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醫科大學教師馮瑞雪是一個大家公認的好人。她樂於助人,行為端正,不佔便宜,淡泊名利,工作敬業,講課也很好。只因她不放棄信仰「真善忍」,多次遭受迫害。
以下是馮瑞雪要求無罪釋放的申訴書。
石家莊市司法局領導:
我叫馮瑞雪,女,現年42歲,係河北醫科大學中西結合學院教師,現在實驗室工作,在2011年3月9日下午3點多正在單位上班,單位書記派人叫我過去一下,走在單位院裏碰上書記和三個穿便衣的人,說是橋西區國保大隊的,要我跟他們走,問他們甚麼事,也不說,(當時沒給我看傳喚證),後來又有新石派出所的兩個警察強制把我架到一輛車上,帶到橋西新石派出所,他們給我看了傳喚證,上寫因「×教」如何如何,我說我不是×教。他們就問了有關法輪功的幾個問題,中間還強行搜走我身上的鑰匙,過了好大一會兒,又還給了我,後來我知道他們私自到我家搜了家。《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且當時我愛人也沒在家(我曾告訴他們我愛人和我在一個單位,他們不予理會),這過程中他們自始至終沒有給我看過搜查證。
到晚上十二點多,派出所警察說帶我見一個人(說謊),結果把我拉到拘留所,拘留所警察問我有甚麼病,我告訴他有乙肝及HBV-DVA陽性病史,在2007-2009年休息了一段時間,派出所警察要給我做一個手指血塗片,說是做乙肝,我知道他又在說謊,我沒有配合他做,我說希望到正規醫院檢查,他們就走了。
如果說信仰「真善忍」也叫邪,那甚麼是正的呢?「假惡鬥」能叫正嗎?多年來,法輪功學員為維護自己信仰自由的權利,在和平、理性的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其實沒有這場鎮壓,也沒有這些事),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讓人說話吧,這是人的基本權利。刑法上有句話叫「法無明文不為過」。 思想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一個公民不管他有甚麼樣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沒有危害他人的實際行為,就不能認為他是違法犯罪。我過去也曾了解和諮詢過律師,他們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國家人大沒有通過不允許信仰和修煉法輪功的明文,國家公安部規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說法輪功是×教,是中共前總書記對法國記者採訪時所說的,之後《人民日報》及各大媒體大肆宣傳,這些說法是個人言論,不是法律,是違背憲法與法律的。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種信仰自由包括了對自己信仰的再決定認識等等。
另外,氣功是我國的傳統健身運動,法輪功作為氣功鍛煉有它獨特的作用,一九九八年九月國家體總抽樣調查法輪功修煉人12553人,疾病痊癒和基本康復率為77.5%,加上好轉者人數20.4%,祛病健身總數有效率高達97.9%。平均每人每年節約醫藥費1700多元,每年共節約醫藥費2100多萬元。在九三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獲博覽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我是一名醫生,深知健康對生命的可貴和重要,這也是很多人不放棄的原因吧。煉功人心態平靜,身心健康,為國家和個人節省了醫藥費,這不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嗎?
我從沒反對誰,或幹過甚麼違法亂紀的事,無辜把我關在這裏,給我及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我丈夫的腿受傷,孩子在上學,父母年事已高,他們怎麼忍受,在這樣的環境下,我的身體何以堪受?所以不僅是我一人受傷害,也傷害了更多的人呀,我們不是講和諧嗎?把一個正常工作的人抓起來,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影響家人的正常生活,這樣的結果帶來的結果只能是很負面的,也只能帶來不和諧的因素。
我本是修心向善,兢兢業業工作的人,現被非法關押在拘留所,故向有關部門強烈呼籲,希望能秉持法律、道義的公正,妥善解決我所遭遇的問題,使我能平衡、正常的生活。
公民:馮瑞雪
2011年3月14日
申請覆議書
石家莊市人大領導:
石家莊市橋西區政府領導:
我叫馮瑞雪,係河北醫大中西結合學院教師。2011年3月9日3點多正在單位上班,單位書記讓我過去一下,走到院裏,有3個人說是橋西區國保大隊的,要帶我走,因不知何故,僵持了一段時間,他們就強行帶到新石派出所,給我看了因邪教如何等原因的傳喚證,搜身並拿走家裏的鑰匙(後來又還給了我),並沒有看到搜查證。問了我幾個問題,晚上就送到石家莊拘留所(說是要去見個人,說謊)。在拘留所我說了我的乙肝和HBV-DVA病史。派出所的人說是要採指端血做乙肝測定,我覺的他們說的不是那樣,就沒有配合,建議還是到醫院檢查,他們就走了。至今也未做檢查。
現談以下幾點想法,請求覆議。
一、我個人認為,對待法輪功問題,需要冷靜理智的去解決。這樣粗暴的把人抓起來,一方面法輪功學員受傷害,另一方面直接參與的警察及工作人員受傷害。無論你們相信和不相信,無論時間早和晚,這種因果報應會發生。如果沒有鎮壓法輪功,大家本可以和平、友善、和諧共處,或可成為朋友,但現在法輪功因信仰、警察因受指示的工作,就這樣都受到傷害,這不是我們每個人想看到的事情。有句話叫「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這樣的狀態要持續到多久呢?
二、信仰自由是寫在《憲法》中的,其它的規定都不能與憲法相違背,這是前提和常理,即便是信仰任何一個教,每個人有自己的自由,而且對信仰自由的解釋也包括了對所信內容的播揚和擁有。強制改變把執行者也放在了違法的位置。從我們整個世界文化的多元和文明、法制的推進形勢看。這樣的機緣總會成熟,我們中醫有句話叫「未病先防」、「不治已病治未病」,每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未來不會沒有思考吧。
三、刑法上有句話叫「法無明文不為過」。 思想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一個公民不管他有甚麼樣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沒有危害他人的實際行為,就不能認為他是違法犯罪。思想信仰是自由的,法律只能管公民的行為,而不能限制公民的思想。宗教信仰屬於思想範疇,公民堅信某種信仰不違法,不構成犯罪,更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明文與一般報刊、媒體宣傳、部門規定有根本的不同,這是你們更清楚的,對法輪功沒有看到定性的明文。另外法律更針對的是有傷害的行為。由於媒體的污衊宣傳以及歷次整人的政治運動,造成大家對法輪功的慣性思維和集體慣性思維,使大家不去思考一些問題,一說法輪功就抓,甚至當成功績,沒去想這樣稀裏糊塗的執法犯法。法律反過來有一天也會制約自己,就像前總書記和一些官員在世界許多國家被起訴,也是警示和前兆。誰願意被人扣上參與迫害人權的帽子呢?而且聽說今年香港《前哨》雜誌頭版消息披露江××兩次向身邊人透露鎮壓法輪功是他一生中做的第二件蠢事,不管這個消息的真實性如何,我覺的這場長達十多年的針對法輪功的行為,是值得每一個接觸的人反思的。
中國《刑法》第三章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處刑」。那麼,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中國的法院以甚麼原則、標準對這些人定罪、量刑呢?為甚麼對他們判刑呢?中國法院對法輪功輔導站的輔導員及工作人員定罪判刑,明顯是在法外施法,這是非法的審判。
四、法律之外還有良知和道德,而且是更高層的約束。看一看每一個法輪功學員,每一個家庭的承受,歷史走過這一頁或年老、退休的時候,想一想一生中所做的事對與錯、善與惡,功與過,相信每個人會有一番不同於現在的感慨。我想每一個人都願意行善積德,而不願樹敵為營。
希望各級領導能給予考慮。
希望儘快被無條件釋放,儘快能恢復正常工作、生活。
馮瑞雪
20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