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五)

——如何運用民事訴訟來反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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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中國大陸法制,把訴訟分為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三種。邪惡勢力操控整個國家政權來迫害法輪功,同時,邪惡勢力還把整個社會都捲入了對法輪功的迫害狂潮之中,所以,很多社會機構(包括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和個人都有意無意的犯下了迫害法輪功的罪行。對於罪行嚴重的,我們提起刑事訴訟;而對於罪行輕微的,我們可以通過勸告來制止迫害,但有些惡人就是惡性不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用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制止迫害,追究惡人的責任。

一、在甚麼情況下要用到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共惡黨煽動仇恨,甚至直接操控一些民間機構或個人迫害法輪功,比較典型的可提起民事訴訟的事例有:

1、學校、事業單位和企業無故剋扣學員工資,無故降職、停職,甚至無故辭退、開除學員,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破壞了勞動關係與合同關係。

2、學校無理向學生灌輸邪惡的洗腦內容,強迫學生寫「保證書」,強迫學生在誹謗法輪功的宣傳品中簽名,甚至無理勒令學生退學又不退還學費,嚴重侵犯了學生的消費者權益。學校收了學費,它就是一個服務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學生是付費的消費者,有權獲得應有的服務。

3、有些人受了惡黨的欺騙和煽動,無理提出離婚,在財產分割、贍養子女等方面又提出非常無理的要求。如果在正常的環境下,法輪功學員自然應當忍和捨,不與常人計較;但是這些人是因為受了邪惡勢力的操控而這樣做的,那麼就不允許它存在和發生,就不能承認它,所以在必要時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還有其它一些民間的侵害事件,如果是因為邪惡勢力的操控而發生的,必要時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的行為觸犯了刑法,那就可以同時用刑事訴訟法來起訴他。

二、民事訴訟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要告誰,就在它所在的法院起訴它。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學員如提起民事訴訟,則同樣享有委託代理人、收集證據等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四、民事訴訟中如何委託代理人?

學員如需要委託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包括律師),請注意以下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五、在民事訴訟中,誰負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學員提起訴訟,必須舉出證據。當然,如果自己收集證據確有客觀困難,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六、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怎麼寫?

民事起訴狀不難寫,而且可以口頭起訴,所以學員不必感到為難。只要是必需做的,自然都會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訴狀格式:
原告:
姓名:╴╴╴╴╴╴  地址:╴╴╴╴╴╴╴╴╴╴╴╴╴ 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務:╴╴╴  工作單位:╴╴╴╴╴╴╴╴
      住址:╴╴╴╴╴╴╴╴╴╴╴╴╴╴╴╴╴╴ 電話:╴╴╴
被告:
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附:合同副本╴╴╴╴份。
  本訴狀副本╴╴╴份。
  其它證明文件╴╴份。
註﹕①事實和理由中應寫清合同簽訂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
  ②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源及由誰保管,並向法院提供複印件,以便法院調查。

七、如法院不受理起訴狀怎麼辦?

提出起訴後,如法院不受理,則可能要走其它途徑解決:

1、轉向行政訴訟;
2、轉向仲裁;
3、轉向其它機關;
4、轉向其它法院;
5、轉為申訴程序解決;
6、對法院不受理的裁定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八、在民事訴訟中如何上訴?

民事訴訟經過一審之後,同樣可以上訴;如對上訴的判決或裁定不服,還可以提出再審申請。如果學員的民事訴訟受到中共的非法阻撓,那就要用到以下這些法律來繼續訴訟,直至初步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名稱:╴╴╴╴╴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務:╴╴╴╴  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法院於╴╴╴╴年╴╴月
╴╴日╴╴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份。
  2、有關證明材料╴╴╴件。

註﹕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份撤銷、變更原判決。
  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九、如果在判決後惡人拒絕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中共操控下的法制之黑暗,還有一個特徵,叫「執行難」,即雖然法院判決出來了,但敗訴的惡人一方就是拒不執行判決書中的義務。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惡劣環境下,如果學員在民事訴訟中勝訴了之後,惡人拒絕執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的話,應當怎麼辦呢?──應當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十、如果法官受中共操控,枉法判案,學員應當怎麼辦?

法官本應是主持正義,專門審判別人的,但中共操控下的法官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都存在著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應該怎樣追究法官的法律責任呢?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有如下的規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怎麼起訴法官呢?首先是向檢察院控告法官,如果檢察院不受理,則以自訴的方式直接向法院起訴枉法的法官──《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學員完全可以根據本條第三款提出「自訴」案,起訴枉法的法官,不經過公安與檢察院,直接向法院起訴該法官即可。當然,也可同時向檢察院或上一級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由檢察院偵查後對該法官提出公訴。

不必擔心「黑黑相護」,總有人會首先醒悟並站出來維護正義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十一、把追究罪惡進行到底

在當前的中共法制下,控告惡人會有難度。但只要堅持下去,一定會柳暗花明、正義伸張。

如果控告惡人沒被受理,則可申請覆議,反覆再告。

如果公、檢、法中的一個部門不受理,可向公、檢、法中的另兩個部門去告。

如果那一級部門不受理,則可向它的上一級部門去告。

如果公、檢、法都不受理,其上級部門也不受理,那可以向政府和人大的信訪部門去告。

如果政府和人大也不受理,則可到媒體、特別是可以由百姓發聲的網絡媒體上申冤,向社會尋求輿論支持。

運用法律的方式是無窮無盡的,只要熟悉它,就能運用自如。如果與社會上正義的力量結合起來,法律的力量就會更強大。

只要有鐵樹開花的決心,不管時日多長,不管天涯海角,一定能將惡人繩之以法。

十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請考慮如下建議

(一)在訴訟中如何談法輪功問題,要理智去做。

1、首先必須明確表明:個人有甚麼信仰,與案件無關,因為這不是法律所應管的範圍,而是個人思想問題。不管個人持有甚麼樣的思想信仰,但作為社會上的一個合法公民,就是一個民事權利與義務主體,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民事權利。一切問題都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處理,不允許在民事權利上歧視有不同信仰的人。

2、理智反迫害,先易後難,打民事訴訟的官司,無論是從安全性方面還是從難易成度方面考慮,都宜於優先選擇。雖然是在個別的權利上追討回來法輪功學員應有的東西,但只要官司贏了,都是證實法、維護正義、制止迫害方面的重大勝利,其鼓舞人心方面的意義也不可低估。

3、智慧的平衡好為自己洗清冤屈、為大法講清真相、為救度眾生而揭露邪惡、制止迫害的關係,訴訟時要根據自己的條件去做,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我們主張學員要注意安全,不可盲目從事,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除了直接向法院起訴外,還可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多方尋求聲援,這樣更能震懾邪惡、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後或同時向政府信訪辦、人大信訪辦和施予迫害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地方媒體、全國媒體、國際機構寫信,呼籲支持正義。

(三)充份利用國內的媒體(特別是網絡)反迫害,把控告信、檢舉信或自訴狀改編成適合於網絡傳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國內(特別是當地)的網站、論壇、QQ空間等處發表和傳播。注意,所發文章或帖子是沒有「敏感詞」的啊。雖然沒有「敏感詞」,也同樣能讓人們認識到中共迫害的殘酷性,能喚起人們的同情。因為沒有「敏感詞」,只是揭露某些惡人的罪惡,所以會不受障礙的傳播,如果寫的好還會傳播的很快。在傳播的過程中,也會有人通過其它途徑告訴世人──其實這些受害者是修煉法輪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傳播開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國外的網站上傳播,還不足以震懾邪惡在大陸的主體。目前急需的一步是如何使真相在大陸的網絡、媒體中廣泛傳播。近年來,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國內的網絡媒體中曝光後,引起民眾的廣泛支持和民眾對惡黨的聲討,這些現象都是為大法弟子鋪路的。我們為甚麼不能善用呢?我們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狀態修煉的,我們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會中的普通一員,我們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們就以公民的名義寫出我們受迫害的遭遇,喚起社會的同情和支持,這同樣是正當的。

(四)在實施法律行動時,學員全方位配合也是相當重要的,特別是揭露當地邪惡,意義重大。如當地學員整體配合揭露、曝光有關迫害事件中的當地惡人,當地學員整體配合發正念,全世界學員和媒體配合聲援等,整體協調起來,一定能發揮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

(五)學員家屬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將會非常有力。所以,在運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與家屬交流,讓他們明白真相、充滿正氣並自願站出來維護正義與法律的尊嚴。在民事訴訟中也非常需要家屬去做。

(六)始終要注意學員的安全。雖然環境有所緩和,雖然我們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黨畢竟是十惡俱全的,所以我們在開展法律行動時,始終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學員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強大了再行動,不能勉強誰去做這件事,建議學員不要隨大流、看榜樣、跟風上,那樣做很可能會被邪惡鑽空子。在開展法律行動的整個過程中,時刻要用正念對待,不可陷於追求結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講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煉。穩健推進是最好的,不能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任何損失。哪怕是取得一點點進展,對世人都是一種莫大的鼓舞,對邪惡都是莫大的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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