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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城固縣國保大隊非法勞教黃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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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陝西省城固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李躍進等惡警2012年7月27日夜闖民宅,非法抄家、綁架城固縣燎原機械廠退休職工黃筱琴,把她關押到漢中市漢台看守所,並於2012年8月非法勞教她一年三個月。

因《漢市教審字【2012】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不符合《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黃筱琴依法向上級部門申請覆議,無果。根據勞動教養決定書所述,故進行行政訴訟,控告城固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李躍進、楊小琦等人的違法行為。

一、依據法律,黃筱琴的行為是合法的。闡述如下:

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這是億萬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實踐所證明了的。黃筱琴修煉法輪功後獲得了一個健康的身體,她的行為是想讓更多的人明真相,從中受益,不被媒體的造假謊言矇蔽,屬於《憲法》規定的權利範疇。她的行為不存在被侵犯的法律主體;沒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沒有危害任何單位的工作秩序。對於中共某些堅持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惡首是否違法,也應對其調查事實,而不是利用公檢法暴力機器對普通民眾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這一條規定,黃筱琴的行為是行使公民的監督權。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從另一方面來看,法輪功遭到無端的誣蔑與迫害,黃筱琴在揭露媒體的謊言,沒有任何暴力過激行為,恰恰是對法律的自覺維護。城固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以其《刑法》第三百條對黃筱琴非法判決,完全是對法律的踐踏。

二、城固縣公安局國保科的警察破壞了法律的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免責條件,說明執行公務的時候不是無條件免責。該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城固縣公安局國保科的警察非法入侵黃筱琴家中,將黃筱琴綁架,在漢台看守所非法關押,屬違法行為。對黃筱琴的抄家和關押是非法的,應立刻無條件釋放並退還財物。然而,漢台看守所依然非法關押已近四月之久。故進一步提出行政訴訟,撤銷對黃筱琴的勞教決議,依法追究城固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李耀進、楊小琦等人的違法行為。犯罪事實如下:

一、未經本人允許,城固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等人闖入黃筱琴家對其住宅進行搜查,構成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從黃筱琴家抄走大量物品,構成入室搶劫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關押黃筱琴在看守所,至今已四個月,構成非法拘禁罪。有關人員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四、非法剝奪黃筱琴信仰自由,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捏造事實,陷害黃筱琴,構成陷害他人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剝奪黃筱琴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用江澤民暴力集團暴力政權破壞了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構成利用共產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合上訴,黃筱琴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屬於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應立刻無條件釋放黃筱琴。維護公民權利和懲惡揚善是法律的本質,城固縣公安局國保科李耀進等以「執法」為幌子,無視法律、踐踏人權,在2009年將黃筱琴勞教,使黃筱琴的身心備受折磨,給家庭造成嚴重損失。2012年7月27日再次私闖民宅,破壞法律實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搶奪財物罪、誣告陷害罪、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等。應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給黃筱琴造成的身心傷害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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