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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抄家 雲南退休副教授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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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近日,雲南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的退休副教授李治初老人遭到非法抄家,當時來了6、7個警察,由單位保衛處科長帶著敲開了老人的家門,並從老人家裏搶走了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打印機等物品,最後給老人留下了一張沒有辦案人簽字的扣押物品清單。

針對非法抄家,李治初向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提起申訴,要求追究所有參與者的法律責任,將所抄物品如數奉還,以下是李治初的申訴:

申 訴

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

我叫李治初,女,80歲,雲南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退休副教授,退休後一直居住在海埂校區教工宿舍。

我於1951年考入華西大學醫學系,希望做一個治病救人的好醫生,但是由於參加1952年西南區運動會,一不小心打破了女子200米的國家紀錄,被賀龍元帥親自批示調入西南軍區體工隊(戰鬥隊),成為一名體育戰士。1953年調入中國田徑隊,並作為中國體育代表團成員之一參加了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召開的第四屆世界青年聯歡節,從此在我國體育戰線上努力奮鬥,為國家培養了不少優秀運動員,並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的稱號。

由於多年的辛勞,人到中年後就疾病纏身,特別是患了慢性腎盂腎炎,只要稍一勞累或受寒,立即發作,表現為發燒、血尿、尿頻、尿痛,幾乎終日服用消炎藥品。當年有醫生警告我,如果繼續發展下去,勢必腎衰而亡。由於健康惡化,我於1988年不得已而提前退休。為了祛病健身,我曾經練過多種氣功,卻無明顯效果。

1998年在一位同事的幫助下,有幸得法修煉,成為了一名法輪功修煉者,從此逐漸擺脫了慢性疾病,身心受益,成為一個快樂健康的老太太。

可是萬萬沒想到,1999年7.20以後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我們這些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們,卻受到了歷經14年多的殘酷迫害。

記得在2000年初,我申請赴美探親(當時需要單位審核、批准,證明本人無嚴重的政治、經濟問題)。省體育局保衛處副處長孫志超找我談話,第一句話就說:「請你不要加害於我,我年輕,孩子還小……你是煉了法輪功吧?告訴你,你們的名字早已上網備案,別說去美國,就是離開昆明,若犯了點甚麼事,我都擔待不起……。」我聽此話後,猶如晴天霹靂:啊!還在報紙上宣傳甚麼不要歧視法輪功修煉者,可是背地裏早已把我們打成了另類!連出國探親的公民權利都沒有了!當時由震驚轉為憤怒,當場把出國申請表格就撕碎了。

我本來修煉的並不很認真,煉功時胳膊酸,打坐腿疼,還沒決心苦修到底,這樣一來,反而促使我為了人權、為了憲法的尊嚴也得修煉到底。

到了快80歲,以前運動訓練中受過傷的膝關節開始腫痛,由於行動受限,我就開始學習製作法輪功真相資料,希望幫助世人明白真相,得到救度。

誰知今年11月12日下午兩點多,突然學院保衛處處長王延勇敲門說有事找我,他身後卻跟著進來了約6個身穿警服的人。他們進家後,立即四處觀望,發現了我的電腦和打印機後,就如獲得了甚麼罪證一樣,說道:「啊,你還在煉法輪功,還在做資料,你對此有何認識?」

我說:「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我堂堂正正的修煉,名正言順的宣傳法輪大法的美好和迫害的無理、荒謬,何罪之有?」最後他們把我的法輪大法經書、各種真相資料以及一台電腦主機、一個筆記本電腦、兩台打印機、一台刻錄機統統搜走,只給我看了一下搜查證(也沒留下),開了一份扣押物品清單給我,叫我在筆錄和清單上簽了名,可是他們自己卻不留名。在清單上只有一個公章,寫著: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分局。

事後我發現,這個清單並不完整,他們把我的電話本、計算機學習筆記也都搜走了,一個80歲的孤老太婆,失去了和親人、網上、電話的聯繫,這日子將怎麼過?

第二天,我院保衛處處長王延勇和老幹處負責人單燕玲來做家訪,希望我能正確對待此事,並說最近學院參加評優活動,如果評上,全體職工均有可能獲益,但評優條件中有一項規定就是關於法輪功的事情,如處理不當,一票否決,希望我能諒解和配合。

我覺得這事簡直太荒謬了,一個80歲的老太太,修煉了法輪功,想做一個按真善忍辦事的好人,卻成了影響一個單位幾百號職工福利的原因,成了一個不安全的因素,一個政權如果真的強大,如果它是真正為老百姓服務的機構,為甚麼這麼害怕老百姓修煉真善忍做個好人,是不是全中國大陸的老百姓都患上了「斯德哥爾摩」綜合症,在暴力謊言面前已經完全失去了明辨是非善惡的能力,中共政權才能長治久安?

我信仰法輪功,是受中國憲法保護的,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是合法的,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干涉,否則就違反了國際法和中國憲法,參與迫害者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是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分局的警察犯了非法進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和掠奪公民私人財產罪,故我要求:

1、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保護公民信仰法輪功自由的權利,以維護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2、對非法抄家給我造成的精神、經濟損失依法賠償,將抄去的私人物品如數歸還,若有損壞,負責賠償,並向我賠禮道歉,為我消除負面影響,並保證以後不再發生此種行為;
3、希望檢察機關將依法查處的結果及時通報給我,同時我還將保留向上一級檢察機構控告、檢舉的權利。

申訴人:李治初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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