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違法犯罪?

——河北省涿州市陸進友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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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一個農民,河北省涿州市韓村一個老老實實的農民,因得了肺結核、多方求醫治不好他的病、因而學了一種功法,病好了,並改掉了抽煙喝酒的不良習慣、他覺得這種功法祛病效果很好,告訴別人這功法好,只要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做事首先為別人著想,就能達到祛病健身的目的。這是犯罪嗎?

就因這,陸進友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惡警楊玉剛帶領一夥人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從家中綁架到涿州市看守所。「據內部消息透露,陸進友的腿部已被惡警打成重傷,行走不便。」在家人強烈要求見人的情況下,楊玉剛等人做賊心虛,安排陸進友的家人看他們會見陸進友的錄像,走馬觀花式的欺騙家人,掩蓋事實真相以搪塞外界與國際上的壓力。至今陸進友仍被劫持在看守所。

法輪功已經傳遍了100多個國家。而在中國大陸這十一、二年,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民眾卻被關押、勞教、判刑,這不能不說是中國人的悲哀。

從現有的法律上講,修煉法輪功無罪,信仰真、善、忍完全合法。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999年七月、中共下發的《共產黨員不許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是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的違憲規定。至於兩高的司法解釋通知、公安部的六禁止公告,都是違憲的。依據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應當予以廢止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進友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煉法輪功是他的自由,宣傳法輪功也是他的自由,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採取暴力手段剝奪他的人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十多年來,對大法修煉者做出的判決、監禁,關押等都是非法行為,是對公民權的侵犯,是對全國(包括你我他)十幾億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是對法律的踐踏,是迫害行為。

而公安局國保大隊楊玉剛帶人闖入陸進友家,將他綁架到看守所實施暴力毆打,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多條法律條款,楊玉剛是真正的罪犯,應繩之以法。

一、 楊玉剛未經本人允許,闖入陸進友家對其住宅進行搜查,構成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 楊玉剛從陸進友家抄走大量物品,構成入室搶劫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 楊玉剛綁架陸進友到看守所,至今已五個月,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 楊玉剛非法剝奪陸進友信仰自由,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 楊玉剛捏造事實,陷害陸進友,意圖使陸進友受到刑事追究,構成陷害他人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六、 涿州市看守所對陸進友暴力毆打,體罰虐待,構成暴力毆打、體罰虐待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 楊玉剛對陸進友實施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構成刑訊逼供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八、楊玉剛非法剝奪陸進友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用江澤民暴力集團暴力政權破壞了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構成利用共產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導致十年來眾多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依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罪犯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吳官正、薄熙來等多名罪犯已在西班牙、英國、澳洲、比利時、台灣、德國、加拿大、阿根廷等多國被控告 。經過四年調查,阿根廷聯邦法院第九庭法官拉馬德裏(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兩名中共高級官員。這是繼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等五名迫害法輪功元凶之後的又一國際性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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