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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喀左縣國保大隊迫害無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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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晚十點左右,遼寧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十多人穿著便衣,闖入公營子鎮小塔子溝村法輪大法學員高維英家中,綁架十三名法輪大法學員,並非法抄家。

國保大隊對這些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非法審訊幾小時,動用卑鄙手段恐嚇、謾罵、毒打逼供。

幾年來,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頻頻迫害無辜公民,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夥同當地各派出所多名警察,連續綁架了喀左法輪功學員十五人左右(不完全統計)。綁架後,法輪大法學員被酷刑逼供,後被關進拘留所時,在那裏再次遭到瘋狂毆打。六人被非法判七至十二年重刑,其他人的家屬不得不聽從喀左縣國保大隊的敲詐勒索,被強迫交給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五千至一萬元不等的錢才被放回家中,國保警察還公開叫囂:給一萬的,以後不再找了,給五千的以後還得找(指再抓捕迫害)。就這樣國保大隊的敲詐勒索好人的行為頻頻得手。

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身為執法單位,對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進行綁架拘捕、毆打、刑訊逼供、關押、敲詐勒索、判刑,依仗江澤民之勢殘害善良,踐踏法律。請世人們來看一下,這些警察的群體違法犯罪的罪行:

一、違反《憲法》的惡劣行為:

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十多人穿著便衣,闖入法輪大法學員家中,綁架十三名法輪大法學員。他們迫害的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違反了《憲法》的明確規定:

1、喀左國保大隊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不受侵犯。

2、干擾迫害法輪大法學員講真相救度世人、集體交流心得,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集會權。《憲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喀左國保大隊十多人穿著便衣,闖入法輪大法學員家中,綁架、搜查,是侵犯公民住宅。《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綁架十三名法輪大法學員,侵犯了《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誣陷法輪功是×教而作為綁架藉口,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權。「真、善、忍」是普世價值,法輪大法已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地球上只有中國迫害法輪大法修煉。《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違反《警察法》的惡劣行為:

1、喀左國保大隊十多人穿便衣,闖入法輪大法學員家中,綁架善良人。《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警察標誌或者持有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國保警察對這些善良的法輪大法學員非法審訊幾小時,動用卑鄙手段恐嚇、謾罵、毒打逼供。《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的多款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3、喀左國保大隊敲詐勒索法輪大法學員與家屬,被強迫交給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五千至一萬元不等的錢才被放回家中,還公開叫囂:給一萬的,以後不再找了,給五千的以後還得找(指再抓捕迫害)。就這樣國保大隊敲詐勒索好人錢財的行為頻頻得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多款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喀左國保大隊的行為,不遵守法律規定,破壞了《警察法》實施,《警察法》規定了內部保障措施與外部法律責任:

1、對於知法犯法,《警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2、對於敲詐勒索,《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於損害賠償,《警察法》第五十條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4、對於違法犯罪,《警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三、違反《刑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以一個執法單位的名譽綁架迫害法輪大法學員十三人,即是共同犯罪又是單位犯罪,而且應當數罪併罰。

1、喀左國保大隊十多人穿便衣,闖入法輪大法學員家中,綁架並非法搜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喀左國保大隊綁架法輪大法學員,關進拘留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綁架後,法輪大法學員遭喀左國保大隊人員酷刑逼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法輪大法學員被關進拘留所後,在裏面再次遭到瘋狂毆打,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法輪大法學員被強迫交給喀左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五千至一萬元不等的錢才被放回家中,還公開叫囂:給一萬的,以後不再找了,給五千的以後還得找(指再抓捕迫害)。國保大隊是敲詐勒索。《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6、喀左國保大隊綁架迫害法輪大法學員的藉口是不許信仰 「真、善、忍」,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被喀左國保大隊綁架、迫害的法輪大法學員,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被害人的相關規定。

1、受迫害的法輪大法學員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的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它違法行為。

2、喀左國保警察傷害法輪大法學員人身、非法抄家,《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主要方式:《國家賠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喀左縣國保大隊的兩次綁架,觸犯並涉及了《憲法》《警察法》《公務員法》《刑法》《國家賠償法》等五部法律的共三十二條計四十六項法律規定。

在迫害法輪大法修煉過程中,公檢法機關打著法律的旗號,卻幹著踐踏法律的勾當。迫害法輪大法修煉十二年來,世人就被這樣欺騙著,這伙迫害良善的惡徒又把這些年來迫害好人的經驗用於迫害更多民眾,以致中國出現大量上訪、喊冤人士,但結果是這些冤民陷入更黑暗的迫害。法律在這些知法犯法的真正罪犯手裏,在國際上做遮羞布,在國內做徇私枉法的掩護傘,法律在他們眼裏只不過是橡皮泥__隨便捏。所以,喚醒所有中國民眾關注對法輪大法修煉的迫害,就是關注每個人的未來命運,在共產黨迫害屢屢得逞的今天,一不留神迫害就發生在你的身邊:朋友、熟人就被他們迫害了。希望人們都警惕起來不要成為這些罪犯宰割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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