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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老太被劫持一年多 再次控告參與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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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被無辜非法關押、折磨一年多的武漢法輪功學員崔海老太太,在二零一三年二月曾委託律師控告參與迫害者涉嫌犯罪,責任機關未依法做出處理,在家屬多次要人無果。六十五歲的崔海女士,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再次委託律師依法控告參與迫害者涉嫌犯罪。

崔海
崔海

崔海女士,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國保處斷電、跟蹤綁架後,被非法關押於洗腦班、看守所、安康醫院等多個黑窩迫害,至今已一年多。期間,被關押在武漢市江漢區二道棚洗腦班迫害一星期後,被劫持在臭名昭著的湖北省洗腦班(所謂「湖北省法制教育所」)遭非人迫害兩個多月,被野蠻灌食、遭藥物摧殘、被強行注射不明藥物、被毒打、冬天被澆涼水、不讓睡覺、香煙熏鼻子等酷刑折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崔海女士被劫持到武漢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月,又被劫持在武漢安康醫院(實際是武漢市公安局戒毒所)迫害至今。

中共武漢市「六一零」惡人仍不放人,並操控武漢市公安局國保處惡警、江漢區檢察院、江漢區法院,欲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起訴崔海,企圖以非法判刑來加重迫害。

崔海女士,在今年2月曾委託律師控告參與迫害者涉嫌犯罪,責任機關未依法做出處理,在家屬多次要人無果,在面對武漢市六一零(中共專職迫害法輪功非法機構)操控武漢市公安局國保處惡警、江漢區檢察院、江漢區法院,企圖以非法判刑來加重迫害的邪惡困境中,在失去自由身陷中共的黑牢中,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通過律師,再次依法控告參與迫害者涉嫌犯罪,制止惡人繼續行惡,喚醒更多世人的良知。

附控告書如下:

再次控告武漢市公安局王燕,湖北省和江漢區法教所(班)江黎麗、鄧群、胡高偉、周學元、周水慶、屈升25人等對崔海涉嫌虐待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被害人)崔海,女,1949年生,現被非法羈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因病轉押武漢市安康醫院(公安醫院)治療。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燕,女,武漢市公安局國保隊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蔡恆,男,武漢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武漢市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員五六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江黎麗,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鄧群,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副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胡高偉,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何偉,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丁星樵,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萬軍,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醫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陳某,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副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姚××,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葉××,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張××,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朱××,女,約40歲,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學元,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政委。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水慶,男,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屈升,男,江漢區法制教育班負責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x紅,女,萬松街道辦事處的書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六人以上:在江漢區法制教育班看押我的陪教人員、武漢市公安局國保警察、萬松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武漢市610辦公室主任,男,50歲,短臉短下巴,略胖,1.76米高。(屈升介紹)。

以上人員如有誤,以實際為準。

涉嫌犯罪事實:

1、 在武漢市江漢區法教班被非法拘禁的情況

2012年10月17日下午,蔡恆等五六個警察把我送到位於江漢區二道棚的江漢區法制教育班(簡稱法教班),有牌子。法教班負責人叫屈升。蔡恆等人輪番對我做筆錄,以19時一直到凌晨3點,不讓睡覺。10月18日,我沒違法、不配合,王燕在做筆錄時說要送我到能使我開口的地方。我被關在二樓樓梯左邊的房間。睡的床是斷的,蓋的被子很厚,又髒又臭。有三個人在房間輪換看著我。一個是萬松街道辦事處的女書記,叫甚麼紅、姓名兩個字,40歲,1.65米高,中等胖瘦,盤發,方臉;另外一個也是萬松街道女的,40歲,1.65米,瘦,圓臉、略白,長髮;第三個人近50歲,胖,圓臉,陝西口音,臉紅色,長盤發。屋內是街道的輪流兩人看著我,屋外廳裏是法教班陪教人員2人、市公安局國保2人,一班有6個人看著我。她們不讓我出房間,吃飯她們打來。10月18日,市610辦公室的主任(屈升說他是)來看我的情況,他50歲,短臉短下巴,略胖,1.76米高。

我在區法教班被非法關押,從10月18日到10月23日,約6天。

2、 在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被虐待、非法拘禁的情況

2012年10月23日5時左右,我被送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是王燕所說要我開口的地方。市公安局國保有2個年輕警察等開社會牌照車押送,一個不到30歲,約1.74米高,方臉,鄉土口音;一個30多歲,胖,1.68米,圓臉。還有兩個街道的人。進來量我血壓是120-130/220,不給我治療。我被關在104室。屋內三張床,我睡中間,兩邊是街道派的陪教。我從23日開始絕食,因為我沒有違法被關。

從10月24日開始,江黎麗等人叫幾個人拖我到二樓被學習。拖到二樓就對我輪番轟炸性說教,共中一個說教的叫劉德安,男,67歲左右,1.60米高,黃石人;還有叫姚××、1.70米,十堰人,長髮,四十五歲,瘦,尖臉;還有周××,女,45歲,潛江人,1.65米,中等個,圓臉,短髮。他們連續折磨我7天。期間隊長江黎麗,陳姓的副所長,鄧群副隊長(穿警服),胡高偉等人不斷過來監看。
約10月29日拖我上樓後,把我手腳捆在椅子上,強行吊水,以上人員都在場。還有何偉,另一個隊的隊長。捆綁了我兩天。30日開始給我灌食,法教班的萬醫生灌的,護士叫小紅。用自行車胎那麼粗的橡皮管灌。鄧群說:我們管子比醫院的粗很多,很多人灌一次就求饒,你嘗嘗就知道。胡高偉說:你死了就像死了一條狗,準備把你灌死!我絕食到第10天停止。

十八大後一週內的一天,江黎麗用高跟鞋用力踩我腳背,當時腫的很厲害,腫很長時間,我走路只能拐著走。

洗腦班每天把我拖到樓上說教,有時從早晨搞到晚上11時,用侮辱性和刺激性語言,如說拔我頭髮、汗毛整死我。其中有一個說教幫兇人叫丁星樵,50歲,男。

11月份一天,胡高偉抓住我頭髮把頭按在桌子上,用香煙熏我的鼻子,有一次我實在受不了就倒在地上,他就往地上倒涼水。第二天,鄧群和一個沙洋勞教所的一個人把我從屋子這頭拖到那頭,拖幾個來回。然後,鄧群用腳猛踩我右手,腫了有5公分長的面積,蹬踩我三次,到現在我的無名指和小手指無法並攏,發抖。12月份18、19號,胡高偉還打了我一耳光。還把電視機聲音開得巨響,騷擾和折磨我。

有一次我坐在地上,江黎麗叫胡高偉往我坐的地上澆涼水,褲子都濕了,天很冷,還把窗戶打開凍我。

從10月23日到12月31日一直這樣虐待我和對我非法拘禁,在省法教所共70天。12月31日上午10時左右送我到武漢市第一看守所,給我刑事拘留書,我沒要。

江漢區法制教育班負責人屈升,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政委周學元、所長周水慶知法違法仍然對我非法拘禁,放任下屬毆打、辱罵、捆綁,應構成非法拘禁罪,並應列為首犯。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檢(2006)2號《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綜上,被控告人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75天,伴有毆打、辱罵、捆綁、虐待等惡劣手段,涉嫌非法拘禁罪。其中大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他們才是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人。今年2月控告人曾委託律師控告,責任機關未依法做出處理,現我再次依法控告。請求有權機關履行職責,維護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此致
湖北省檢察院、武漢市檢察院
湖北省和武漢市紀檢委、政法委

控告人(被害人)崔海
控告代理人賈海龍,男,1976年生,崔海之子,13517282605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18910535236。
控告人李長明,北京洛輝中煌律師事務所律師,13910101478。

2013年10月10日

抄送:(略)(中共中央常委、紀檢委、政法委、司法部、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及主要負責人;湖北省和武漢市的:中共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司法廳及主要負責人。)

附證據

崔海再次控告非法拘禁罪證據目錄

1、 崔海拘留通知書、2013年1月23(24日)律師會見函複印件。
2、 律師會見筆錄3份8頁:2013年1月24日會見筆錄5頁;2013年1月17日會見筆錄2頁;2013年2月21日會見筆錄1頁。
3、 崔海被江黎麗、鄧群、胡高偉等人毆打致傷手腳的彩色照片3張;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外景照片1張。複製件1頁
4、 2011年11月29日張蘇的《對武漢市公安局蔡恆、張寧(音)、吳志國(音),湖北法制教育所龔劍、江黎麗、劉成、彭剛、丁星樵夫妻、肖楊榮、李漢平、范某等數十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的控告》。證明武漢市公安局蔡恆、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江黎麗、丁星樵等人是非法拘禁公民的累犯。
5、 崔海控告委託書,律師代理控告介紹信、律師證複印件、賈海龍身份證複印件。

控告人(被害人)崔海
控告代理人賈海龍,男,1976年生,崔海之子,13517282605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18910535236。
控告人李長明,北京洛輝中煌律師事務所律師,13910101478。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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