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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警方執法犯法 阻撓律師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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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2012年7月6日大連中山區公安分局秀月派出所在大連優豪特酒店將正在工作的法輪功學員佘鉞綁架,並扣押了他的私家車,搶走隨身攜帶的大量現金,隨後用利器撬損家中防盜門,入室瘋狂搶劫,佘鉞現被非法關押在大連姚家看守所。

11月9日佘鉞的代理律師到看守所接見佘鉞和移交律師代理委託手續,遇到了大連警方多方阻撓,因此律師與大連看守所、中山區分局、秀月派出所三處交涉。律師義正詞嚴,依法行使律師正當的職責與權利,終於見到了佘鉞,移交了律師代理委託的手續。

律師介入後,大連姚家看守所、大黑山看守所要求外地律師須有大連律協的印章才能接見法輪功學員。眾所周知,大連律協的權限只是管理大連律師,沒有權力管理外地律師。因此不難看出警方是以蓋章為藉口,實則是想通過大連本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阻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辦理授權委託。經多位律師的不斷交涉並在媒體公開大連律師協會的違法行為,大連律師協會才同意外地律師到本地不再需要本地律協蓋章即可接見法輪功學員。

律師根據案情給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家屬對警方綁架家人的違法行徑提出控告,現大連市中山區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到大連市中山區分局。

11月9日上午,佘鉞的代理律師到大連姚家看守所接見佘鉞,這次警方又出新招,以本地土政策要求在授權委託書上要有律師事務所的蓋章才能允許律師接見。律師聲稱自己是外地律師,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開的,按照律師法三證齊全,手續合法,有權接見自己的當事人,並聲稱委託書是律師和當事人簽訂的協議,與律師事務所沒有關係。律師也嚴肅指出,看守所人員不依法辦事,如果自己的當事人身體出現危險,其家屬會追究他們的具體責任。

其後,佘鉞的代理律師到了大連市中山區分局,要求向承辦人移交法律手續。在一樓門衛,一個自稱是承辦人的打來電話,說不想見律師,還說憑甚麼見,沒有時間。律師誠懇地說有一些法律性的文件要移交,作為辯護人也有權了解在一定範圍的案情。此人竟向律師大吼:「你滾」。在律師的再三堅持下,最後給了一個秀月派出所所長戰勝偉的電話。

當律師到達秀月派出所見到辦案人王忠成提出移交法律手續時,他一見面卻說:中國是一個不講法制的國家,不要跟我們講甚麼法律。當律師提出給當事人辦取保候審時,戰勝偉說不同意,律師解釋說還沒有看理由怎麼就說不同意,戰勝偉說政治案件不辦取保,國保辦的都是政治案。律師提出當事人有心臟病,戰勝偉還是不同意,律師也提示,如不同意,當事人發生意外,是要由他們承擔責任的。在整個過程中王忠成一直想以暴力阻止律師,律師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據理嚴肅同王忠成交涉,但王忠成不聽。

從以上事例不難看出,大連的警察綁架法輪功學員是以上級命令為依據而不是以法律為準則,實則是在執法犯法。警方沒有能力去偵破搶劫、殺人、貪污、受賄等的惡性案件,只好製造這樣的冤假錯案來交差,因為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好人。所以在整個辦案過程中,警察們以執行上級命令為藉口,先綁架,非法抄家,再羅列罪狀,進行栽贓陷害,為不合法的行為找理由。

其實中國現行的警察法、檢查法、公務員法都明確規定,警察、檢察官等公務員都要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執行上級明顯違法的命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懲治行動限制或者剝奪其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均屬違法,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在此正告那些仍然在執迷不悟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警察們,你們迫害法輪功是在執行「兩奸兩假」的江澤民和黑幫中共的錯誤決定,是在犯彌天大罪,按天法是要遭天譴的,在天滅中共時是要給中共陪葬的。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按中國法律是在執法犯法,其罪也是罄竹難書。對法輪功學員大肆抓捕,酷刑,活摘器官,按國際法是犯反人類罪,酷刑罪,也就是說不管按甚麼法律,都是罪大惡極。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都會被追查到底的。因此不要因為眼前利益,而遺恨永遠……

其實,你們還不明白,你們迫害的大法弟子是唯一能使你們在不遠的未來的災難中得以倖免的福音轉播者,如果你們知道千百萬年你們一直等待就是今天能被法輪大法所救度,等待的就是今天從法輪功弟子的口中了解到怎樣能獲救的真相,打死你都不敢迫害她們/他們。因此,聽一聽大法弟子的慈悲呼喚吧,為了你們自己和你們的家人的幸福和未來,停止犯罪吧,停止迫害法輪功吧,回頭總是有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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