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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開庭」就要有膽接受質證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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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一月八日】中共的法院在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時,採取的手段都是隱晦的,欺騙人的和強加罪名的,因為使用的所謂「證據」都是不成立的和根本不具備犯罪證據性質的事實和內容。既然要開庭,就把所謂的「證據」堂堂正正的拿出來、按照法定的程序辯一辯,可是他們不敢。

法輪功學員澄清事實、講清真相絕非犯罪,因此在講清真相中所使用的傳單、期刊、光碟等,也就不是甚麼犯罪證據。例如,天安門「自焚」偽案中劉春玲被重擊倒地而亡,劉思影在醫院裏氣管被切開卻能唱歌,王進東被火燒的衣衫襤褸可兩腿中間的塑料瓶卻完好無損……那一系列漏洞疑點,證明了那是一場人為的、為嫁禍法輪功而製造的大騙局。如果不是法輪功學員一次次把真相講給世人聽,世人就還會被天安門「自焚」的謊言矇蔽著,誤會法輪大法與法輪功學員。

說到《九評》,那是真實的歷史,並非我們杜撰的東西;而且中國老百姓誰也沒有看到禁看《九評》的公文,為甚麼不能傳看呢?

可是在中共法院非法庭審中,檢察院提起公訴所使用的所謂「證據」,事實上都是法輪功學員向人們講出真相的見證,是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的證據。法輪功學員用來講真相的期刊、傳單及光碟的內容全都是合法的,都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都是令人欣賞和喜聞樂見的,把這些拿來試圖證明法輪功學員有罪,這難道不荒唐嗎?

書證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其外在特徵,物品屬性,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事實。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中,檢察院的公訴人從不會說那些傳單、期刊和光碟的具體內容,都是只會很籠統的用「法輪功的資料」和「法輪功光碟」來作為所謂的「證據」。實質上,這些掩蓋真實內容的所謂公訴詞,恰恰暴露了中共的心虛──有膽開庭,無膽辯論。因為在法庭上對天安門「自焚」偽案透透徹徹的分析,就是讓真相大白,就是證明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必要和合法,就在昭示這場訴訟的無理和非法。

在法庭上這種所謂出示證據的情形,就像中共邪黨誣陷說法輪功是×教卻不敢讓人知道法輪功是甚麼,甚至極力掩蓋法輪功的真相和阻止世人了解法輪功一樣,同樣在法庭上所提交的證據,如期刊、傳單、光碟,裏面的內容才是真正的核心、實質的東西,是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的證據。對此,法院與檢察院卻迴避,因為那些內容會使他們的控告蒼白無力,相反則有力證明了法輪功無罪,法輪功學員無罪。也就是說,那些期刊和光碟的內容,才是在法庭上真正應當出示的證據,如果檢察院迴避這些內容,那麼指控就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就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就是違法操作。

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用法律手段對法輪功學員定罪的法律依據和司法操作程序都是違憲、違法的。在庭審中,法輪功學員既無犯罪事實,當局也無定罪依據;當檢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時,就當立即釋放法輪功學員。反過來,法輪功學員則應當真正的使用法律,依法追究參與迫害的各部門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擔任辯護人。因此親戚朋友中有合適的人可以作為辯護人要求出庭辯護。可向法院要求辦理委託手續。由於法官也知道對法輪功的迫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但是有關人員卻稱有所謂的依據,人們又不能仔細辨析,也就往往會受到矇蔽,看不到問題的實質。這套手法正是中共慣用的。在法院庭審中,法輪功學員被指控有罪的所謂證據就像「自焚」案一樣,掩蓋了真相,留給世人的是漏洞百出的東西。

法輪功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和他人的行為,法輪功學員都是按照「真善忍」修心的好人,檢察院所提交的證據都是站不住腳的。因此如果有親友家人在開庭時到現場支持辯護,在庭審中所有證據是可以質證的,即辯護人可以要求仔細察看檢察院提交的每一證據,可逐一分析和辯護。這樣,邪惡謊言就可被揭穿,迫害伎倆就會被識破。

法輪功學員們也不是犯罪四要素中的主體,因為那個主體是犯罪的主體,法輪功學員不是罪犯,而是受害人,是應該堂堂正正的提起控告的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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