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律師認為,信仰法輪功屬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存或持有法輪功書籍物品並不違法國家的法律規定。包括曹東在內的所有國民的宗教信仰權利應該得到保障,這是社會和諧、民族發展、國家興旺的基石。
黎律師認為曹東案關鍵事實不清,證據相互矛盾,處罰程序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或變更。但10月26日,北京市勞教管理委員會駁回覆議,維持原判。
黎律師說,[中共]政府根本不按法律程序辦事,曹東案的決定程序違法。勞動教養期限二年六個月超越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最高二年之上限。根據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3條14條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本案加期六個月,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和原因,明顯違法。沒有告知也未經任何聆聽程序,徑行做出勞教決定,明顯違反公安行政規章、勞教決定程序。
黎律師強調,曹東案是一個宗教信仰問題,宗教信仰的憲法權利應該得到切實的尊重與保障。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個人保存持有法輪功書籍或資料是違法。從1999年到現在,十多年時間,就足以清醒和理性面對公民的宗教信仰權利,反思反省勞動教養制度。不經聆訊聽證,不經當事人陳述申辯,不經法庭審判,根據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違反基本的法制程序和法治原則。
和其他正義律師一樣,黎律師已被國安談話,十一和開會期間,不得接受國外記者採訪。
附:
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地址
北京市宣武區右安門東大街7號
法定代表人周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