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是否違法犯罪,要看事件造成的後果:民眾安裝、使用大鍋接收衛星信號,接收電視內容沒有任何傷害他人的後果,反而收看大鍋接收來的信息都是健康向上的,是喜聞樂見的,沒有兇殺、暴力、色情、低級下流的東西,老少皆宜,收到的效果是精神愉快,身體健康,所以該行為不違法。相反,所謂的「執法人員」竄至各村屯,闖入民宅強行調查、登記、搶鍋,對民眾造成精神傷害,這種行為則是違法行為。
一、任何部門禁止百姓接收衛星電視,都沒有法律依據。
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明確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共有789項。其中第567項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審批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廣發外字〔2002〕254號)。原來的國務院第129號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職能部門卻仍然高舉此令,居然還在禁止百姓接收衛星電視,欺騙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張膽的執法犯法。
二、憲法規定公民有知情權,任何侵犯公民知情權的行為都是違背憲法的行為
民眾安裝大鍋接收衛星電視信號,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知情權,民眾有權利接收衛星傳遞過來的地球上發生的任何事件的信息,也有權利不收、不看一些傳遞造假信息,任何強迫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任何人對民眾使用大鍋接收衛星信號的調查、登記、照相,目的是在阻礙公民知情權,因此是違法的。
三、物品的來源合法
民眾安裝衛星信號的大鍋是國家認定生產的,商家正當經營的,民眾花市場價格買來的,不是偷搶來的,是合法行為,對正當渠道購買來的物品強行騷擾就是違法行為。各國發射到上空的衛星信號都是公開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違法,「執法人員」對正當途徑發射到天上的信號騷擾則是違法。
總之,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民眾安裝的衛星電視接收設備,設備的所有者,都有權利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