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駱文的親朋好友致黃石市各級政府部門有良知的領導的呼籲與控告,希望他們督促有關人員秉公執法辦事,還駱文的清白與自由。
致黃石市各級政府部門有良知的領導
我們的親人駱文因為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多次遭黃石「六一零」、公檢法司迫害,現仍被囚禁在黃石第一看守所(即下陸峰烈山看守所)。
被非法關押迫害一年半後,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駱文遭黃石市西塞山區法院非法庭審。法庭上,副庭長粗暴阻止律師正當辯護,駱文被強制戴著腳鐐、手銬,身體和精神極度衰弱。當庭沒有宣判。然而十二月二十七日黃石第一看守所電話告知家人,駱文被冤判七年。又稱判決書在區法院,可我們直系親屬去法院拿判決書時竟無人理睬,百般推諉,還遭強行驅趕。瑟瑟的寒風中,駱文的母親不禁心涼到谷底,更甚於天氣的嚴寒。
駱文,男,出生於一九六八年,家住黃石市八卦嘴。他被迫流離失所之前,在黃石鐵路局上班。一九九五年,他因患嚴重的美尼爾氏綜合症,現代醫療手段在此病面前束手無策,為祛病健身而修煉法輪大法,不長時間身體就完全恢復健康。他為人正派,工作勤懇,樂於助人,是親朋好友、鄰里、同事公認的好人。
然而,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發起的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使駱文這樣的好人屢遭綁架,備受摧殘。駱文一度被迫害流離失所,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他在深圳被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在黃石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法庭上法官無理,庭外監控。副庭長孫靜(女)舉止粗暴,拍桌子使橫,幾度阻撓律師發言。最後律師說,如果你們不許我講話(為駱文辯護),從現在開始,我可以一句話都不說。在兩個多小時的非法庭審的過程中,因駱文身體極度衰弱不得不兩次休庭休息。駱文一直戴著沉重的腳鐐、手銬,身體衰弱的無法直立,頭一直耷拉著下垂,看不見他的臉,一時神智清醒,一時意識模糊,出庭時,需二人攙扶。律師說,在他多年的執業律師生涯中,還是第一次碰到當事人身體衰弱得不適合應對庭審的情況下,被警察架著強逼受審。此前律師閱案多次遭拒。
在萬般無奈之下,我們眾親朋好友唯寄希望於市各級人民政府部門有良知的領導,督促有關人員秉公執法辦事,還我們的親人駱文的清白與自由。下面我們僅從法律的角度講一講:
一、信仰法輪功無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一)、(二)的全文中,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自然不是法律,更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適用。最早把法輪功和×教聯繫在一起的,是江澤民和法國某記者的「談話」和隨後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我們都知道,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人員不能根據媒體的報導來定案。儘管你可能認為那是代表了「黨的政策」。
你們查沒查過,是否有哪個部門對「邪教」組織有過認定?公安部2000年下發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曾在公安部的網站上發布。其中介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這些認定裏沒有法輪功!公安部根本沒有認定法輪功是×教。
二、《刑法》第三百條不適用於法輪功
目前,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法律藉口主要是兩個:「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與「擾亂社會秩序」,前者是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藉口,後者是非法勞教的藉口,前者是《刑法》第三百條的依據,後者是《勞教試行辦法》第十條的依據。下面舉一例做一下分析。
首先,指控傳播製作「法輪大法好」傳單構成犯罪是沒有事實證據的。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傳播製作「法輪大法好」傳單的行為後果,給甚麼人、甚麼財產了甚麼樣的傷害與損壞,破壞了甚麼樣的法律實施。傳播製作「法輪大法好」傳單的行為沒有損壞任何財產,也沒有人指控此行為給他的財產造成了甚麼破壞。辦案機關也沒有證據證明,傳播製作「法輪大法好」傳單的行為發生時,損害了甚麼樣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損害了國家哪個機關的公務員執行公務。傳播製作「法輪大法好」傳單沒有給任何人造成人身傷害,辦案機關沒有提供甚麼人因為看了「法輪大法好」傳單而受到傷害。
其次,甚麼是真正的邪教和邪教組織?國際法學界對甚麼是法律有這樣理性的觀點──法律是社會公意的體現。社會公意,即社會共同意志,也就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價值取向。這一理性法律觀,從根本上否定了中共邪黨長期灌輸給中國人的錯誤法律觀──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說白了,就是誰掌握了政權,誰成了統治階級,誰說的就是真理,誰說的就是法律,不就是霸道的「強權即真理」的變種嗎?這樣的法律觀,談甚麼「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甚麼是邪教?是否可以這樣界定:使人明目張膽、肆無忌憚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讓人心存僥倖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讓人成為不講道德、不講人性、六親不認、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不惜出賣自己良知的敗類、政治流氓小人的理論說教,就是邪教。再或者是:1.引誘脅迫他人認同本幫教,說假話,美化自己,用異端學說對他人強制洗腦。 2.幫規至高無上,一旦入幫,一切行動必須服從指揮,無論對與錯,不得違抗。3.一旦加入本幫,不得退出,退出者將遭迫害。 4.對不滿本幫的異群者實施嚴厲打壓甚至屠殺。5.社會上強取豪奪,大肆掠奪財富,揮霍無度,極盡享樂。6.幫規等級森嚴,一切權利享受逐級分配,不得違命,無公平。
對照一下,共產黨才是真正的邪教,真正的黑幫,黑社會。而法輪功倡導的是「真、善、忍」的精神標準和做人理念,恰恰和共產黨的「假、惡、暴、」形成鮮明對比,也就不難看出誰正誰邪了。
三、「執行上級指令」不能作為推脫冤判責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對一個無辜群體、特別是信仰群體的迫害,在國際法上叫做「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這也是納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近幾年,江澤民、羅幹、周永康、薄熙來等30多名中共高官在世界30多個國家被以此罪名告上了法庭,江澤民等已被阿根廷法院判定有罪,這些人出國訪問常常收到當地法院刑事法庭的傳票,狼狽不堪的躲避反襯出的卻是他們內心的極度恐慌。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表明,涉及「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嚴重踐踏人權的指控,行為人以所謂「執行上級命令」、「當時的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職業身份作為自我免責的辯護理由,將不被現代法庭所認可!檢察官、法官是最懂法律的,判決書的證據無論時日長短都是可查的證據。不管你是主動還是被動執行上級命令,真到了那一天,作為具體執行者是無法推脫你的責任的。
香港《前哨》雜誌2011年2月刊大陸報導欄目中的頭條文章,即總第240期被列為封面的精選文章,題目是《江澤民終生後悔的兩大事件》。自知死期不遠的江澤民,2010年起至少兩次對身邊的人談到,這輩子做過兩件蠢事:之一是美國轟炸南斯拉夫時,下令中國大使館不能撤退;之二則是迫害法輪功,為自己平添了上億「敵人」。
不管江澤民或中共出於甚麼目的放出這種信息,這種自認「鎮壓法輪功是蠢事」的說法,對那些還在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和那些上當誤解或仇恨法輪功的人們,是值得去深思和反省的,跟著中共一條路走到黑,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所以再也不要幻想誰會為你的違法犯罪行為買單。
也就是說,當事人駱文散發製作法輪功宣傳資料,是憲法許可範圍內的行為,根本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可見,執法者的知法犯法侵犯的卻是駱文的合法權益,能不追究其法律責任與制裁嗎?
現在,各國民眾包括各國政要更加關注中共對法輪功的血腥迫害,國際上正義的呼聲愈來愈響。「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簡稱「追查國際」)對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司法系統進行全面追查,收集有關罪證。並稱,無論時日長短,無論天涯海角,必將追查到底!當年,國際法庭系統收集納粹對猶太人大屠殺的證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開始的。這次不同的是,全面收集中共迫害法輪功證據的工作幾乎是與迫害同步進行的。在過去的幾年中,「追查國際」已經收集到了大量的案例。對大陸法院的法輪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訴書和判決書原件或拷貝件、掃描件,如果是數字化的文件,請儘量保存主審法官、陪審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和判決時間。」
現在你知道為甚麼各級政法委對法輪功的案件只是口頭指示,沒有任何文件了吧?就是為了到關鍵時刻把責任都推給下面。口頭指令是不好收集證據的,但拘捕單、起訴書、判決書上的署名那可是白紙黑字證據確鑿。而在那些不明真相的公檢法人員的綁架、公訴書、判決書下,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多少法輪功學員飽經魔難、酷刑致殘、甚至失去生命!這罪太大了!
作為駱文的家人親朋好友同學同事,我們絕對不准這類事情發生在我們親人身上!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文字材料,就是將來的犯罪證據,無論時日長短,我們定要行使我們的合法權利,絕不放棄,直到我們的親人回家!
在中共把持中國的幾十年中,可謂對法律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在其不需要的時候可以砸爛公檢法;在需要法律裝門面時,又號稱與世界接軌,製造出一系列的法律;而且一再對中國百姓灌輸「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這一邪說,強調公民對法律的絕對服從,使百姓對法律畏懼,而根本不讓人考慮邪黨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即公民對法律是否要絕對的服從。這裏便存在著一個法律本身的善惡問題,也就是法律是否符合人類的善良本性和法律是否以維護人類基本人權為目的的問題。個人認為,如果一個政權的法律已經淪為迫害善良民眾和維護極少數惡人行惡以及謀取個人極端私利的工具的時候,法律便喪失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這裏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
在60多年前對德國納粹罪行進行審判的紐倫堡審判,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審判。審判一開始,所有納粹戰犯用同一個理尤為自己辯護,這個理由是「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殺害猶太人是在執行法律。」「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訓。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義者不同之處在於,他是一個很「完滿」的形式主義法治者,通過法治實施專制和運用法律滅絕種族是希特勒的兩大發明。對待猶太人,第一步通過立法進行身份上的區分,使猶太人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第二步通過立法禁止猶太人經商,切斷了猶太人的財富來源;第三步通過強制勞役法,使有勞動能力的猶太人從事超強度的勞役,在將他們的體力耗盡後再趕往集中營從肉體上消滅。600萬猶太人就是這樣通過分步驟被屠殺的。因此所有納粹戰犯都有理由說:殺人是在執行法律。
這樣一來把法官難住了,因為法官們也信奉同樣的古訓,法官們不得不休庭。休庭後法官們討論:如果納粹戰犯的辯護理由成立,承認他們執行的是法律,那麼只需要做一件事,開庭後即宣布他們無罪,審判也應宣告結束;如果認為他們的辯護理由不成立,就必須從法治原理上予以說明。
德國著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個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他的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們達成了共識,法官們認為,納粹戰犯執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種罪惡。再次開庭,法官們以惡法非法的原理駁斥了納粹的辯護理由,紐倫堡審判才得以順利完成,並將包括集中營護士在內的迫害參加者判處了絞刑。
在中共當局對法輪大法和大法弟子進行迫害以來,不論其制定了甚麼法律,以何種形式制定的,其目的都是對真善忍宇宙大法和真修向善的大法弟子進行的迫害,從根本上毀壞了人類的道德,使無數眾生被淘汰,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遠超納粹惡行的犯罪。也就是說這些法律本身就是惡法,無需服從,其立法過程就是其犯罪的過程。
綜上所述,黃石西塞山區檢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國安國保大隊對駱文實施綁架、非法拘禁、非法庭審、非法判刑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觸犯刑律,我們強烈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駱文!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被控告單位:
黃石市610辦公室
政法委書記 張家勝
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
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檢察院
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法院
被控告人的迫害類型:抄家;敲詐/掠奪/破壞財物;非法關押;綁架/劫持;剝奪法輪功學員被探視的權利;給駱文親朋好友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從罪行法定原則來看,「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被控告人因此觸犯了如下法律:
1、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有「非法拘禁罪」;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
2、觸犯刑法二百四十三條,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判決,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叫做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即犯有「誣告陷害罪」;
3、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犯有「非法搜查罪」、「搶奪財物罪」;
4、觸犯刑法二百五十一條犯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5、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有「濫用職權罪」;
6、警察等,未經邀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法輪功學員家的行為,叫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的公民,警察、公檢法司等人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叫做誹謗罪。
駱文的父親駱金明 母親周翠雲及眾親朋好友
2013年1月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