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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駱斌、楊滔等惡警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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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重慶報導)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重慶萬州公安惡警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用國家的法律量刑,已構成犯罪的人不在少數。

運用法律對照這些人的所作所為一看,不難發現,審判這些壞人惡警的法律要件都已完備。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故意給法輪功學員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捏造虛構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或嘲笑和辱罵,已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對法輪功學員施用肉刑,逼取口供強迫承認強加的偽證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如毆打、吊銬、捆綁、電擊,以及其它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如凍、餓、烤、曬、強迫站著、蹲著、不讓睡覺來取得口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對法輪功學員強行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搜查住所,已構成非法搜查罪。《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下面是重慶市萬州區幾個公安惡人的部份犯罪事實:

駱斌,男,50餘歲,原萬州區龍寶區公安分局局長,現任重慶市萬州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他既是萬州區龍寶公安分局的局長,又是萬州龍寶區的政法委書記期間,從一九九九年七二零開始,他策劃、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侮辱、誹謗大法。他親自指揮幾百人參加的所謂焚書儀式,利用媒體公開大規模的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的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並焚燒上萬冊大法書籍。他還組織公安、國安、各派出所的惡警,大肆抓捕綁架迫害法輪功學員。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一年的兩年中,就非法勞教二十人,判刑三人,所外勞教九人,送到精神病院迫害的一人,罰款一次高達三萬的一人。他還組織了洗腦班,在洗腦班被他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有50多人次,至於拘留、遭毒打的有上百人。駱斌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楊滔,男,40多歲,萬州區公安局副局長,分管迫害法輪功的負責人。楊滔與一些單位和有關人員相互勾結,密謀策劃,利用手中權力,使用了集人類歷史最下流的行為,動用了古今中外一切最惡毒的方式迫害大法修煉者。他指揮或帶領壞人、惡警採取監聽、監視、跟蹤、恐嚇、要挾、強拖、撬門、翻牆、打劫、誣陷、敲詐、勒索、綁架、酷刑等手段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僅2004年至2010年間,他綁架42名萬州法輪功學員,經他手簽字批非法勞教27人,勞改1人,所外勞教14人。楊滔一夥還搶劫,勒索法輪功學員錢財數人。他們肆意製造緊張空氣,故意刁難,要挾恐嚇法輪功學員:一會喊到派出所「交待問題」,一會喊去某頭兒那談話,一會說檢察院起訴你了問題嚴重,一會又說法院傳票到了,某月某日要開庭審判,弄的法輪功學員親屬四處奔波,八方求人,反覆請客送禮耗費十三、四萬也難了結此事。

杜克斌,男,40歲左右,自零九年當萬州區白岩派出所所長以後,他帶著副所長高其春、杜永平、章雄偉和謝麗、王賢等一幫警察,肆無忌憚地迫害當地法輪功學員。他們不講法律、不講證據、不講手續、不講道理、不講區域,想抓誰就抓誰,想到哪兒去抓人就到哪兒去抓人,想勞教誰就勞教誰,還不讓當事人知道,也不需本人簽字。僅2009年至2010年的兩年時間,就非法勞教13人,非法所外勞教15人。杜克斌迫害法輪功學員全無人性。有位法輪功學員,丈夫患精神病,啥事都做不了,還有一個十多歲的小孩在校讀書,一家人靠她收周圍幾幢樓的水電費的收入維持生活。白岩派出所全然不顧她患精神病的丈夫和讀書小孩的死活,硬是將這位法輪功學員送到重慶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三個月。杜克斌迫害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不講證據,有個法輪功學員頭年在他家搜出三篇經文,事隔兩年後非法勞教他一年,還有位法輪功學員九個月後,才知道被杜克斌所外勞教一年。

李興國,男,30多歲,萬州區鐘鼓樓派出所警察,復轉軍人。二零一一年元月八日,黃永桂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迫害的不省人事,其家屬和好友不能看到她被折磨致死,將她從醫院背回家裏調養。二十天後,黃永桂才從休克狀態中甦醒過來。能扶著她下地走路,可斷斷續續說話,但記憶力已喪失。就在黃永桂還掙扎在生死線上的時候,萬州區公安分局鐘鼓樓派出所的惡警李興國一行,於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強行闖進黃永桂家裏,翻箱倒櫃,洗劫一空,然後不由分說,非要綁架黃永桂到鐘鼓樓派出所去迫害。李興國真是邪,四月一日,又闖進黃永桂的家裏,搞了一個甚麼所謂的所外勞教一年,要她簽字。一個躺在家裏床上神志不清,記憶力喪失,說話語無倫次的人,她能簽字嗎?但還是不放過,還要迫害她,就叫她的家屬簽字。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強行囚禁法輪功學員,私設刑堂、私自禁錮,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屋子裏、賓館裏、辦公室裏,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或送往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

強行帶走劫持法輪功學員,向其家屬勒索錢財,已構成綁架罪。如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 「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裏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構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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