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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法君在山東省第二監獄遭受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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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臨沂市臨港區法輪功學員錢法君,目前正被非法關押在位於章丘的山東省第二監獄遭受迫害,身體嚴重受損,望社會各界加以關注營救。

錢法君,男,四十二歲左右,山東省臨沂市臨港區壯崗鎮東演馬村人(原莒南縣演馬鄉)。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當地惡人協同臨沂市「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不法人員綁架到臨沂市洗腦班施以迫害。

被非法關押期間,錢法君絕食反迫害,但遭到洗腦班惡人的野蠻灌食,甚至在食物中添加了有毒的不明藥物,使其身體受到了滅絕人性的嚴重摧殘,連上廁所都得需人攙扶。在此情況下依然被非法勞教一年。四十多天後,被送往山東省男子第二監獄(章丘)繼續關押迫害。

據目擊者稱,錢法君被洗腦班和監獄迫害得相當嚴重,身體極度虛弱,躺在床上不能動彈,其中有一條腿明顯細瘦,嘴上顯出粘貼膠布的痕跡(應是監獄惡人野蠻灌食所致)。監獄一再聲稱,錢被送來之前身體就被迫害成這樣的,非他們所為。既然是這樣,那監獄為甚麼還要收留錢法君呢?這不是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嗎?

暫且不說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因為在現行任何一項法律條文上,都找不到迫害法輪功的絲毫證據;暫且不說中共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非法性,因為這項法律條款嚴重違反《憲法》,受到國內外眾多正義法律學者的強烈譴責,應予立即廢除。即使根據現行的《監獄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不收監。(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婦女。」那麼,監獄方面在錢法君身體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依然收留,這不是同樣在犯罪嗎?知法犯法,應該罪加一等。

再往前推,錢法君僅僅因為信仰法輪功,就被綁架到洗腦班加以迫害。而「六一零」洗腦班連牌子都沒有,根本不屬於任何司法機構,更沒有對公民實施關押、拘禁的任何權力,完全是一個非法成立的「黑機構」,類似於文革時期的「中央文革小組」、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所以,「六一零」 辦公室為迫害法輪功所辦的各類「洗腦班」對法輪功學員的強行關押、洗腦、迫害,完全是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應該對這些相關人員行之以法。

洗腦班的成立和存在完全是違憲和違法的,它觸犯的法律如下。

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中共對法輪功持續十二年多的瘋狂迫害,不僅涉及到司法部門的各個機構,而且涉及到各個領域,很多人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法輪功以及法輪功學員犯下了滔天罪行,遭惡報死亡的已達上萬人。目前已有很多人幡然醒悟,認識到了中共的邪惡,及時的做出了明智的選擇,脫離了與邪惡為伍的行列。因此,在此真心的奉勸那些為了個人的私利而出賣良知的人,不要再繼續為中共賣命。否則,在不久的將來,被送上歷史審判台的將會是他們。真心的希望他們能夠迷途知返、從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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