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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調兵山市王興賢遭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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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2010年2月3日,遼寧省調兵山市大法弟子王興賢遭非法開庭迫害,辯護律師當庭表示對王興賢提起公訴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準繩的,請求法庭宣告王興賢無罪,並加以釋放。現在王興賢的家屬正在與法院交涉,要求院方無條件放人。

王興賢,男,59歲,大明礦退休工人,1992年修煉法輪功之前他身體極度虛弱,各種疾病纏身,經過多種醫治吃了許多偏方都無濟於事。自從走上修煉道路後,各種頑疾不翼而飛。法輪大法把他從一個孱弱的病人變成一個身強力壯的人,紅光滿面,顯得年輕。

2009年12月7日夜晚在紅房地區立交橋附近被紅房派出所警察綁架。紅房派出所副所長王宏威帶領四名警察去王興賢家非法搜查,搶走一些私人用品。12月8日晚,紅房派出所的警察對王興賢的家人說王興賢的小臂左手腕處骨折了,讓家人拿錢給王興賢看病。王興賢家人據理力爭:王興賢出門時身體還好好的,怎麼一天功夫就骨折了呢?家人隨後找到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進行交涉,要求無條件放人,並賠償王興賢的全部損失。

隨後檢察機關指控王興賢的所謂事實是在公路橋下三次書寫了法輪功標語。在這之前,王興賢因散發《九評共產黨》等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辯護律師表示,王興賢至今認為法輪大法好,他宣傳法輪大法好也就在情理之中,不值得大驚小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本辯護人認為,與邪教相對應的詞語應該是正教,而不是宗教。教不論正邪、也不論新舊都是屬於宗教的範疇,根據憲法公民都有信仰的自由。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體系,作為一種精神的皈依,對於法輪功信仰者來說,他們認為法輪功崇尚真善忍是正法,於是他們宣揚法輪功,這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然延伸,符合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不論國家機關,還是其他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無權非法加以干涉。

辯護律師還指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不許非議共產黨,非議了共產黨就破壞了甚麼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而公訴人所舉的全部證據,都表明王興賢既沒有利用任何邪教組織,又沒有破壞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他怎麼可能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呢。本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所指控的事實不清,定性不准,依法應當宣告王興賢無罪,並加以釋放。


審理此案的相關責任人如下:
調兵山市人民法院院長:陳春明 辦公室電話04106876866;手機:13470128777
審判員:張芳 辦公室電話0410-6879579;宅電0410-6866715
手機:13591043667
馮國權副院長 辦公室電話04106874789;宅電04102656177;手機:13704102488
劉俊文副院長 辦公室電話04106873466;宅電04106875777;手機:13941024567
鄭海宏副院長 辦公室電話04106874377;宅電04106881166;手機:13050834735
王偉睿副院長 辦公室電話04106873001;宅電04106880169;手機:1394102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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