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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迷信「權大於法」

——兼論「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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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很多警察,對於法輪功學員或正義律師們講述「修煉合法」或「迫害信仰有罪」等不以為然,原因往往並不是自己真的認為法輪功學員或律師的告誡沒道理,而是在心底隱藏著一個錯誤邏輯:今天中國誰說了算聽誰的,潛台詞是「權大於法」,是中共一手遮天,所以執行「上級」的命令,並不擔心會承擔甚麼違法違憲的責任,在執行上級指令抓捕迫害法輪功學員,甚至羅織罪名拼湊所謂「證據」圖謀勞教、判刑之時,並無顧慮。這種錯誤的認識實際上會害人害己,但是影響甚廣,範圍極大,筆者從幾個角度說說,看看對抱著這種心理,沒有進行深層次思考的人,是不是有所啟發。

一、先講幾個真實故事──古今中外的教訓

武則天時期的酷吏來俊臣

來俊臣,是武則天手下的一名著名酷吏,在當時的特定歷史背景和形勢下,來俊臣一度受到重用,並採用各類不可思議的殘暴手段為當時的最高統治者掃除異己,可謂權傾一時。甚至所積累經驗組織整理成理論專著《羅織經》,這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部製造冤獄的經典,專門講述羅織罪名、角謀鬥智,分為「治敵卷」、「問罪卷」等十幾卷,每卷均是赤裸裸的施惡告白。傳說宰相狄仁傑閱罷《羅織經》,全身顫抖,冷汗迭出;女皇武則天面對《羅織經》,仰天嘆道:「如此機心,朕未必過也。」

然而風光過後,凋零也在一夜之間,來俊臣作惡太多惹眾怨集一身,被武則天下令斬於鬧市,並滅其全族。行刑那天,洛陽城的百姓傾城而出,都來圍觀。來俊臣人頭剛一落地,百姓蜂擁而上,把來俊臣的屍體挖眼剝皮,瓜分其肉,連五臟六腑都掏了出來。

教訓:最初作奸犯科,殘害無辜時,是有著強大權勢支撐的,但是屢行不義,不知收斂,時過境遷之時,所依仗的權勢一旦想要利用其項上人頭收買人心,就會把原來視為無物的法律和道義重新拾起,其人因其罪行必將面臨「走狗烹」的可悲下場。

文革時期的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

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在文革期間追隨當時的當權派,以執行公務之名,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歷史學家吳晗也是死在他的手下。他在大權獨攬期間,肆意迫害,誰敢說個「不」字,輕則受到批判,不予重用,重則下放、勞改,甚至被關進監牢。他還利用手中的職權,長期將北京市公安局某處級機關內的一名年輕貌美的女幹部拉在身邊,經常陪伴他出入高級飯店和其它場合。

文革結束,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劉傳新被免去市公安局長的職務,接受審查。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當他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第二天要召開「批判劉傳新大會」的通知時,臉色蒼白,一言不發。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劉傳新自殺身亡。

教訓:當一個人手中有了權力,不知道為自己多做些善事,積些福德,不知道多幫助暫時受難的無辜者,而是趨炎附勢行迫害之事,不知天理和法律何在,環境一旦變化,其人首當其衝的要受到天理和法律的嚴懲。

納粹的幫兇

納粹的暴行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災難。二戰後,對於這場災難的發起和執行者進行審判與懲處,自然不在話下,而對於那些處在「執行納粹政府政策」位置上的工作人員或協助迫害的幫兇,下場是怎樣的呢?參考以下實例:

1、納粹中央保安總局處長阿道夫﹒艾希曼

納粹戰犯阿道夫﹒艾希曼,二戰期間雖然官職只是一名處長,軍銜只及黨衛軍中校,但他任職的中央保安總局,卻是第三帝國和黨衛軍從事大屠殺的極為關鍵的主要部門,由他擔任處長的猶太人事務處的基本職能,又是直接捕殺猶太人。他事實上成了「最後解決」也就是對猶太民族進行滅絕性大屠殺的前線總指揮。

一九六零年五月十一日,在逃罪犯阿道夫﹒艾希曼在阿根廷終於落網。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夜,艾希曼被以色列法警帶出牢房,執行絞刑;隨後法警又迅速將屍體火化,在大海上揚灰。

2.納粹種族滅絕的幫兇莫里斯﹒帕蓬

二戰期間,在法國維希政權統治下的吉倫特省省會波爾多市,曾有法國幫兇主動協助納粹德國佔領當地,將居住在該省的一千五百六十名猶太人押送奧斯維辛集中營,其中絕大多數人慘遭殺害。製造這一事件的罪魁禍首是吉倫特省省長帕蓬。「帕蓬雖然不是一個手持屠刀的劊子手,但是他手中的那桿筆,比屠刀更加鋒利。只要輕輕一揮,幾條人命,甚至幾百條生命就沒有了。」

帕蓬雖則罪惡累累,卻也精通權謀,在戰後騙取了地下組織的秘密情報員的身份,甚至在一九八一年,爬到了法國財政部長的位置,但是在一九九八年富有正義感的法國人終於挖掘出了他的罪行,並將帕蓬押上歷史的審判台,使這個老牌的納粹戰犯得到終身監禁的應得下場。

在六十多年前的紐倫堡審判,所有納粹戰犯曾經用同一個理由為自己辯護:「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殺害猶太人是在執行法律。」希特勒通過所謂法治實施專制和運用法律滅絕種族。對待猶太人,第一步通過立法進行身份上的區分,使猶太人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第二步通過立法禁止猶太人經商,切斷了猶太人的財富來源;第三步通過強制勞役法,使有勞動能力的猶太人從事超強度的勞役,在將他們的體力耗盡後再趕往集中營從肉體上消滅。六百萬猶太人就是這樣分步驟被屠殺的。因此所有納粹戰犯都有理由說:殺人是在執行法律。

法官們充份討論後認為,納粹戰犯執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種罪惡。再次開庭,法官們以「惡法非法」的原理駁斥了納粹的辯護理由,紐倫堡審判得以順利完成,並將包括集中營護士在內的迫害參加者判處了絞刑。

教訓:德國著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個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所有執行上級命令或所謂執法的人,如果所行之事,與良知和人性常理相違背,也是在違法,而並非執法,一旦司法形勢撥亂反正,後面必將面臨著其相應罪行的應得懲罰。

紅色高棉的追隨者

二零零九年二月,由聯合國推動的群體滅絕案法庭在柬埔寨首都正式開庭,以戰爭罪、反人類罪、酷刑及謀殺罪指控,開始對前波爾布特共產黨政府(紅色高棉)的五個高官進行審判,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聯合國戰爭罪法庭駁回了前紅色高棉監獄長康克由的上訴,並將其原判三十五年監禁改為無期徒刑。

現年六十九歲的康克由在審訊中承認,在一九七五至一九七九年負責看守S21監獄期間,有多達一點五萬人被他以嚴刑逼供手段虐待致死。康克由於二零一零年被判處三十五年監禁。但是他辯稱自己「僅僅是執行命令」,只是一名執行上司命令的下級官員。

法庭駁回康克由上訴的裁定書中說,康克由是一名「令人震驚的凶殘」人物,理應受到「現有的最高的刑罰」,並將其三十五年監禁改判為無期徒刑。這是一項終審判決,沒有上訴的可能。

國際法庭對紅色高棉三位最高領導人前全國人大委員長農謝、國家主席喬森潘和外長英薩利案件的審理仍在進行之中,三人被控犯有種族滅絕與反人道罪。紅色高棉原首領波爾布特死於一九九八年,波是毛澤東的絕對崇拜者,從一九六五年開始,曾經四次來中國當面聆聽毛澤東的殘暴革命經驗。紅色高棉在柬埔寨僅僅維持了四年的政權,然而從一九七五年到一九七八年的執政期間,這個人口只有不到八百萬的小國卻屠殺了二百萬人,其中包括二十多萬華人。

教訓:不多說了,幹公檢法司這一行,或者手裏有了一些權力的人,動輒致人陷於囹圄甚至使人家庭支離破碎,再要執行命令時,多動動腦子吧,明知錯誤的路不要再走了,一旦誤入,趕緊回頭。

二、所謂「權大於法」說法的深入分析

上面講的幾個故事,古、今、中、外的事例都有了,可別說離自己太遠。

古人認為權力是神器,法律來自神的誡命。警察作為國家執法者,應該對法律、正義、良知負責。近百年來,共產幽靈從西方侵入中國,黨文化徹底掃蕩了中華傳統的道德和價值觀,中共權力既非神授,也非民選,中共為獨裁統治所需,無所謂善惡、是非,公義與否,法律在中共教科書上被其解釋為「統治工具」,視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目的是讓所有的中國人、尤其是警察等執法者完全效命於它,成為其專政與迫害的得心應手工具。

所以很多人認為大陸就是「權大於法」的市場,中共一手筆桿子,一手槍桿子,一手遮天,特權無限。那麼這樣的環境,天理是否還依然存在呢?分析很多事件之後,人們不難發現,有些時候雖然一時的表象是「權大於法」,但是所有迷信「權大於法」而又不知退路的人,全部會在後來的甚麼時候被法律所治。這裏有甚麼奧妙呢?如果看不清裏邊的門道,那些不願意動腦子的人真的在不經意間會被人當槍使,隨之而來的後果或者成為權力鬥爭後平衡關係的犧牲品,或者是被正義力量依法懲辦,下場都是極為可悲。

有一則悲哀的幽默,斯大林最忠實的看門狗亞戈達臨死前說了一句話:「看來,上帝畢竟是存在的!」

亞戈達是猶太人,領導前蘇聯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內務人民委員部(克格勃前身)長達十五年。

一九三二年至一九三三年間,當烏克蘭飢荒橫行的時候,國家政治保衛總局說飢荒的主要原因是「階級敵人」和「反革命陰謀分子」的破壞事件。全力抓「階級敵人」和「反革命陰謀分子」。亞戈達為斯大林殘忍地迫害政敵,一心要把殘存的反對派和列寧的老近衛軍從地球上趕盡殺絕。他領導了「大清洗」的前一半。從一九三三年開始並持續到一九三四年末的黨內清洗,號稱是為了根除腐敗。到了一九三五年,清洗便呈擴大趨勢,並開始明確暴露其政治色彩。一九三六年,亞戈達的紅運達到了頂峰。春天,他撈到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總政委這一相當於元帥的頭銜,穿上了為他特製的將帥服。

亞戈達的罪行逐漸被曝光,出於形勢所迫,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八日,亞戈達的一幫得力工作人員被逮捕了。斯大林反過來把亞戈達推上被告席並指控他殺害了基洛夫。

亞戈達在被告席上的出現轟動一時。要知道正是這個亞戈達,豢養了一大群醫生,以便將那些他不敢殺害的人「醫死」。而現在,斯大林拋棄他之後,亞戈達自己也被推上了被告席。曾幾何時,在執行斯大林的恐怖政策時,在簽署那些無辜者的判決書時,亞戈達是何等志得意滿,可如今,他自己也在自作孽的路上再無回頭機會。

剛被捕時,亞戈達活像一頭受驚的困獸,無休無止地在牢房裏轉來轉去,既不吃飯,也不睡覺,嘴裏不停地自言自語。一天傍晚,當例行探望已經結束,前下屬斯盧茨基正打算離去時,亞戈達突然對他說:「你在給葉若夫寫報告時,能否為我捎上這麼一句話:看來,上帝畢竟是存在的!」

前下屬不解:「你這是甚麼意思?」

「很簡單」,亞戈達的解釋既認真,又像是開玩笑:「我忠心耿耿地效力,斯大林僅僅給了我嘉獎,其它甚麼也沒給。我本來就應該受到上帝最嚴厲的懲罰,因為我屢屢破壞他的戒律。現在,你看看我這下場,自然就能判斷出,上帝在還是不在?」

也許有人會說,我也看不清上邊的動態會如何變,誰知道明天甚麼樣啊?上級怎麼說,我就怎麼幹唄?從而不知用良知和智慧去思考。其實人類自古至今有著一個理:「多行不義必自斃」。縱觀歷史,古今中外的鮮活事例,哪個人或哪股勢力權傾一時之際,凡是多行不義之事的,都必然在隨後而來的歷史變革中,遭遇可恥的收場,無一例外。

再講一個可供學習的反例故事:一位明智的家奴。

明代,奸臣嚴嵩當權,貪贓枉法,專橫跋扈,肆無忌憚。他的老家,在江西分宜縣。當時有個分宜縣令,是麻城人,在京城嚴嵩的私宅候見,正坐在側屋裏。一會兒,有個嚴嵩的家奴,從屋裏出來,縣令看見他,就主動站起來,表示尊敬他。不料這個家奴,卻在縣令面前跪下就磕頭,縣令吃驚地問:「你為何行這樣大的禮?」家奴說:「我家主人嚴嵩,我看他的盛事,已到極盡,旦夕之間,禍事就要到來。我們做奴僕的,都免不掉遭殃。到那個時候,請您稍微減輕一點鞭撻,手下留情,就足夠了!」這個縣令聽了,十分驚駭,默然不語。

後來,嚴嵩果然罪行敗露,那位分宜縣令,受命收治嚴嵩的家宅。那個家奴,也在其中。分宜縣令認識這個家奴,特意釋放了他。並且對別人講:嚴嵩的這個家奴,有先見之明,是很多有知識的人所不及的!

奉上一句忠言,發現問題存在而又看不太清形勢的時候,就用良知去思考問題,用良知去做判斷,才不會犯錯誤,能長遠的立於不敗之地,經得住時間的檢驗。

三、講到這裏,就想從法律角度,真心地告訴大陸的警察們,為甚麼說修煉法輪功合法和參與迫害者有罪?

1、所謂「×教」定性,沒有法律依據。在談技術細節前,我們必須說明,法輪功教人向善,提升人的道德,是最正的。而中共殘民以逞,造成至少八千萬中國人非正常死亡,並利用媒體、學校等對中國人洗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且是最大的邪教。中共這個邪教根本沒有資格給任何一個信仰定性,被中共當作橡皮圖章的一些所謂立法部門也沒有權力和資格給一個信仰定性。信仰自由是被普世公認的權利。

中共政權根本沒有合法性,它所制定的憲法和法律,不過是欺世盜名、裝點門面而已,中共從來沒有遵守過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中共一直在踐踏憲法和法律,並假借法律的名義羅織罪名、迫害無辜民眾。

下面談法律細節。許多人都認為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了×教,其實根本就沒有。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第一次喊出《法輪功就是×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跟風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

可《人民日報》的社論不是法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所以江澤民和《人民日報》評論員均無特權對任何團體、個人定性定罪。他們稱「法輪功是×教」也是非法的、是無效的。而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僅是對「邪教」概念的認定與處罰,根本就沒說過「法輪功」與「×教」有甚麼關係。《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檢察院或某個部委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當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

顯然,江氏集團利用了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

2、引用「刑法三百條」的荒唐:典型的所謂法輪功案件,就是法輪功學員,散發揭露迫害的真相資料,被抓捕後歷經酷刑折磨,仍然拒絕放棄信仰法輪功教導的「真、善、忍」,最後被所謂「依法判處」扣上了「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但是,十二年來無數這樣的案子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官、檢察官能夠從法律上說明,為甚麼要引用打擊邪教的刑法來針對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案中的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利用哪個組織的;也沒有任何人能夠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案中的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更沒有人能夠指證,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也就是說,所有這類案件中,都只有被告這一個要件,而沒有被侵犯的對像、侵犯行為、侵犯行為的後果這三個要件。這就如同指控某人殺人,但是卻沒有被害人、找不到殺人的證據一樣荒唐。

其實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打著法律的幌子陷害善良民眾。

3、所謂的事實證據,不論法輪功學員持有多少法輪功著作、真相資料、法輪功真相光盤、神韻晚會光盤等,都與莫須有的指控無關,更不能成為枉判冤獄的理由。原因很簡單,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法輪功修煉者的這些正常行為受到都是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只要法律上不構成犯罪,再多的事實,也不是「犯罪事實」,也不成為「犯罪證據」。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行使基本的言論權力,也是在維護其他民眾的知情權,不僅無罪,反而應該受到褒獎,散發的真相資料越多越好。

4、《公務員法》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的這一條也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每一個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官員,執行上級迫害指令時,都同時違犯了中共自己的法律,都要自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中共誤導下級:執行命令,讓幹啥就幹啥,出了事沒責任,是上邊叫幹的,對法輪功學員「打死白打」、「整死算自殺」……;但另一方面又不敢下達書面文件,大部份指令都口頭傳達,連六一零前期的迫害法輪功的文件,都要收集上繳和銷毀。這不就是中共高官要銷毀證據,將來讓基層參與者來替罪嗎?

結語:

古人云:人無遠慮,必有近憂。老百姓有句俗語:腳下的泡是自己走的,都在講述一個最直白的道理,就是人做甚麼都在給未來播下種子,好壞皆有循環報應,這是毋庸置疑的。現在只顧眼前利益,不為將來著想的人,前途堪憂了!在如何對待法輪功及其修煉者這個與良知碰撞的問題上,警察們何去何從,如何選擇,關係到未來的生命與前程。如果一個人已經明白了法輪功是好的,對人、對國家都是有益的,只是因為上級要鎮壓,自己才要跟隨的,真得好好想一想了。唐太宗說過:「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願處於這種抉擇又不想失去未來的警界同胞們,明智謀身,良知決斷,不要再一錯再錯,毀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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