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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中原油田程達金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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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下午中原油田六旬老人程達金被濮陽市華龍區法院非法開庭。審判長劉亞娟,公訴人是王丁成、李蔚,當時出庭時,只有李蔚一人。據悉,程達金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被濮陽市「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惡警夥同中原油田八社區添運居委會和白雲社區的工作人員非法抄家並綁架到濮陽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至今,受程達金家人的委託,北京佳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程達金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在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無辜民眾。)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已經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沒有法輪功。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也沒有涉及到法輪功。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次會議,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由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八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二》說的是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不是法輪功宣傳品。因此,公訴人明顯是偷換了概念。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那麼,現實生活中為甚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

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聲稱法輪功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再次把法輪功和邪教組織聯繫起來。辯護人認為,在封建社會,皇帝的話就是法律。現在,中國早已推翻了帝制,實行了法制。領導人的講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日報》發表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法院的一個內部通知也不能作為定案的法律依據。因為,法官判案依據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過程中,李蔚強辯說:從當事人的硬盤發現有《九評共產黨》和《明慧十方》說明是邪教。律師質問:有沒有看過內容?能不能當場播放看看?李蔚心虛不答話。律師說:都是很感人的小故事。並規勸公訴人不能主觀臆斷。濫用職權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法律與良知的問題,律師又舉例說明: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統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牆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東德當局命令守護柏林牆的士兵對企圖逃往西德的東德人格殺勿論),他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作家龍應台曾經問過一位曾經擔任過邊境守衛的前東德人,「您說,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當然公平……,是總理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們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嘛!」

檢察官和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人那裏存在著與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司法部門借用《刑法》第三百條來構陷,打壓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和諧社會應該以良知和道德作為我們每個人最高的行為準則,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對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和行為開脫,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司法是人類良知和道德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面臨國家法律與人類道德良知的二難選擇時,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我的當事人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最後律師語重心長的善勸法官: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

近年來所謂的「法輪功」案件從普遍重判向輕判是個發展趨勢,並且在本案審判之前各地出現諸多法輪功案件發回重審,判緩刑,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理論界和很多司法工作人員的良知在覺醒,在他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出了最好的選擇,這既為自己奠定了未來,也為以後徹底平反和糾正法輪功冤案作了一個良好的鋪墊。

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我們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

律師義正詞嚴的辯護,震撼著深受中共宣傳毒害的在庭所有人員,呼喚著正義和良知的甦醒,旁聽人員由衷的豎起了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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