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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對王曉東的非法審判看中共破壞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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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點至十一點,一場醜陋、可笑的審判在河北省泊頭市法院上演,法院外面數以百計的警察和便衣管控民眾、封鎖街道;法庭內加密的鐵絲網隔開的被告和他七十七歲高齡的老母親;近在咫尺的居民本能地感覺到氣氛的緊張,還以為是當地刀殺九命的兇徒被審,卻不知這一切僅僅是為了一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300手印事件」當事人王曉東。

一、案件始末及泊頭市公檢法、政府部門違法行徑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清晨,法輪功學員王曉東在家中被河北省泊頭市公安局王文生等警察綁架。隨後,本村及鄰村三百多戶村民出於義憤,聯名出具請願書、由周官屯村村主任會加蓋了村民委員會的公章,要求釋放好人王曉東。此事被國際媒體廣泛報導。

五月二十六日,王曉東的妹妹王鳳如因為哥哥呼籲被泊頭市警方綁架、一月後被非法勞教。王曉東的哥哥王俊傑不得不離家出走,躲避中共人員的騷擾和企圖綁架。

七月二日清晨,富鎮書記郭中軒、鎮長鄭蘭輝去周官屯村,威逼家人更換律師。王曉東的母親沒有答應。郭中軒、鄭蘭輝還一度慫恿王曉東的家人賄賂法官,讓法官判王曉東半年或取保候審,也被家人識破陰謀。隨後他們又去騷擾王曉東的姐姐。

七月三日早上,郭中軒、鄭蘭輝再次去周官屯村,兩次逼迫村幹部去叫王曉東的母親來會面,均遭王曉東的母親拒絕,村幹部無奈說「這是省裏壓下來的」。

七月三日上午八點多,鎮政府人員打電話給在外躲藏的王曉東的哥哥王俊傑,讓王回去。王俊傑識破綁架陰謀,拒絕了,並告訴他們說:「你們不放人(王曉東)我回去幹甚麼,你們把人放了我就回去。」

七月五日,程海律師告訴王曉東的家人,泊頭市法院主辦法官不讓他再代理王曉東的案子。

七月九日,北京李長明律師到泊頭市看守所會見王曉東被看守所警察非法阻止。

七月十七日下午五點,泊頭法院指使周官屯村會計通知王曉東的母親和姐姐第二天開庭,但僅允許兩個人旁聽,同日,泊頭市公安局警告當地法輪功學員不得旁聽庭審。

七月十八日上午九點到十一點,泊頭法院秘密開庭,只允許兩人進入旁聽,法院強行指定兩個律師作所謂的辯護。王曉東當庭要求用北京律師,法庭不允許;王曉東的母親說明已經聘請北京律師,法庭並威脅說,如果再說話,你們就出去;王曉東的姐姐要求自己為弟弟辯護,法庭置之不理。同時,把王曉東的母親和姐姐安排在旁聽席的最後一排,並隔著加密的鐵絲網,既看不清,也聽不清上面說的甚麼,十一點休庭,沒有結果。

二、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權利

被告人的辯護權作為基本的人權之一,在中國《憲法》第125條有明確規定,即「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裏沒有「但書」限制,不分民族、階層、信仰、被指控犯罪種類。

被告人行使辯護權有兩種方式,一是自行辯護,即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自己進行辯護;二是委託辯護人代為辯護,即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或法定條件下法院指定的律師提供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託辯護人、委託何人作辯護人,均由被告人自己決定。法律僅僅設了三條限制性規定:其一,只能在法律規定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內選擇;其二,委託的人數最多為二人;其三,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辯護。

指定辯護僅僅存在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指定辯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以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如果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存在指定辯護的問題。

(2)被告人必須存在法定的情形,如被告人為盲、聾、啞或未成年,可能判處死刑或經濟困難無力委託辯護人等。

法院指定辯護人後,一旦被告人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應當尊重被告人自己的選擇,不必另行制定辯護人。而且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被告人委託的律師辯護人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1)職務保障權,即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機構、團體和個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

(2)會見、通信權,《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刑事訴訟法》第36條也有會見、通信權的規定。

(3)獲得通知權,即辯護人有權在開庭前3日以前獲得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4)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即庭審過程中對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通知證人出庭、調取物證的權利及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與控方辯論的權利。

(5)閱卷權、拒絕辯護權及獲得法律文書等其它權利。

三、法律規定法院須實行審判公開的原則

中國《憲法》第125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必須公開進行,既要允許公民旁聽,又要允許記者採訪和報導。不公開審判的案件僅僅是涉及國家秘密、事關當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審判公開同時要求: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以便公民能夠到庭旁聽;參加旁聽的公民持有身份證件即可。

四、中共機構處處違法

對照以上事件經過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泊頭市法院、看守所、泊頭市政府部門處處違法。

1、剝奪王曉東的委託辯護權。王曉東委託程海、李長明二位律師是由其哥哥王俊傑先行辦理委託手續,後二位律師持有王俊傑簽署的委託書會見王曉東,由王曉東親自確認。在程海律師會見王曉東的過程中王曉東向程海律師揭露了泊頭市公安局王文生、高貴起等警察的刑訊逼供犯罪,泊頭市看守所強迫勞動犯罪及虐待被監管人犯罪,泊頭市檢察院檢察官明知王曉東無罪而非法追訴的徇私枉法罪後,程海律師出於公義代理王曉東控告犯罪招致泊頭市當局及公檢法部門的報復,以及出於對二位律師無罪辯護的恐懼而強行辭退二位正義律師,以使對王曉東的枉法追訴控制在邪黨法院能夠掌控的範圍內,這些行為直接剝奪了王曉東的委託辯護權。

2、剝奪王曉東更換辯護人的權利。王曉東在進入法庭以後,發現程、李二位律師沒有到庭,即明確要求二位律師到庭辯護,隨後王曉東的姐姐要求自己為王曉東辯護,此時,法官必須徵詢王曉東的意見,詢問王曉東是否同意其強行指定的泊頭市趙志強律師和另一崔姓女律師繼續辯護,以及是否同意其姐姐為其辯護,但是法官終究還是蠻橫地拒絕了王曉東與其姐姐的合法要求,喪失了一名法官的起碼職業道德和做人的起碼良知,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律規定。

3、剝奪律師的辯護權。具體表現在直接偽造王曉東的聲明辭退程海律師,在李長明律師專程赴泊頭市看守所核對此事實真偽時,看守所與法院勾結拒絕李律師會見,侵害律師會見權;在王曉東明確表示要求北京律師辯護時,拒不休庭另行確定開庭時間並通知程、李二位律師,完全剝奪了二位律師的職務保障權,使《律師法》成為一張廢紙。

4、剝奪公民的旁聽權。泊頭市法院對於王曉東一案,沒有公告,秘密確定開庭時間,僅僅通知王曉東的母親、姐姐;威脅泊頭市法輪功學員並實施監控,使這一與王曉東一案最有切身利害關係的群體不能旁聽庭審;開庭當日嚴控民眾、媒體,對王曉東的母親、姐姐實行法庭上的隔離,不能清晰地知道自己的親人如何被審,無視起碼的人倫之常,而無關的警察與政府人員卻坐在前排濫竽充數;被指定的律師為虎作倀,搖舌鼓唇獻媚法庭,共同演出一幕醜劇。

可以看出,從中共政法委的高層到泊頭市富鎮周官屯村,從公檢法到政府部門,為了這次庭審可謂費盡了心機。阻止律師會見、出庭,強行給當事人指定律師,脅迫利誘家屬,警告、監控當事人親朋好友,一切都是為了使一場利用法律作為迫害手段的審判完全達到要達到的邪惡目的。但是,它們想不到的是,當對善良民眾的迫害成為法律的最高目標的時候,到底誰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罪犯已經一目了然,中共邪黨也一把扯下自己的面具,把魔鬼的嘴臉暴露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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