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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揭露《深圳特區報》造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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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二零零一年二月六號《深圳特區報》發表一篇造假文章誹謗法輪功,為中共的迫害塗脂抹粉,文章報導內容完全歪曲真正的事實。因為我就是文中人物陳勵,現居住在芬蘭,堂堂正正的修煉法輪功。

我將依法追究《深圳特區報》的造假行為,並向各界披漏事實真相。真實的情況是從一九九九年,中共當局對法輪功開始系統的迫害,我作為一個法輪功修煉者,被剝奪了一個人、一個在校學生所能擁有的一切,從肉體到精神,我遭受了殘酷的迫害。

莘莘學子 幸運得法

我叫陳勵,女,出生於中國廣東省湛江市。一九九六年我考上了廣東省汕頭大學藝術學院美術設計系面向環境藝術專業。時值法輪大法廣傳中華大地,「真、善、忍」法理普照人間。法輪大法不但健身效果神奇,修煉者還可以提升道德,所以深深地吸引了我,很快我就成為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

修煉法輪功以後,我身心發生了很多變化。學習努力,熱心助人,年年拿獎學金,德育評滿分,是老師同學公認的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與江氏集團相互利用,開始全面迫害法輪功。這時的我還未讀完大四,由於堅持信仰「真善忍」,不放棄修煉法輪大法,多次被非法判刑和勞教……

學業未果 慘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底我與同校一年級研究生鄧暉去北京,上訪無門,十二月六日我們就到北京天安門廣場打橫幅,當場被抓,被劫持到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在東城區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我被女管教和在押犯人殘忍的毒打,致鼻孔出血,還遭到戴「豬頭」、手銬等酷刑,後轉到北京市公安局七處看守所,二十多天後又將我轉回東城區看守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我被以「非法示威」的罪名,被北京市東城區中共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個月。同年三月份我和鄧暉被轉到北京監獄的窗口──罪犯遣送站(據說江澤民曾來過視察並揚言對待法輪功絕不能手軟,打死法輪功算自殺)。在那兒,警察強迫我每天十幾個小時做奴工。

平日裏要在獄警面前蹲下認罪,不就範就讓犯人強行將我壓倒在地。我若煉功,獄警就讓犯人用手掌寬的黑布條將我全身捆綁起來,用腳踩住我頭髮,一把把揪我的頭髮,我一動,他們馬上就對我拳打腳踢。

從此,我失去人身自由,學業也不能繼續,在不同形式的監牢遭受著殘酷迫害。

「腳鐐生涯」 暗無天日

二零零零年四月八日,我和鄧暉被劫持到廣東省韶關監獄。監獄獄警強迫我在她們面前蹲下認罪服法,因為我沒犯罪,沒有罪,我不認罪。獄警就多次用高壓電棍電擊我。有一天早上我在監倉裏煉功,包夾馬上報告。獄警要給我上手銬,話音剛落,立時天空電閃雷鳴,大雨傾盆,幾分鐘內洪水湧進監倉,犯人們趕著搶險,手銬之事作罷。我再煉功,被用手銬銬在廁所的鐵窗上示眾。

三天三夜後監獄讓我寫認識, 我寫了篇修煉後身心受益的文章,獄方大怒,命令犯人拿來十幾斤重的腳鐐,問我還煉不煉功,我答「煉!」。十幾斤重的腳鐐戴著在我的腳上。年輕的我每天洗澡、上廁所,去工房回監倉,戴著腳鐐「喀碴喀碴」的走過,成為韶關監獄一道悲壯而特殊的風景線。

那些犯人以為我是殺人犯,好奇的詢問,我回答說:我是修煉法輪功的。惡警怕更多的犯人知道法輪功的真相,不許任何人和我說話,十幾斤重的腳鐐我戴了三個多月,腳跟被磨爛,嚴冬刺骨的冰水一碰上讓我疼痛無比……

渴望復學 上當受騙

二零零零年七月我本應在汕頭大學完成學業。但我不轉化(即放棄信仰),完成學業的權利被剝奪。中共配合監獄把我同宿舍的三名同學找來,以「復學」為誘餌,欺騙說,只要我「轉化」就可以保留我的學籍。我沒為之所動。獄方就變本加厲迫害我。

二零零零年嚴冬季節,我又被轉至武漢女子監獄「轉化」,不寫下放棄修煉的保證書等「三書」不讓睡覺,並揚言給我加刑,高壓恐怖,使我精神高度緊張,幾近崩潰。在巨大壓力下,我被迫害成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在此症狀下,痛苦中違心的「轉化」。我內心經歷了多少掙扎,感到無比的絕望。

逝去的日子 不堪回憶

我出獄後,當局並沒有讓我復學,當地「六一零」 讓我天天上派出所報到,我不堪這種形同坐牢的日子,只好離家出走,從此過著流離失所的日子。後來因為講真相,又兩次被關押進廣東省三水婦女教養所,還被關押過湛江和三水法制教育所。

在這些關押過我的地方我受盡了各種各樣的酷刑折磨,如上「飛機」(一種十字架酷刑),關「黑房子」,不讓大小便。

我一個年輕女大學生,被逼到何種程度,在眾人面前解便,還被扒光衣服,這是甚麼樣的人權侵犯。令人心碎的回憶不堪回首……

不讓睡覺,既不讓坐也不讓站,強迫蹲著,七天七夜啊……我遭受了人所想不到的恥辱與迫害,肉體與精神遭盡摧殘,尊嚴與人格被肆意踐踏。

我是廣東省最早因修煉法輪功被判刑的女大學生,我在監獄中遭受的殘酷迫害,遠遠不止這些,它也足以證實深圳特區報報導內容完全違背事實。中共為迫害法輪功,製造天安門自焚假案,欺騙世人。《深圳特區報》作為一個媒體淪為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工具,背離媒體宗旨,以報導假新聞,配合邪惡勢力,誣陷法輪功及修煉者,其責必究,其罪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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