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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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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按:任何國家機構都無權對信仰定性,包括被中共作為橡皮圖章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共政權以及所謂的「人大代表」並未經過人民的選舉和授權,所以不具有合法性。但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用來裝點門面的憲法和法律,「人大」也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輪功則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本文從法律條文的層面對此進行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都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1999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將法輪功誣陷為「邪教組織」,並且做了一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防範和打擊邪教組織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的法案提交人大審議。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會議否定了侯宗賓的法案。1999年10月30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作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防邪決定》),很多人看過《防邪決定》找不到法輪功,因為裏面根本就沒有提法輪功,所以,也就看不出來《防邪決定》與法輪功究竟有甚麼關係,怎麼回事?侯宗賓的法案被否決了。怎麼能看出來?從《草案》的說明和《防邪決定》的內容上比較,《草案》的說明當然是針對法輪功而來,圍繞的話題是法輪功如何。侯是想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來給法輪功定性,以達到動用國家機器迫害法輪功的目的。而《防邪決定》就是針對邪教組織,卻根本沒有提侯的《草案》的說明,說明九屆人大常委會12次會議否定了侯宗賓對法輪功的誣陷。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否定決議同樣是法律。《防邪決定》產生的本身就在告訴人們: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這就是立法。(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而一直對民眾洗腦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1998年5月15日,當時的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親赴法輪大法發祥地長春考察。1998年9月國家體總抽樣調查法輪功修煉人12553人,疾病痊癒和基本康復率為77.5%,加上好轉者人數20.4%,祛病健身總數有效率高達97.9%。平均每人每年節約醫藥費1700多元,每年共節約醫藥費2100多萬元。到99年7月全國有一億多人修煉法輪功,每年要節省醫藥費多少億?……

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部份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詳細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全國人大對法輪功的調查,很清楚法輪功不是邪教,在高壓逆境的情況下,既不違背良心道德,又不招惹殺身之禍,因此,就玩了一個「猜謎」。當時參加表決的人大常委會委員,所有的人都是很清楚這個結果,誰都不敢說。因為,在幾十年的歷次運動中,中共迫害死八千多萬人,和平時期比兩次世界大戰死的6500萬還多(參見《九評共產黨》),連國家主席都不能倖免,又一次文革式的運動,誰知刀會不會落在自己頭上。將一個不倫不類、說不清、看不明的《防邪決定》明哲保身的甩出來,讓世人自己去猜。查清《防邪決定》法案的來源,真相也就浮出了水面。持續十三年對法輪功的鎮壓完全是非法的!造成無數冤案,給無數的家庭和全社會帶來巨大的災難。

無論你是何人610、警察、特警、武警、檢察官、法官、獄警、政法委、……以任何藉口:執行上級命令、執行公務,實際上都是參與迫害法輪功,你已經觸犯了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決定(觸犯國家法律),已構成犯罪。

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抄搶家產、綁架、刑訊逼供、敲詐罰款、開除工職、拆散家庭、監視跟蹤、家族親友區域株連、強行轉化、不擇手段的百餘種酷刑、非法拘禁洗腦班、強行送精神病院、勞教、判刑、活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就地焚屍滅跡……這是個別人利用手中的權力,操控媒體造謠欺騙,強加罪名,製造自焚,煽動仇恨,利用國家機器強行剝奪信仰的迫害。

有人不以為然,以為是執行上級命令。與歷次運動一樣,卸磨殺驢,平解民憤,是中共的慣用伎倆。《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共迫害法輪功使上億人被推向對立面,人為的製造出無數的冤案慘案,已構成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已經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天理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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