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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修俐被非法關押兩月 家人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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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成都市法輪功學員修俐女士於2011年6月10日被中共警察綁架,至今仍被劫持。修俐的家人幾次到派出所要求放人都被拒絕。修俐的家人尋求法律援助。

修俐,女,53歲,大專文化,在成都一家私營保健品公司當會計。2011年6月10日晚九點多鐘,在成都金牛區青羊小區一居民租房內,修俐被西安路派出所一夥警察以家訪為由騙開門、綁架進派出所。6月11日家屬趕到成都,向派出所詢問並要求放人,遭到無理拒絕。

修俐從2011年6月10日被綁架到現在,已2個月了,家屬幾次到派出所要求放人,要求與修俐見面,都被無理拒絕。到區檢察院去詢問,檢察院接待人員說:案子不屬於檢察院管。家屬到區公安分局國保隊要求放人,他們推說,是西安路派出所抓的人,讓家屬找派出所。顯然,他們在互相推諉,說明他們並沒有關押修俐的理由。

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

修俐是一位普通公民,法輪功修煉者,原為廣漢市外經委會計,家住廣漢市教師新村北小院。她於1997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以前,她身體不好,患有眩暈症、乳腺癌等多種疾病,脾氣比較暴躁。通過修煉法輪功,原有的眩暈症、乳腺癌等病狀全部消失,脾氣也變的溫和了。修俐對工作兢兢業業、認真負責,對錢財不貪不佔,和同事、領導的關係都相處的很好。這都應該歸功於法輪功的祛病健身和歸正人心的神奇效果。

國家公務員被非法開除公職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善良的國家公務員,只因修「真、善、忍」、做好人,於2004年11月10日在單位上班時,被德陽、廣漢610(中共為迫害法輪功學員成立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人員、警察無故抄家,並綁架進廣漢看守所進行迫害,被非法判刑三年,同時被開除公職。2007年修俐出獄後,於2008年來到成都打工,先在成都西南汽摩市場一家民營企業當會計。後因業務關係,轉至一家保健品公司當會計直到第二次被綁架。

信仰合法 迫害有罪

根據中國目前的憲法和法律,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祛病健身的正法,信仰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對「真、善、忍」的信仰是合法的。中共陷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律師界對此已做出了清晰的辯護說明。江澤民和喉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陷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反而是誹謗無辜的犯罪行為。

修俐在家被無辜抓捕,恰恰是610、警察在利用國家機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部份罪行列舉如下:

1、 觸犯《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2、 觸犯《刑法》第245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3、 觸犯《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等。

《憲法》第5條第3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也就意味著,必須按憲法的規定辦事,否則就是在違法或者犯罪。

實際上,中共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一直在「以權代法」,根本就沒講過甚麼法律。迫害法輪功是靠行政指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違法的。那麼各級執行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目前,在十七個國家和地區,對江澤民、羅幹等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的國際起訴案已有五十五起,罪名是「反人類罪」、「酷刑罪」等,此案被稱為本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

家屬呼籲正義援助

據此,修俐的家屬呼籲社會各界人士,同胞發出正義之聲,伸出正義之援手,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要求警察停止抓捕法輪功修煉者,無條件釋放修俐及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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