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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法院非法庭審宋放鳴 律師要求立即釋放(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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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明慧通訊員長沙報導)2010年3月5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宋放鳴,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指出長沙市天心區國保大隊、坡子街派出所等執法人員置法律於不顧,欲加罪於宋放鳴,並指出宋放鳴修煉法輪功無罪,應予立即釋放。


長沙法輪功學員宋放鳴

3月5日上午,得知開庭消息的民眾冒著寒風細雨早早地來到了天心區法院。這次宋放鳴的家人請了維權律師為她辯個清楚,親友們也都想看個明白。庭審原定在三號庭,由於來旁聽的人多,加了兩三次座位還擠不下,臨時改換可以容下七八十人旁聽的二號庭,仍座無虛席。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庭審開始。

2009年9月28日,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坡子街派出所警察及社區工作人員闖入宋放鳴的母親鄒桂華家,將法輪功學員宋放鳴、雙目失明的鄒桂華老人及保姆全部強行帶走後,從家中劫走兩大車物品。保姆於當日由其家人接回,鄒桂華老人在被關十五天後回家,而宋放鳴被送往長沙市一看守所關押。宋放鳴的家人多次前往坡子街派出所等地了解和交涉,宋放鳴仍被天心區檢察院以莫須有的罪名起訴,無奈之下,家人請來了律師維權。

當公訴人提到宋放鳴製作了多少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將法輪功真相資料等實物當庭示眾,公訴人稱已銷毀。辯護律師指出坡子街派出所在天心區國保隊的指使下,於2009年10月4日銷毀了起訴書上所列證據,無論任何藉口,都是毀滅證據的非法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而且本案是在2009年10月11日立案,偵察行為卻是在2009年9月28日開始。沒有立案哪來的偵察?而所有的證據都是來自於立案之前的非法偵察行為,據此,這些非法的證據不可成立。

當宋放鳴指出,所有的口供都不是她說的話,都被篡改了,所以她拒絕簽字時,公訴人馮蘋拿出唯一的一份有宋放鳴簽字的口供來宣讀,宋放鳴當即質問道:「你當時只是問了我兩個關心我家人的問題,我才簽的字,怎麼今天成了這些內容?我決對不會說出那些話來!」公訴人無言以對。沒有想到公訴人涉嫌偽造證據,在場的人們一片愕然。雖然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的這份口供不在起訴書所列證據之內,依法不能作為證據,旁聽的親友們仍不能理解:天心區檢察院、天心區國保大隊、坡子街派出所等這些執法人員怎能置法律於不顧,欲加罪於宋放鳴?

訴辯雙方幾個回合下來,證據完全被辯護律師一一推翻,理屈詞窮,公訴人公然對辯護律師多次人身攻擊。陪審員問:公訴人還有新舉證嗎?法官和陪審員這時終於意識到了:根本沒有證據。

宋放鳴聲明,她曾經是多種疾病纏身,一個要死的人,醫生對她的家人說過,她活一時算一時,要不是煉了法輪功,今天就沒有她宋放鳴這個人了。她說:相信「真、善、忍」有甚麼罪?如果一個人對「真、善、忍」都不認同,那這個生命就很危險了。

辯護律師嚴正指出:憲法規定信仰自由。宋放鳴為了強身健體,修煉法輪功,提高自己的心性,祛病健身,沒有犯罪。而本案中指控她「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到底她利用了甚麼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實施?兩院規定的14種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眾所周知,誣陷法輪功是「X教」的說法源於江澤民於1999年10月26日會見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時講過的一句話,10月27日《人民日報》評論員以此發表文章,這純屬個人行為和媒體行為,和法律沒有關係。)辯護律師請公訴人拿出有這樣明確規定的法律來時,公訴人的回答令在場所有人啼笑皆非:這個連老百姓都知道。

案情隨著律師的辯護層層展開,事實清晰的擺在了人們的面前。法官、陪審員、公訴人、旁聽者及在場所有執法人員當庭都可以清楚的知道:對法輪功學員的所有指控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那麼,法輪功書籍資料等擁有多少、製作多少、傳播多少不都是合法的嗎?回過頭來看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的舉證過程,不恰恰是天心區國保隊、坡子街派出所等執法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大曝光嗎?

大約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左右,辯護律師提出宋放鳴無罪,應予立即釋放,審判長黃覺平急急宣布休庭,歷時一個多小時的庭審草草結束。旁聽的親友們無不感到失望:辯護律師已經有力的證明了宋放鳴無罪,為甚麼不能立即釋放,讓宋放鳴回家?除了證據、事實、法律依據,還需要甚麼才能斷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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