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佩俠作為主審法官沒有認真履行法律的規定,而是枉法維持原判,造成錯案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精神和經濟上的嚴重損失。現法輪功學員王麗新、李秀榮已被非法劫持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王麗新、李秀榮的家人都未接到任何通知,家人是在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通過其它渠道才得知王麗新、李秀榮已被劫持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九監區遭受迫害。
佳木斯法輪功學員王麗新、李秀榮遭人誣告,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被長青派出所警察綁架,被劫持到佳木斯看守所非法關押,十月十八日被郊區法院非法庭審。十月二十三日郊區法院蓄意冤判法輪功學員王麗新三年零六個月、李秀榮三年徒刑。
十一月十四日王麗新、李秀榮向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書中詳述公安機關執法犯法,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郊區法院不擇手段枉判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要求二審開庭審理,王麗新和李秀榮的家屬在二審時聘請了正義律師為家人伸張正義。
在這次中院的審理過程中,家屬多次去中院都沒有見到庭長宋佩俠,律師也曾經多次電話聯繫宋佩俠未果,宋佩俠在受理王麗新和李秀榮的二審案件中經常找各種藉口、個人理由拖延、貽誤工作,使案件受到阻礙。宋佩俠在辯護律師拒絕提供辯護詞的情況下非法進行了二審判決。佳市中級法院刑庭庭長宋佩俠違背憲法公開迫害好人,冤判好人,王麗新和李秀榮委託家人向省市各級公檢法司、政法委、人大等各個部門提起控告,讓執法犯法的法官宋佩俠受到法律制裁,還好人一個公道。
附控告書:
控 告 書
控告人:王麗新,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佳木斯市郊區火電社區
李秀榮,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佳木斯市
被控告人:宋佩俠 ,女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控告請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在處理王麗新、李秀榮「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案件中的違法失職行為。
2、撤銷「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還王麗新、李秀榮清白,並立即無條件釋放。
事實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在全面審查案件中存在違法失職行為。
1、一審郊區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仍維持原判。
宋佩俠多年從事司法工作,而且還擔任中級法院的刑庭庭長,從這個角度理解,可以推斷她應該會了解我國法律對法輪功的問題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對控告人的所謂「犯罪行為」適用的法律是《刑法》三百條,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而判決書沒有指出控告人的行為具體破壞我國哪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危害,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即判決書中所稱「犯罪行為」不符合犯罪的四個構成要素。
我國憲法保護公民的信仰自由。控告人按照法輪功「真、善、忍」原則,身心受益,家庭和睦,為國家和個人節省了醫藥費,道德不斷提升,對社會和國家的穩定發揮了自己的作用。控告人也是社會中的一員,也有自己的親人和家庭,也有需要贍養的父母、撫養的子女,恩愛的丈夫,面對如此冤獄,她們在忍受著別人無法忍受的巨大痛苦的同時還希望宋佩俠不要迫害好人,希望她有未來。如此的大善大忍,誰能做到?能做到這一點,不就是「真、善、忍」的力量的偉大嗎?如此的信仰相信是我國法律制定原則應該予以保護的和推崇的。控告人的行為並未因為這些行為引發家庭或社會矛盾,進而對他人的生活、學習、工作帶來消極影響並危及到社會公共秩序.她所做的一切完全是在行使公民的自由權利而已。
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二審應該予以糾正,然而宋佩俠置法律於不顧,堅持維持原判的行為是違法的。
2、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前後矛盾。
在一審判決書中稱,被告人王麗新和李秀榮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有異議,對公安機關所收集的證據有異議,而判決書中對控告人定罪的證據包括被告人的供述。所謂「供述」和控告人的辯護有異議,怎麼能成為定罪的依據呢?應該進一步查證,才能成為定罪的依據。
再有法庭出示的證據是否能作為定案依據,新舊程度怎樣認定,幾個月前貼的或許有區別,昨天和今天貼的有多大不同,怎能認定就是控告人貼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在偵查、起訴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過程中,不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執行。不及時或不出示搜查證、逮捕證,不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阻礙律師參與訴訟。
《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上訴案件應當審查的主要內容,宋佩俠作為主審法官沒有認真履行法律的規定,而是枉法維持原判,造成錯案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精神和經濟上的嚴重損失。
二、被控告人阻礙控告人及辯護人行使上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法官應當勤勉敬業,全身心地致力於履行職責,不得因個人的事務、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為影響職責的正常履行。」宋佩俠在受理控告人的二審案件中經常找各種藉口、個人理由拖延、貽誤工作,使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儘快立案、審理。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控告人王麗新、李秀榮聘請兩位律師在佳木斯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宋佩俠擔任辦案人。十一月二十六日,兩位律師去中院辦理手續時, 宋佩俠又謊稱去醫院輸液藉此迴避律師,由中級法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員出面辦理了律師介入的相關手續。
三、該案不適用不開庭審理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後,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份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宋佩俠在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案件事實認定有異議的情況下,擅自將辯護律師申請開庭的文書作為辯護詞,對案件進行不開庭審理,並下了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四、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法官法》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 體和個人的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來自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
控告人王麗新、李秀榮在上訴書中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大法以來的身心變化,以及在高壓下為甚麼不放棄修煉,倆人始終堅稱自己無罪,信仰真、善、忍無罪。宋佩俠卻蠻橫地告訴王麗新和李秀榮的家屬說:「不開庭」,理由是「上邊有令」,關於法輪功的事不受理。作為一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上面的命令。判決書籤證的是誰,將來追究責任的時候就是誰。「上面」的哪個人能替你承擔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 則》第十一條 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
五、宋佩俠在接待當事人及家屬時的表現影響法官的職業形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三十一條 法官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像。 第三十七條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嚴格自律,行為檢點,培養高尚的道德操守,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上午,控告人的家屬來到市中級法院,詢問有關二審的情況。法院門口處的法警禁止家屬上樓找辦案人宋佩俠,家屬只能用內部電話聯繫宋佩俠詢問甚麼時候二審開庭,宋佩俠強硬地回答說:「不開庭了!」家屬想當面談,她立刻回答: 「沒有必要!」並很快掛斷了電話。之後,家屬曾多次來到市中級法院,通過電話與宋佩俠聯繫,宋佩俠剛開始接電話都是很客氣,當得知是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時聲音立即就變了調:你們家屬有甚麼資格叫我接見,我告訴你不開庭了!我說了不算,你找院長去!不開庭,就是不開庭!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無論是誰,都有平等地享有被尊重和不被迫害的權利。不能因為是法輪功學員,就可以不被尊重,就可以不要法律。相反,法輪功學員在社會中被普遍認為是人格高尚的人,她們在工作中、家庭中、社會中都有良好的社會聲譽,他們平和的堅守正義和良知的行為是受到世人的尊敬的。
宋佩俠在審理控告人王麗新、李秀榮二審案件中枉法裁判,喪失了一名法官應具備職業道德,違法了國家法紀。在此建議各級政府、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對於宋佩俠的違法失職行為予以處理,還當事人一個公道,同時嚴肅國家法紀。
控告人:王麗新 李秀榮
2010年12月27日
附:此控告信已分別遞送於以下單位:
黑龍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協、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政法委、省司法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
佳木斯市中共佳木斯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市檢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市區各級公檢法司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