73歲,是一名法輪功修煉者。2008年4月15日下午18時左右,我母親買菜回家準備做飯時,有人敲門,開門進來了三個陌生人,後來得知是西山分局的警察陳坤光和金碧派出所的警察沈明貴、王維處,他們進門後態度惡劣的說有事找我母親,要我母親跟他們走,因為沒有正當合法理由,所以我們沒有讓母親跟隨他們去,並將他們三人轟出了門。後來我母親下樓時被事先埋伏在樓下的警察綁架。兩天後我們才被告知母親已被抓捕。10月中旬我們去看守所為母親送衣服,被告知母親於8月7日已送到女二監,當我們趕到女二監時卻不准見,要3個月後才能見。11月10日,經過一番折騰,我們終於見到了母親。此時母親雖有點憔悴,但精神尚正常。我知道母親不寫「三書」,即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儘管她年事已高,但在監獄裏還被關「禁閉」吃了不少苦。
2008年11月27日,我突然接到監獄打來的電話(0871-5126191),叫我去一趟監獄,要向我介紹一下我母親的情況。我一到監獄,劉姓警察就叫我在「擔保書」上簽字,我問為甚麼,她們說我母親有病,可以辦保外就醫。我問甚麼病?劉姓警察推諉給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你沒告訴他是甚麼病嗎?」楊歡無可奈何的說:「沒有」。
在我再三追問下,楊歡才告訴我說母親得的是「精神分裂症」。我一聽如五雷轟頂,十多天前我母親還好好的,怎麼就會得精神分裂症了呢?我問是誰鑑定的?答曰:市精神病院。我要求看鑑定書,她們勉強給我看了一下。因為事情蹊蹺(楊歡說我母親不吃高血壓的藥,就把藥拌在飯裏,我問楊歡還拌進了甚麼藥?楊歡支吾未回答),我沒簽字。後來想,還是先把母親接回來治病,就在12月1日(監獄的期限)簽了字,並要求看一看病重的母親,但遭到拒絕,說保外就醫還得等上級批。
直到 2009年1月7日我們才把母親接回家中,但此時的母親身心已遭受嚴重迫害,幾乎成了植物人,整口牙齒鬆動脫落,持續劇烈頭痛,難以入眠。11月16日母親出現昏迷,我們將母親送到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期間老人一直處於昏睡狀態。因醫治無效,11月25日出院,11月27日含冤去世。
我母親遭受到法西斯酷刑折磨
監獄制定的《女二監罪犯分級管理實施細則》,凡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全送到集訓監區,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等把我母親關進禁閉室,2008年8月7日到11月10日在禁閉室我母親每天被強迫端坐在光床板或小木凳上16個小時不准動,不准閉眼,身體稍有移動,就會被「包夾」(看守法輪功學員的犯人)謾罵、毆打,還不准洗臉、刷牙、衛生用水、洗澡,不得換洗衣服,等等。別說是六、七十歲的人,就是年輕人也受不了。母親遭受了3個多月的這種法西斯酷刑折磨後,導致身體狀況日漸惡化。
我母親被使用了不明藥物
我們親眼看到母親自從煉了法輪功以後,身患的多種疾病全好了,就沒有再吃過藥,直到被非法抓捕前身體都很好。我2008年11月10日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見到母親時,她很憔悴,但是精神是正常的。但是為甚麼才過了17天,我母親就得了「精神分裂症」了呢?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曾說我母親不吃高血壓的藥,就把藥拌在飯裏,我問楊歡還拌進了甚麼藥?楊歡支吾未回答。據我們所知,監獄為了追求「轉化率」的政績,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使用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曾經導致不少法輪功學員精神失常。為此我們對我母親是否被強行使用了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而出現「精神分裂症」提出質疑。
女二監監獄長楊明山,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執法犯法
女二監《罪犯分級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規定:「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我們不知道這規定是根據甚麼法律制定的?目前現行的中國法律條文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判定法輪功有罪,而且在《刑法》條文中也沒有一條規定有「思想罪」和「信仰罪」,女二監又根據哪條法律要求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必須「伏法認罪」。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立法權只限於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而女二監是司法執行機關,沒有立法權,所以女二監的這條監規超越了法律是違法的。而監獄長楊明山卻說:制定規定這是我的權利。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也說:我們執行的是監獄的規定。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採用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所概定的酷刑範圍;
《憲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和信仰自由的權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監獄法》第十三條「監獄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有關規定及《監獄獄務公開內容》、《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關於罪犯通信、會見規定》。
因此第一被控告人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監獄長楊明山,第二被控告人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為了自己的私慾、追求「轉化率」的政績,執法犯法,於法律法規不顧,隨意侵犯人權、草菅人命,對於造成我母親「精神分裂症」,最後導致其身體衰弱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鑑於以上的原因,我們特向有關部門(雲南省政府信訪處)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