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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六一零」操控法院陷害朱宇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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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非法開庭,圖謀進一步迫害朱宇飆律師。非法開庭時,旁聽席上全部坐滿了邪黨安排的人員。這種流氓地痞做法,也只有中共惡黨才能做出來,也證明邪黨心虛。據悉,在中共邪黨人員操控的所謂法庭上,朱律師只說了:我的辯護律師一個被迫解聘,一個被綁架。

中共邪黨人員對這次開庭作了精心策劃安排,首先串通中大街道「六一零」(中共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設立的非法機構,凌駕於公檢法之上)及居委,裝好心人,叫朱宇飆律師的母親出去喝茶,說開庭時開車送她過去,然後拖時間,千方百計設了圈套不讓朱宇飆律師的母親出庭參加。朱宇飆律師的母親沒能出庭參加。

所謂的審判長是鄒世發,電話是:020-83005555,020-83005556。

海珠區公安分局「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凌駕於公檢法之上)非法起訴朱宇飆律師至檢察院,因材料證據不足,檢察院曾經兩次退回。到現在檢察院重新起訴,起訴書所列證據還是不足,而且證據違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作為本案起訴定罪依據的。朱宇飆律師只是家中有訂書機、打印機,當局便以荒唐的起訴「預備作案」。

一、證據收集是違法的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上午朱宇飆在住所遭到綁架、搜查,在場有十多個公安,沒有一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但在《扣押物品清單》上卻出現「李洪濱」的簽字。他是誰?如果是事後補簽的還有法律效力嗎?也無朱宇飆簽字,也無其他見證人證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海珠區公安分局辦案人員所收集證據無證據效力(拘留證、逮捕證均無辦案人簽字)。

朱宇飆結婚後未與父母居住,《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起訴意見書》也認定他現住番禺區鐘村奧林匹克花園雅典路三區十座四百零二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查抄其父母的住所的,不出示相關搜查證、非法侵入其父母住宅查抄,這本身是違法犯罪行為。

從海珠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看到,廣州市海珠區公安分局並沒有將涉案物品隨案移送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只移送證據目錄不移送證據是違法的。

作為定罪證據不隨案移送,不經過當庭庭審、質證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是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證據沒有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為基本原則。根據此原則,檢察院、法院應該行使獨立司法權,不能被公安、「六一零」制約。如果就憑現有無效證據起訴、審判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只有保證審判的每一個步驟都嚴格符合程序,最後的結果才有可能實現公平正義。在此認為,檢察院檢察官、法院法官不能採信違法收集的證據,對沒有移送本案的證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程序,是不能作出判決的,否則判決也是無效的。

二、公訴人所指控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犯罪必須具有三個特徵: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其中社會危害性是最根本的特徵。沒有這個特徵,後面的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這兩個特徵就無從談起。所以,社會危害性是衡量是否犯罪的關鍵。據了解,法輪功是按照「真、善、忍」為準則的氣功修煉,要求在社會中做個好人,提高自身道德,同時,達到祛病健身為目的,在世界上受到許多國家的褒獎與歡迎,在一九九九年前全國有上億人學煉,並得到普遍讚賞。在當今道德大滑坡的現實社會中,朱宇飆不隨波逐流,在律師界不正之風橫行,處處向錢看的當下,恪守職業道德,堅守做人道德及良知,敢於不畏強權,維護弱勢群體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經常低價、折價、甚至沒有報酬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辦案。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六年,朱宇飆挺身而出,為法輪功學員做了三起無罪辯護,他在辯護中維護了國家憲法的尊嚴。

法輪功的宣傳品、資料都屬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範疇,過程中未損害國家、社會、他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比如,李洪志先生所著的《法輪佛法》、《轉法輪》等書籍都是教人做好人,提升人的道德,祛病健身有奇效。神韻光盤是美國神韻藝術團在世界範圍巡迴演出的《全球華人新年晚會》錄像,是弘揚、展現真正中華五千年傳統文化的世界一流演出,在國外受到極高評價,是每人中國人值得驕傲自豪的事。《九評》是世界最大華人媒體《大紀元時報》的社論,他客觀評述了一百多年來共產黨的歷史,特別是共產黨的歷史,書中所引用的史料大多數是共產黨自身的檔案、文獻資料,至今共產黨也沒有公開批駁該書史料的真實性,本書也沒有超出學術研究的範疇。法輪功所發資料,講真相都是教人向善、做好事,哪有甚麼危害?反而是大好事,反而對國家、社會、他人、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因此,這種無社會危害性的言論、行為何罪之有?

起訴書稱朱宇飆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是預備犯罪,請問依據的是哪一項證據?從扣押物品來看,有電腦、移動硬盤一個、MP3一個、裝訂機、訂書機等等,這些都是現代家庭常用物品,如果都將這些視為犯罪工具,那麼,每家都有菜刀是不是每個家庭都是殺人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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