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律師為我辯護,都在說我的這些東西不能說明任何問題,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擁有這些東西、書寫公開日記違法!況且從偵察機關拍的照片來看,沒有任何違法的、壞的東西,這些東西可以讓任何人看。有蓮花、有佛像、有童子、沒有一點不健康的東西。更沒有壞的、惡的內容!還有我的空間是開放的,沒有任何的限制。
公訴人講,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此條款主體說的是邪教,這與我有何關係?因為任何人找不到把法輪功定為×教的條款(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依此條款起訴我是否在執法犯法?關於兩高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條款,其解釋對我也無效!因審判長和審判員及所有的執法者都知道,法律中根本就找不到把法輪功定為×教的條款,都僅僅是執政者、強權者的口頭指令,沒有條款,沒有書面內容!所以我的律師在為我辯護「法輪功沒有被法律定為×教時」審判長威脅律師說,在法庭上不准辯護這個問題,如果繼續辯護就要給我的辯護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函,雖然我不知道發函之後的後果是甚麼,但很明顯不是好事!這是甚麼樣的法庭?不以法律為依據,動不動就威脅律師嗎?我們無冤無仇,僅因當權者的錯誤命令,就要執法犯法。律師是講法律、法規的,沒有犯法。我守法的同時卻被綁架、關押、起訴!我又應該去哪裏講理、去哪裏申冤?既然我請律師就是相信法律公正,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我相信人都有善良的一面,也相信審判長會依法公正的對待我的問題,我是冤枉的,不管是鄉親還是同事,朋友都知道我是怎樣的人,我不會做壞事,更不會觸犯法律(平時我連打人、罵人都不會)
犯罪有四大要素,缺一不可,可我的案例缺少三項,怎麼會犯罪?辯護律師為我辯護無罪,當律師向公訴人要證據的時候,公訴人出示了一些不能說明任何問題的所謂證據,可這些所謂的證據不能說明我犯了甚麼罪。後來公訴人無理攪三分,竟然要我和辯護律師交出無罪的證據!簡直強詞奪理!我只是有自己的信仰,還需要甚麼無罪證據?這是不是在欺負我年幼,不懂法律呀?我們堂堂正正的有五千年文明歷史的中國,其檢察機關如此不講理、不講法,傳出去不覺得給中國人丟臉嗎?
法律不應是只有冠冕堂皇的外表,更不應成為任何一小撮權力機構者滿足私慾的工具。希望執法人員在其位、謀其政。要想別人尊重自己,請也尊重他人。法輪大法好!全世界都知道,請尊重我的信仰,也是在尊重自己。真、善、忍沒有錯,打擊善的一定是惡的。為自己及家人積點福德吧。
另外,孫義合在非法逼問我的過程中,胡攪蠻纏並誘惑我,只要把事情說清楚就讓我回家,孫義合還威脅說,如果不說清就把我母親抓起來,並讓我弟弟和父親也不能工作……孫義合還說:「我偷了別人的錢不算傷害失主,那錢誰花都是花」。像孫義合身為公安竟按小偷流氓的邏輯行事!中國的未來將是怎樣的前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