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福堂,男,59歲,漢族,原屬濟南西機務段淄博機務運轉車間火車司機退休職工,家住張店區王捨鐵路小區39號樓1-101號。
被告:國保大隊杜剛、張店區公安分局十一中隊張勇、劉洪保、牛勇、劉/車等。
請求事項:向住所檢察院提起訴訟。
請求張店區法院、淄博市法院依法保護被迫害人的權利,依法追究610國保杜剛、區公安分局十一中隊張勇、牛勇、劉/車等多人刑事責任並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等等。
事實和理由:
2009年6月6號早晨6點左右,610、國保大隊的杜剛、張店區公安分局十一中隊的張勇、劉洪保、牛勇、劉/車等多人謊稱修管道,欺騙我家屬把門打開,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亮明身份的情況下,非法闖入室內,沒有人性對我拳打腳踢。我當時沒有穿衣服(只穿著褲頭),把我綁架到車上繼續進行謾罵毆打,致使我全身血腫,到處是鮮血。尤其是雙腿、雙腳、腰部、頭部、肩部血青麻木腫痛,全身疼痛難忍。不僅如此,還將我雙手反銬在車上,任憑鮮血直流。
在夏莊刑警大隊十一中隊,張勇、牛勇、劉/車、杜剛等多人,把我雙腳和雙手銬在鐵椅子上四天三夜,仍舊沒有人性的進行侮辱謾罵毆打。完全無視我鮮血淋漓的手腳和腳腿肚子脹腫等疼痛。之後,國保大隊杜剛、張勇等多人還送我到淄博市第四醫院進行檢查、照片,經大夫檢查我的腰部、肩部、腳、腿等部全身打傷並出現嚴重的血腫,這些邪惡之徒又將我非法送淄博市看守所,妄圖繼續進行迫害。當時由於看守所的幹警看到我全身鮮血、腫青拒絕接收。後來,在牛勇、劉/車等人寫下了我全身鮮血腫青的證明後,看守所才勉強把我接收。
淄博市看守所,幹警李軍、女幹警、大夫等多人有記錄證明;住所檢察院也有檢查我全身血腫青和血水等全記錄證明;還有住所在押人員田萬慶等多人在住所檢察院證明記錄。
2009年06月30號,張店區分局十一中隊幹警張勇等三人,在將我非法送山東省勞教所一年半未果的情況下,又在途中對我繼續打、罵、雙手反銬、迫害、侮辱、威脅等等。對我非法實施迫害。車號:魯OCO327。7月2號, 610國保、張店區公安分局十一中隊張勇、杜剛、牛勇、劉/車、劉洪保等多人,在我零口供的情況下,就將我非法送山東省勞教所勞教一年半。
2009年7月18號,我又分別寫信給張店區法院和淄博市法院。2010年3月8號,濟王路29號161─7大隊,領導王隊長、寧隊長領我到章丘市中醫院檢查病情: 雙腿腫,腳麻木病痛、腰部疼痛、右肩部血腫痛和身體麻木等,精神驚怕、睡不好覺和各種後遺症病重疼痛麻木等等。
2010年3月8號,在刑事訴訟中,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以權壓法濫用權力採取打招呼,批條子強令等方式非法干預,阻礙執行,制定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文件,阻礙和限制執行,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個根本問題。
依據中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法》等多部法律,610國保大隊的杜剛、張店區公安分局十一中隊的張勇、劉洪保、牛勇、劉/車等多人雖然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卻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公然踐踏國家憲法和法律,違背警察職業道德,對法輪功學員公然非法實施暴力,已構成多項犯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瀆職罪、徇私枉法罪、侵佔罪、報復陷害罪、故意傷害罪等。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形像 ,請求法院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還鑑於被告人對原告造成的身心損失,依法要求被告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1/1/10/122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