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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蠡縣公檢法陷害三位法輪功學員始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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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省保定市蠡縣南關三名法輪功學員馮文珍、崔樹美、崔小先於2007年9月被綁架,之後崔小先、崔樹美被非法判刑三年、馮文珍被非法判刑七年,被關入石家莊女子監獄。在整個過程中,河北保定市蠡縣公檢法人員炮製偽證,陷害無辜。

(法輪功學員崔樹美)
法輪功學員崔樹美
(法輪功學員崔小先)
法輪功學員崔小先
(法輪功學員馮文珍)
法輪功學員馮文珍

非法抓捕、抄家,掠奪個人財產

2007年9月19日,河北保定市蠡縣南關三名法輪功學員馮文珍(女,1957年出生)、崔樹美(女,1951年出生)、崔小先(1946年出生)在講真相時被綁架。約上午十時左右,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王軍昌夥同縣委、公安局幾十人無任何證件,非法抄家。他們頭戴鋼盔,把街道都戒嚴。

惡警抄馮文珍家時,這些人把幾間屋子翻了個底朝天,被子、衣服扔的到處都是。兒媳陪送的電視機、影碟機均被掠走,藏在枕頭裏的一千多元錢也被翻了出來裝進了惡人的腰包。兩張存摺被他們看了看沒錢又扔到了地上。

(馮文珍家被抄照片)
馮文珍家被抄照片

惡警抄崔樹美家時,家中沒人,他們就翻牆進院、砸壞門鎖,把兒媳的彩電、影碟機以及腳蹬三輪車等值錢的物件掠走,機動三輪車因不能啟動而倖存。將打氣筒、大鋁盆和廢紙板都給「扣押」賣掉。

公安在抄家時,恨不得挖地三尺,把所有的東西都劫走,而在他們偽造的清單上,對搶劫的現金和值錢物品隻字未提。

9月20日晚上,樹美的兒媳聽說是本村楊兵領人來抄的她家,就到楊兵家詢問,被楊兵父親(是原南關村惡黨書記)打電話叫來110把她綁架到了城關派出所。楊兵的叔叔李俊江(在城關派出所任職)當著警察的面就毆打樹美的兒媳,並恐嚇說:「你要到我家去問,我就把你打死在門前。」一屋子警察卻笑著不管。

當崔樹美的女兒和兒媳找到國保大隊詢問母親的情況,沒想到正中了他們的圈套。他們讓崔樹美的女兒在外面等,把兒媳叫到屋子裏,問了一些話後,讓兒媳簽字,按手印。兒媳不簽,國保大隊的人威脅她說:「你不簽,就讓你們家破人亡!」兒媳不按手印,他們幾個人拽著她的手強行按上手印。然後,趕緊拿來一條毛巾說:「趕快擦乾淨,別讓你小姑看見了。」向王軍昌要被抄物品清單時,王軍昌氣急敗壞,竟然將罪惡的手掌打在崔樹美女兒的臉上並狂妄的叫喊:「我給不著你,你××的到縣委書記那兒去告我吧!」

肆意栽贓構陷、反覆更改「證據」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是在維護民眾的知情權,他們製作、散發的真相材料,無論多少,都是無罪的,而且真相材料越多越值得讚揚。所以我們本不必糾纏所謂「證據」的細節,因為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無罪。本文討論「證據」問題,只是為了讓讀者看到,蠡縣公檢法在「證據」問題上是如何造假的,從中看到其違法亂紀、陷害好人的本性。

公安局副局長劉文利和國保王軍昌把所抄來的東西弄到保定市邀功,得到獎勵後還把財物據為己有。但這還遠遠滿足不了他們那貪婪的胃口,他們想藉此事進一步撈取政治資本,於是便製造一個個偽證和偽證人。

(一)、偽造搜查證:在非法抄家時,當時馮文珍的丈夫向公安要搜查證,他們拿不出。然而12月24日開庭時,突然亮出「蠡縣刑搜38號」搜查證。

(二)、偽造見證人:國保大隊在非法抄她們三家時,見證人卻是110副頭目郭輝、610副頭目徐永剛和610人員崔新軍。他們三個即是指揮並參與抓人的,又來充當抄家見證人。這就好比殺了人又找同伙給自己證明說自己沒殺人一樣。作為執法人員造假造的竟然這樣出了奇,凸顯了中共邪黨的流氓本性。

(偽見證人徐永剛)
偽見證人徐永剛
(偽見證人郭輝)
偽見證人郭輝

偽見證人出示的檔案:

郭輝:男,蠡縣110副頭目。1966年10月21日生人,漢族。公民身份證號:130635196610211657蠡縣百尺鎮百東村人100號
徐永剛:男,蠡縣610副頭目。(現已調蠡縣紀檢委工作)1970年9月26日,漢族。130635197009261199妻子:韓紅,蠡縣中醫院工作。
崔新軍:男,蠡縣610人員。1978年2月17日生人,漢族。公民身份證號:130635197802170014蠡縣永盛南大街。159號南樓3單元501室妻子:呂紅珍

(三)、偽造舉報人:蠡縣國保大隊的人說對三位法輪功學員的舉報人是蠡縣滑崗村村民陳永波,可經過律師和滑崗村村委會深入核實,蠡縣滑崗村村委會出具證明根本就沒有此人。

(四)、偽造抄家清單:抄崔樹美和馮文珍家時,惡人根本就沒有列清單,而在法庭上惡人卻堂而皇之的亮出了兩張偽造的抄家清單;而在抄崔小先家時,他們翻出了幾本書和一些空的光盤盒(養花用的),裝了兩個小塑料袋,讓崔小先的丈夫在清單上面簽了字,而在法庭上出現的清單卻由幾本書和幾個空光盤盒變成了:光盤370張、磁帶50盒、明慧週刊30冊、新經文5本、轉法輪7本、傳單247張、《九評共產黨》100本。家屬強烈要求法庭出示自己簽字的清單,法官啞口無言。

此外,《起訴書》中還寫著:在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現場,從崔小先、崔樹美和馮文珍身上共搜出169冊《明慧週刊》等法輪功資料。9月19日時至夏日,人們還穿單衣,如何攜帶這麼多東西?一冊《明慧週刊》就30多頁,169冊週刊怎麼帶在身上?當然,即使帶了169冊週刊,也完全是合法的。

(五)、偽造詢問筆錄:公安人員對崔小先、崔樹美、馮文珍三人的5次詢問筆錄均沒有本人簽字也沒有詢問人員簽字。這樣的東西怎麼能拿到法庭上作為證據呢?同時也違反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7條的規定。

(六)、公、檢、法出具的證明中認定從崔樹美家抄出的東西數量相互矛盾。

蠡縣國保大隊的2008年4月24日證明:在崔樹美家中搜出光盤14張、宣傳書籍27本、傳單479張;在2008年6月10日出具證明:從崔樹美家中搜出光盤214張、磁帶5盒。

蠡縣檢察院的2007年12月7日的起訴書稱:從崔樹美家中搜出傳單500張、寫有法輪功內容的人民幣5張(160元)、及衛星電視接收設備、錄音機、打印機、法輪功創始人的像1張、還有氣槍一支。

蠡縣法院判決書認定:從崔樹美家中搜出光盤5張、傳單487張。公、檢、法這三家認定的東西數量都不相同,且相互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無論搜出多少光盤、傳單,法輪功學員講真相都是完全合法的。

(七)、公安局、檢察院兩家的材料中對崔樹美的抄家時間互相矛盾。

蠡縣國保大隊2008年4月24日出具一個特此證明,說:「2007年9月15日在崔樹美家中搜出……,特此證明」。

檢察院起訴書列明:崔樹美是2007年9月19日被抓捕,搜查筆錄記載是2007年9月19日15時40分對其家中進行搜查。而國保出具的「特此證明」是在崔樹美被抓的前四天就對其家進行了搜查,自相矛盾。

(八)、蠡縣檢察院、法院兩家認定從馮文珍家抄出的東西互相矛盾。

蠡縣檢察院2007年12月7日的起訴書中認定從馮文珍家中搜出傳單5000張、光盤1500張。而蠡縣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中認定從馮文珍家搜出傳單5001張、光盤535張。兩家的數量互相矛盾。

(九)、公訴機關視法律為兒戲,當庭更改「證據」。

2007年12月7日,蠡縣檢察院起訴書稱:從崔小先家中搜出光盤370張,而蠡縣法院判決書中說「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當庭稱因證據出現變化,將從崔小先家中搜出的370張光盤變更為317張」。

有史以來在甚麼法庭上、在審理甚麼案件中、公訴機關當庭更改過證據,且判決書中還公然寫出來更改為「……」。為甚麼在對待法輪功案件中這些法官都失去了理智,究竟是誰在控制這一切?法輪功學員問法官:「你們為甚麼這樣斷案?」法官說:「這樣的案件我們說了不算都得上報。」就這樣執法人員成了被邪黨利用來迫害好人的工具,更凸顯出中共邪黨的流氓本性。

(十)蠡縣法院在二審期間還在更改證據:

在2008年12月22日蠡縣法院出具:(2007)蠡刑初字第153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稱:在作出判決之後現發現其中有錯誤:

原判決書第三頁第八行,「傳單5001張、磁帶50盒」。現更正為:「傳單5000張,李洪志像一張、磁帶50盒」。

原判決第四頁第十八行「蠡縣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2007年4月14日證明」現更改為「蠡縣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2008年4月14日證明」(由2007年更改為2008年)

原判決第五頁第31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之情形」。現更改為:「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由「第二條」更改為「第一條第二款」)

該裁定是在蠡縣法院2008年10月24日作出判決之後的兩個月之後的2008年12月22日出具的,也是因為在二審期間辯護人指出公、檢、法機關的違法之處時,它才趕緊更改,可是這一更改更使得蠡縣法院醜像百出、尷尬不堪、難圓其說。同時也證明了保定市中級法院已成為蠡縣法院的後盾,也是在中級法院的支持和促使下蠡縣法院才敢如此嚴重的犯罪而無所顧忌。

儘管蠡縣法院更改了判決書中很多事實及證據但仍有大量偽證:

判決書第(9)項:「蠡縣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2008年8月24日證明」,此證明又從何而來,蠡縣法院最後一次開庭日期是2008年6月17日,以後未再開庭。此證明又如何解釋?

關於對馮文珍非法抄家現場照片的造假:既然是現場照片就得有時間、地點、背景的制約。公安機關抄家時間是2007年9月19日,而當庭出示的照片上顯示的時間是2008年5月;地點也不是馮文珍家,因為馮文珍家是水泥地面而照片上是瓷磚地面。

(十一)、蠡縣縣委、政法委、610違法之處: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操縱、指使公、檢、法、司執法犯法、栽贓陷害、給三位無辜老人判以重刑,使她們在花甲之年飽受牢獄之苦……

蠡縣公安局違法之處:1、公安機關對她們三人的非法抓捕和抄家過程,違反法律程序:沒有出示任何搜查證和逮捕證;沒有送達任何相關的法律文書;也沒有將「物品扣押清單」交給被搜查人簽字認可,更沒有依法交給被搜查人留存一份。2、反覆隨意捏造偽證,以達到構陷、冤判三位無辜老人的目的。3、毆打前去索要抄家清單的受害人家屬。4、蠡縣公安局110還把前去本村村幹部家詢問抄家情況的崔樹美兒媳綁架到城關派出所對其毆打並威脅恐嚇……5、公安局對三位法輪功學員的五次詢問筆錄都沒有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的簽字,違反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57條的規定。

蠡縣檢察院違法之處:公安局從抓人、抄家、到起訴,欲對三位老人非法判刑,這一切過程都不符合法律程序,是執法犯法。在偽造的證據漏洞百出的情況下,蠡縣檢察院本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但他們沒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辦案,而是和蠡縣公安局串通一氣,互相包庇。他們三次把案卷退給蠡縣公安局讓它們補充「證據」,(繼續造假,其中兩次超過法定期限)蠡縣公安局因為本來就沒有抄家清單,所抄的東西到底有多少它們自己都不知道,為了構陷三位老人,它們就肆意栽贓,大做手腳。檢察院和公安局互相勾結,經過三次補充偽證後,把三位老人的冤案上訴到法院。

蠡縣法院違法之處:

1、對未經檢察院出示的證據隨便使用。

2、對未經當庭質證的證據隨便使用。

3、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所謂證據隨意亂用:比如一審判決書中所述「(8)張貼現場照片」、「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2008年4月24日之一系列證明」及「2008年6月17日證明」等,都沒有當庭出示和質證。又比如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提供的一系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所謂證據,也被一一採納,從而造成了本案在二審期間,一審法院不得不以「裁定形式」對原判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作出了更正。此外,該案在2008年6月17日再次開庭審理後,蠡縣法院四個多月後的10月30日才予以宣判,明顯違反了刑訴法關於「審限」的規定。

4、審判過程中當庭更改證據。
保定市中級法院違法之處:本案在進入二審程序後,在三老人遞交了上訴狀及辯護人遞交了辯護詞後,一審法院又以裁定形式對原判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等作出了一系列更正,此裁定本應視為無效,尤其三位辯護人在收到裁定後曾聯名書面對此提出異議。但二審法院對此竟然置之不理,以「事實清楚,證據充份」為由,決定不開庭審理,而維持了原判。而且辯護人在審理過程中曾多次以大量篇幅著重指出本案存在的一系列程序違法,但二審對此竟避而不談。尤其對適用法律問題只籠統的稱「數額達到《兩高解釋(二)》規定,而未具體明確適用了哪一條法律條款。

律師正義辯護,法官、公訴人尷尬難堪、無言以對。

2007年12月21日,他們秘密開會,定好了罪惡的判決方案,他們認為開庭只是走一個過場。他們臨時決定秘密開庭,將開庭時間由26號改為24號,並且沒有提前通知家屬。企圖把三位法輪功學員秘密判刑,偷偷把人送走。他們認為自己可以一手遮天,沒有人敢為法輪功學員說話。律師的出現讓惡人驚惶失措。律師按照法律程序要複印卷宗,公安人員立即趕到法院,阻止律師複印卷宗。法院謊稱複印機已壞,律師要求自己帶複印機,法院仍不同意複印卷宗。法院自知卷宗有詐,怕複印後造假敗露留下證據。律師據理力爭,法院不得已才讓律師手抄了一些卷宗,結果發現漏洞百出……

蠡縣公、檢、法做賊心虛,竟然限制開庭時的旁聽人數。並非法規定:只有直系親屬帶身份證能入場。既然是公開審理,沒假,為甚麼怕人來聽?在臨開庭前,王軍昌還出面賄賂請檢察院和法院的有關人員吃飯。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這一切都是他們自己抓人、自己抄家、自己列清單、自己做見證人、自己審理、自導自演的一齣醜劇!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點左右,法院如臨大敵,110頭戴鋼盔,手拿警棍,排成兩行,守在大門外,大門內是武警。蠡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文利、國保大隊隊長王軍昌,「610」頭目張躍賢,副頭目徐永剛,田利輝等人守在法院門口。徐永剛一直在前後溜達,盯著法院門口的法輪功學員們。張躍賢和田利輝藏在轎車內在法院周圍的公路上來回轉,給法院周圍的法輪功學員們錄像,還有人給法院門口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偷偷拍照和錄像。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點半,非法庭審開始了。當檢察官讀完起訴書後,三名法輪功學員立即表示抗議,義正詞嚴的指出:這些證據都是假的,而且我們是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沒有錯,應當無條件釋放我們!緊接著律師開始了正義辯護,頓時法庭內鴉雀無聲,審判長頻頻點頭。因為造假太多,公安局三次補充案卷把抄家的日期和抄的東西的數量都搞混了,公訴人更蒙得摸不著頭腦,當法官問公訴科科長馬永貴:「這是怎麼回事?」馬永貴的手哆哆嗦嗦地來回翻案卷,也不知該怎樣回答,聲音顫顫抖抖的說:「這、這、這是怎麼回事?」從上午9:30到中午12點左右,律師一直在堂堂正正的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在他們的慷慨陳詞、正義直言下,法官們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一個個低下了頭。有的法官還流露出佩服的眼神,還有的法警悄悄對律師說:「你們說話要注意安全哪!」對此不堪的局面,審判長不得不宣布休庭。

人們從法院出來,不知是誰喊了一聲:「法輪」!人們不約而同的朝天空看去,只見太陽周圍有無數的法輪在飛速的旋轉。很多法輪功學員都激動的流下了眼淚,感到佛法的無邊神聖和莊嚴。在場的人們包括警察和610的人們以及圍觀的群眾都看到了法輪。一個人還拽著610副頭目徐永剛的衣服說:「快看法輪!」610的頭目和警察們都耷拉下了腦袋,更多的警察躲在車裏不敢出來了。

蠡縣縣委、政法委、610、公、檢、法、司互相勾結,違憲違法冤判三位法輪功學員。

蠡縣公安局偽造證據,對此,蠡縣檢察院、法院都非常清楚。但是為甚麼他們還繼續執法犯法呢?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有蠡縣縣委書記呂坤力、副書記寧洪茂和政法委書記馬義民、610頭目張躍賢等人在幕後指使、操縱這件事情。他們凌駕於法律和憲法之上,以權代法。就是在他們的策劃和操縱下,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和保定中級法院互相勾結,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判處法輪功學員崔小先、崔樹美三年、馮文珍七年重刑。投進了石家莊女子監獄。崔小先雖身陷囹圄,卻還掛念著汶川地震中的災民,她向家中要了100元錢捐給災區。這麼善良的好人卻被誣陷關押!而殺人放火、栽贓陷害的惡人卻逍遙法外。由於為崔小先的冤案四處奔波、有冤無處訴,有理無處講,崔小先的丈夫著急上火,悲憤難耐,進家還要照顧90多歲的老母親,他也病倒了,得了很嚴重的腦血管病,住進了醫院,90多歲的老母親每天都哭。

現在法輪功學員馮文珍還在監獄中飽受折磨,她的丈夫趙小昌2009年9月23日又被蠡縣公安局非法抓捕,並被蠡縣公、檢、法構陷、冤判2年徒刑,被非法關押在蠡縣看守所。現家中已空無一人。

蠡縣縣委、610、公、檢、法、司所犯罪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適用法律依據錯誤;虐待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中共迫害法輪功十一年來,對所有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依據都是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首先法輪功教人向善,沒有組織,和邪教更沒有任何關係。而中共才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邪教。三位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呢?任何一個法官都說不出來。這就好比指控某人殺了人,卻說不出殺的是誰一樣的荒唐。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目前中共控制的公檢法系統野蠻的把《刑法》第三百條生硬的套在法輪功學員身上,其實是完全錯誤的,律師界對此已做出了清晰的辯護說明。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也是合法的,傳播法輪功也是無罪的。

歷史留下的見證給了我們教訓

中共的統治階層歷來都是找底層執行者做替罪羊,文革剛結束,紅極一時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劉傳新第一個「畏罪自殺」了;積極效忠中共「紅色路線」的793名警察、17名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然後給家屬一張「因公殉職」通知單了事。歷史教訓告訴今天:歷次搞運動都是禍害百姓,中共一貫卸磨殺驢,那些堅決服從共產黨政策的人,到頭來都沒有好下場。

自1999年7月江澤民集團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以來,中國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關進勞教所、監獄,被迫害致死、致殘,在各種環境被殘酷折磨,無數家庭支離破碎。然而海內外的法輪功學員沒有被殘酷的打壓嚇住,他們堅持「真善忍」信仰,向人們揭露迫害真相,中國大陸和全球各國支持法輪功的正義之聲越來越強。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了一項史無前例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

提醒所有參與迫害者:鎮壓法輪功是靠行政指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違法的,那麼各級執行者,特別是直接執行者,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難以逃脫的。

中共江氏集團早已找好了替罪羊,所有跟隨其迫害法輪功的人從一開始就被中共和江澤民集團出賣了,跟著中共一條路走到黑,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成為犧牲品和陪葬品!執迷不悟這麼多年,該清醒了…

迫害責任人:保定市蠡縣郵政編碼:071400有關人員和電話:

(蠡縣公安局)
(蠡縣公安局)
(蠡縣法院)
(蠡縣法院)
(蠡縣檢察院)
(蠡縣檢察院)

張躍賢:610頭目 電話:13633228299 辦公室電話:0312-6211103 6215541 6235800張躍賢父親張南、其
弟張小賓、其姐張榮俊、其姐夫張小八都是保定市蠡縣百尺鎮百西村人。其妻汪恩學,蠡縣鮑墟鄉野陳佐村人。
徐永剛:610副頭目(已調離) 宅電:0312-6223655 13082350138(呼叫轉移) 田利輝:610職員。電話:0312-6218555
翟彥青:蠡縣公安局局長 (已調離)電話:0312-6226166 3025556 13932229115 宅電:3188136 妻子:李紅英13784987999 單位:津保高速公路容城線路工作。在津保高速公路容城線路工作。女兒:翟羽佳。
家庭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西苑南小區37號樓,第二單元301室(從東邊數)客運中心坐車17路、37路西苑小區下車寄到即到。
寧洪茂:縣委副書記,主管迫害法輪功。(已調離)6222558 5060282 6237866 13903363299宅電:0312-5060282 老家:河北省滿城縣韓村鄉大固店村。父親寧全義。妻子田素珍 單位:保定市北市區國稅局。手機:13931365668
馬義民:蠡縣政法委書記。(已調離)6232768 2322409 13931229376政法委電話:6211646

王軍昌:蠡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0312-6226606 13503382201政保科電話:6218112
家庭住址:河北保定市蠡縣土地局家屬院北樓三單元4層。 老家:蠡縣北漳村人。
郭建民:蠡縣公安局政委,主管這個案子。6218121 6923698 13803125771
(現任蠡縣公安局局長)辦公室電話:0312──6218121 6923698
劉文利:蠡縣公安局副局長:(主管迫害法輪功) 6223218 6211588 13931381888
王濤:紀檢書記主管迫害法輪功 手機:1393320381
王瑞欣:副局長兼蠡縣看守所所長 手機:13930233022
史小剛:蠡縣看守所所長手機:13400225777蠡縣看守所電話:0312-6211726

蠡縣檢察院:
安軍旗:蠡縣檢察院檢察長 6211658 2317528 13582258988 13931397688
王志強:蠡縣檢察院主管批捕的檢察長 13582077777
楊大衛:6227798 6238388 13315220111
副檢察長:汪旭輝13832201608

蠡縣法院:
張兆坤:蠡縣法院院長 6228600 13930381155
魏國旗: 法院副院長電話:13703280321
李彥兵:副院長電話:13903123717 刑庭:6508195
崔澤民:主管副院長13630861066
劉劍鑫:刑庭庭長13703128978
邊春輝:審判長13582215999
公訴科科長:馬永貴 13832200929
孔衛映 13513229333
史麗坤 13932270058
王文暉 1373336206
劉金永 13700326607

附:三位法輪功學員個人資料:

馮文珍,今年1958年出生,蠡縣城關鎮南關村人,1998年修煉法輪功後,以「真、善、忍」來要求自己,以前嚴重的支氣管炎病症、腳墊病等都沒有了,身體恢復了健康,幹甚麼活都不覺的累,脾氣也變得越來越好。這個農家婦女變得越來越好,越來越善良。

崔樹美,女,1952年出生,蠡縣城關鎮南關村人。2003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前,脾氣暴躁,身體也不好。以前以賣魚為生,經常弄涼水,使她的五個手指變形,晚上睡覺時經常是腳一伸就抽筋。胃口也不好,常常半夜起來拉肚子,整天沒精打采的。修煉法輪功不到三個月,身體上的病症全都不翼而飛了。親戚、朋友都看到了她的變化,都說她修大法後脾氣好了,身體好了。

崔小先,女,今年1947年出生,蠡縣環衛局退休職工,修煉法輪功以前,有多種疾病在身:靜脈曲張、宮頸炎、四肢無力,一日三次服藥,家務活時而不能幹經常發火。自1998年退休後開始修煉法輪功,各種病狀都消失了,對老人更加孝順,對子孫更加愛護,對鄰里更加和氣。自99年邪黨迫害法輪功後,她經常受到迫害,被迫流離失所,兒子結婚時她都不能在家料理。家中還經常受到惡人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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