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原四川涼山州610頭目杜西川在洗腦班中的犯罪事實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杜西川,男,任職涼山州610主任期間(1999至2005年4月),涼山州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迫害最為嚴重。

2001年至2003年,涼山州洗腦班辦了五期:一到五期,至少59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洗腦班強制洗腦。時任州「610」頭目的杜西川不分善惡,無視法律,為了升官發財,領著手下用各種殘忍、流氓的方式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轉化政策」:包括:指使國保、公安、派出所、和各單位不法人員用哄騙、半路劫持等強盜流氓手段把法輪功學員綁架進洗腦班,完全剝奪人身自由、專人監管、不許親屬接見,每天長時間強迫聽、看誹謗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的各種誣陷性的謊言材料。對不放棄自己信仰的法輪功學員用各種方式毒打折磨。對絕食抗議的法輪功學員強行野蠻灌食。

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開始,涼山州各級610(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設立的一個凌駕於公、檢、法之上,類似於納粹蓋世太保,和文革中文革小組的非法組織)追隨中共江氏集團,操控和脅迫國安、公安和各單位不法人員,將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綁架到西昌馬坪壩戒毒所和西寧洗腦班進行強制洗腦,用各種酷刑或偽善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即所謂「轉化」。 2001年至2012年,涼山州、西昌市先後辦了11期洗腦班,2001年在西昌馬坪壩戒毒所,2002年以後在西昌西寧鎮原來的技工校內。據不完全統計先後被綁架至洗腦的涼山州法輪功學員達87人次,迫害波及涼山州的西昌市、會理縣、越西縣、金陽縣、甘洛等縣。

涼山州610洗腦班(偽稱「法制教育中心」)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非法機構,抓人沒有手續,關人沒有時限,沒有審判,沒有辯解的機會,想怎麼折磨人就怎麼折磨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酷刑罪、故意傷害罪等等。

涼山州610一至五期洗腦班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各種罪惡,與杜西川的策劃、教唆、指使有直接關係。雖然杜西川現已離任,甚至已退休,但杜西川在任州610主任期間,幕後指使和直接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綁架、非法拘禁、毆打、酷刑、精神折磨和野蠻灌食,犯下了各種罪行,證據確鑿,不能因時間的關係而解脫干係。

杜西川指使下屬在洗腦班採用了各種邪惡手段,不僅從精神上,而且從肉體上、經濟上折磨、摧殘、迫害法輪功學員。其犯罪手段主要有:

一、肉體摧殘手段

▲綁架:指使派出所和各地政府的不法人員,直接入室或到法輪功學員單位、村組強行綁架,或以其它理由將法輪功學員半路劫持和哄騙至洗腦班。

法輪功學員張育文,是一位右前臂全無的肢殘人,2003年9月17日到西昌信訪辦去講法輪功的真相,沒隔幾天就被610綁架到洗腦班,說是只去十天就回來,結果一去就是三個月。張育文是一個殘疾人,洗理做事一切都不方便,全靠別人幫忙。洗腦班裏要強迫「轉化」她,被張育文拒絕後,就強制她們排著隊報數去撿地上的垃圾。

▲毒打、體罰:警察經常毒打法輪功學員。 例如:第一期時,40多歲的法輪功女學員陸遠翠在被拳打腳踢後,被強行抬到球場上,捆吊在梨樹上曝曬,折磨得昏死過去幾次。50多歲的法輪功男學員何秉稷像被踢皮球似的,從牢房一直踢到球場上。69歲的法輪功女學員陸啟珍被手銬銬在籃球架下曝曬。

2001年2月法輪功學員湯瓊被綁架入馬坪壩戒毒所內的洗腦班,一關就是六個月。在那裏,湯瓊和功友們一起煉功,被市公安局一科科長李玉旭等懲罰強迫她們站在烈日下暴曬了幾小時。當時湯瓊腿上有毛病,站不穩,他們就用皮鞋鞋尖踢她和另外兩個功友,一邊還吼叫「誰叫你不站好」!

▲野蠻灌食:對絕食反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野蠻灌食。

對絕食抗議的法輪功學員強行野蠻灌食:法輪功學員程冬蘭被好幾人按在地上,用手指粗的橡皮管從鼻孔插入胃裏,再用注射器向管內注射灌飼物(在全國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中,有相當一部份就是被野蠻灌食所致)……在第五期洗腦班中,州「610辦公室」主任杜西川由其一貫的幕後指使,直接跳到了幕前,親自指揮了對法輪功學員程冬蘭的野蠻灌食。

二、精神折磨手段

▲隔離: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每人一個房間,完全剝奪人身自由、專人監管、不許親屬接見。洗腦一般也都是在各個房間裏單獨進行。
▲監控:房間二十四小時被監控,整晚不許熄燈。
▲監視:法輪功學員時時被監視,即使上廁所都有人監視,以防煉功人互相見面。
▲圍攻: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一到洗腦班,就有幾個惡人圍上來,兩三人或更多人輪流胡言亂語,試圖攪亂法輪功學員的思想。還有惡人在旁邊察言觀色,不時地插話,一點點引你入他們的圈套。
▲逼迫看、聽詆毀大法的材料:每天長時間強迫聽、看誹謗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的各種誣陷性的謊言材料。
▲人格侮辱、謾罵:警察或幫教人員滿口污言穢語,侮辱法輪功學員人格。
▲威脅、恐嚇:揚言如不「轉化」洗腦班就不結束,不「轉化」就送監獄、勞教所等等。
▲包夾:有時一個法輪功學員兩個包夾,由單位或各鄉街道綜治辦的幹部包夾。
▲勾結派出所、街道迫害:一旦進了洗腦班,就會被列入「610」的黑名單。即便離開洗腦班以後,「610」也不斷與派出所、街道「610」勾結,騷擾、綁架法輪功學員。
▲株連:用各種方式煽動、挑唆、威脅法輪功學員的單位、家屬、親人,用株連政策脅迫他們給法輪功學員施加精神壓力,製造精神痛苦。

三、經濟迫害手段

多年來,杜西川指使下屬,對法輪功信仰者及家屬實行威脅、恫嚇,並且要挾被害人、單位、地方提供費用,利用家屬和單位的恐懼心理索取公私財物。洗腦班強制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家屬繳納伙食費、管理費。

四、具體案例

1、方征平,2001年3月18日,其妻程冬蘭被抓進西昌市馬坪壩洗腦班;隨後,方征平因為說了句「法輪功這麼好的功法,哪捨得丟喲!」,就被410廠公安科押送到長安派出所,第二天也送進馬坪壩洗腦班,對他進行了長達5個月的迫害,每個月還強迫他繳納200元生活費。其間由於他拒聽誣蔑大法、詆毀師父的造謠和誣陷,一次被罰在太陽下曝曬4個小時,一次被警察張小兵、鄭啟有打得趴在地上,接著又被蹬踩胸口,打耳光、銬手銬。程冬蘭也遭到踢打。非法關押5個月後,為抵制迫害,方征平絕食抗議,才被放出來。出來後被勒索1000元。

2、程冬蘭,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曾經被多次非法關押。2001年3月18日被綁架到西昌馬坪壩洗腦班進行強制洗腦。2003 年9月,因和單位幾個法輪功學員去領導那裏要他們被非法扣錢的收據。2003 年9月24日那天,長寧辦事處和長安派出所來人,藉口說因他們要上訪,叫他們必須去學習1個星期;結果卻被強行綁架進了西寧技校內的洗腦班「轉化洗腦班」。在洗腦班,警察對絕食抗議的法輪功學員強行野蠻灌食:法輪功學員程冬蘭被好幾人按在地上,用手指粗的橡皮管從鼻孔插入胃裏,再用注射器向管內注射灌飼物(在全國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中,有相當一部份就是被野蠻灌食致死的)……

當時時任州「610辦公室」主任杜西川由其一貫的幕後指使,直接跳到了幕前,親自指揮了對法輪功學員程冬蘭的野蠻灌食。2003 年12 月8日,程冬蘭被灌食後的第3天早晨,經醫生檢查身體,發現情況不妙,洗腦班工作人員找來了擔架,把她五花大綁地緊緊捆在擔架上,強行被抬上車、送進了西昌市人民醫院,作了全身檢查,又把她弄進觀察室,由3個保安監視。大約下午3點過,她丈夫才被叫來,強行把她倆塞上車拉回家中;不顧她的死活,將她的工資卡搶去強行扣了1029元錢,說是在「學習」期間的生活費、房租費、水電費、幫教費以及鋪陳費!程冬蘭剛回到家時,吃不下半口飯,連喝米湯都要吐出來,無法入睡,全身腫痛,頭昏腦脹、四肢無力,動也動不了,完全依賴丈夫料理。程冬蘭從洗腦班出來後不久,對 洗腦班的邪惡行為進行了曝光,揭露了邪惡610對法輪功學員慘無人道的邪惡迫害。610人員氣急敗壞的對被迫害者進行瘋狂報復,2004年元月12日,市610將長寧辦事處(410廠)退休職工程冬蘭綁架,當丈夫方征平去要人時又被非法扣押,並宣稱要勞教兩人。之後程冬蘭被非法勞教一年。

3、高德玉、在被市看守所非法關押30天後,2001年2月,州市610又發起了新一輪的對大法的迫害,把高德玉從市看守所轉到馬坪壩,進行所為的」轉化」,國安大隊惡警對她們大打出手,並隨時辱罵她們,親人來看她們時,他們向家人索取生活費每人每月200元,經常體罰她們,一站就是5個小時,一次,張警察胡言亂語講:電視上你們法輪功如何如何的自焚,她們立即反對,那是一場栽贓陷害,修煉人和明眼人都知道那是一場失了國格的醜聞。方征平說了一句話後,張警察就指使幾個惡人來監管室打方征平,她們齊心站出來喊不准打人。第二天李玉旭(市公安局一科科長)帶領全體國安,氣勢洶洶,叫她們出來站隊排好,警察周欣、鄭啟友先把何秉稷抓起來,一個拳打,一個腳踢將何暴打,何從地上爬起來又被打倒,一直打了個全球場,站著的其他法輪功學員一直在喊:不准打人。

警察胡仲均又把70多歲的老太太盧啟珍的頭髮抓住暴拽,同時又掐著盧的後背一陣狠捏,青黑了一大塊,這還不算,又把盧老太銬在雙槓上暴曬,同時警察陳莉、王永榮、胡仲均4人把睡在床上的法輪功學員陸遠翠用繩子大紮抬出監管室,陸沒有穿外衣,光著腳被捆在梨樹上,暴曬了4個小時,當時陸的整個臉色變成了深紫色……

兩個連續3個月的洗腦班滿期後,21個法輪功學員還被強行關押,沒寫保證書的,再連續關3個月,州市610辦指使國安大隊從楠木寺勞教所請幫教隊來所謂的「轉化」她們 ,幾個法輪功學員被24小時關小間,後3個月滿期的最後一天,高德玉、史英等5個法輪功學員把被子和用品搬出屋外以便回家, 警察胡仲筠見後從20多米遠的操場那頭衝過來就給了史英一記重重的耳光,立刻史英的臉至耳根紅腫一大塊,腫塊好幾天才消失,左耳沒聽覺20多天。後又將她們5個罰站在烈日下4個小時,最終還是不放她們,她們一同絕食抗議,絕食絕水12天後不得不放她們。在幾個月的洗腦迫害中,州市610辦和國安對她們使用的手段都是見不得人的,在高德玉出來的頭天,惡人代文義到她家說要交5000千元才放人,她家人說沒錢,李玉旭才說拿2000元作為保證金,他還說:別叫高德玉知道,她知道了是不出來的。

4、史英,2001年1月19日被送往馬平壩第二戒毒所非法關押,在被拘禁關押的日子裏,這個無辜的患有高血壓的修煉法輪大法的老人,受到了非人的虐待。先是讓她們18個人擠在一個犯人住的「號子」裏睡,白天晚上都點起很高瓦數的燈泡,致使她四五個晚上都不能入睡。大冬天,洗臉、洗澡都是刺骨的冷水(同關在一起的法輪功學員,年齡最大的69歲)其他許多年輕的犯人都難於承受,持續20多天後,接下來又是三個月的洗腦班,繼續遭受非法關押,仍然少不了受辱罵和虐待。五月的一天,史英被叫去談話,要她表態不再煉功,遭她拒絕。他們就罵她、威脅她,受盡了侮辱後才被送回「號子」裏,史英立刻就嘔吐,頭昏眼花,臉發潮紅,其他法輪功學員一看就知道是高血壓發作的症狀,馬上為她抱不平,向警察們說了幾句公道話。於是警察們就把她們弄到操場上的太陽壩底下暴曬了好幾個鐘頭。……每天都少不了遭受警察的辱罵和虐待,甚至連戒毒犯都不如。

5、谷成蓮,2003年10月16日,被新村派出所綁架並非法關進西昌市看守所,11月4日,谷成蓮被國安大隊一個姓且(音)的公安,欺騙拍照、簽字後,綁架到西寧鎮的「610洗腦班」。在那裏,谷成蓮不准與其他法輪功學員說話,出入監室要打報告請示。每個監室都安有監視器和竊聽器,隨時監控著她們的言行。不准家人來探視,除非是來幫著做「轉化工作」的。他們還請來一些所謂的「幫教」,這些人的工資由被綁架到這裏的法輪功學員負擔。谷成蓮家窮,他們就叫她女兒來幫教、監控她;在她的堅決抵制下,他們才放她女兒回去上班。谷成蓮家本來就沒有固定收入,丈夫也已經過世,610還要她承擔洗腦班上每天6元的生活費;她本來絕食了12天,他們也給折扣算了6天生活費,共收了她44天的生活費,外加150元的其它莫名其妙的費用。這對於谷成蓮這個貧困家庭來說,簡直就是「雪上加霜」!她家的收入都是靠兩個女兒起早貪黑地掙來的。她們辛辛苦苦掙來的414元錢就這樣被他們訛詐去了!女兒們回家後,整整哭了一夜。

6、伍文秀,2003年9月24日一早,被川興派出所蔣俊,川興鎮楊培剛,孫登翠、楊異鄉綁架到西寧洗腦班,在洗腦班裏根本沒有一點自由。就是和同住一間房的法輪功學員說話都不允許。每間住房裏都安了兩個監控器,監控她們的一切行動。只要她們一煉功,就闖進她們的住房,橫加阻攔。強迫她們用手撿垃圾並要她們排隊報數,不服從就不准進房間。並脅迫單位領導以扣發工資來要挾伍放棄修煉,在洗腦班,每天繳6元生活費,繳、150元管理費。滿一個月就通知她丈夫繳伙食費,丈夫來繳伙食費還不開大門,叫他就在大門外面把錢遞給他們。連見她一面都不行。伍文秀被迫害三個月零一天。

7、宋平秀,2002年10月,被西城派出所綁架到洗腦班,強行洗腦42天;這期間不讓親人探視,不准法輪功學員之間談話──其實就是非法的變相關押、限制人身自由、虐待和精神摧殘。

8、王孝芳,2003年12月25日,市國安和長安派出所把她綁架,非法洗腦,整整關押她一個月。回來後他們扣了她540元工資,沒有通知她,又不給收據。當日王孝芳就去了市法院、州法院、市委辦公室和信訪辦,向他們講了她被迫害的事實真相及經過。他們都說應該關照她,還答應馬上給她解決。結果過了三天,王孝芳又被市610系統和國安綁架,進行強制性洗腦。又整整非法關押了她3個月。期間,王孝芳和西昌市許多法輪功學員們一樣,她們的人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侵犯和傷害。例如:一個姓蘇和一個姓陳的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脫光王孝芳的衣服搜查,強行強奪私人物品;在被姓陳的狠狠打了一個大耳光後,還被他罰站,曬了她4小時太陽,最惡毒的是他們還當著王孝芳的家人的面當眾打她……(王孝芳後來被非法勞教後在壓力下不得不放棄修煉,不久病逝)

9、胡芸懷,2003年9月24日,西昌西城派出所來了6、7個小伙子把胡芸懷騙到洗腦班,在那裏被非法關押了七十一天,州610主任杜西川,市610陳琪、張光榮,警察鄭啟友、肖××輪換迫害她,特別是杜×× 、唐××, 前後計算循環四十多人次,公安還威脅不要她在西昌做生意。

10、蘇育福,家住西昌市大興鄉建興二組。2003年2月28日,蘇育福正在女兒家做家事,莫名其妙的被川興派出所的陸德林、國安大隊的羅毅強行綁架到西寧洗腦班非法關押了41天。

11、楊曉玲,2003年9月17日,楊曉玲去州信訪辦諮詢,煉《法輪功》被罰款是否有文件,突然國安來了四個人還帶了兩名武警(全裝備)氣勢洶洶,問她來這裏幹啥?並看完記錄內容。結果在9月23日上午9點國安,外南派出所,以及領導等十多個人在大門口把她強行抬起來,塞進車綁架到西寧鎮洗腦班迫害。第三天法院兩名30多歲高個男子提審她,問她9月17日幹啥和誰在一起?楊曉玲說只去了一趟州信訪辦,過後才知道當日涼鋼下崗工人1000多在州政府靜坐要生存,偶然的巧合也驚動了法院。同時610還把楊曉玲的兩個親戚(60多歲)從千里之外騙來西昌安排住進洗腦班,來去的車票由親戚承擔,脅迫兩個親戚給楊曉玲施加精神壓力,製造精神痛苦和給610寫保證。

12、張天玉、2001年3月4日,張天玉在家看《轉法輪》,西城派出所及州食品公司保衛科李科長闖進她家,想搶走《轉法輪》未遂。他們未出示任何證件,將她綁架到西昌市馬坪壩洗腦班。每月勒索200元生活費。每天強迫看誹謗大法的錄像,學習栽贓誣陷大法師父及大法的資料、叫她們違背良心謾罵。逼她們寫「三書」洗腦轉化,對她們實施了殘酷的精神迫害。張天玉拒絕「轉化」,李玉旭辱罵她是豬,聽不懂人話。張天玉於2001年6月5日被放出,被非法拘禁了三個月。回家後長期被監控,沒有人身自由。

13、葛沙麗,2001年2月15日,單位受西昌市公安局指使強行將葛沙麗綁架到西昌市馬平壩洗腦班迫害3個多月,期間單位扣發每月補貼300元,因為她不「轉化」,把當年涼山州所謂的精神文明獎與修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轉不「轉化」掛鉤,使全廠每個職工的獎金被扣300元,同事們因為實際利益受到影響,葛沙麗常遭到一些同事的白眼。但也有正義感的同事說:誰不知道共產黨這些年來的歷次運動整人的毒招,其慣用連坐方式迫害人,像「文化大革命」挑起群眾鬥群眾,讓單位同事怨恨你,讓你在單位上無立足之地,以至家人、同事、親朋好友、領導都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14、郭兵,2001年2月15日,被綁架到馬坪壩洗腦班迫害了3個月,5月16日回家。單位只發給每月生活費300元,其餘工資全部被扣,300元生活費還被洗腦班勒索了200元,3個月共600元。

15、陳世榮、女、76歲、家住下西街、(市糧食局)。2003年7、8月,在鹽源被抓,和(高德玉、梅比輝)在鹽源關了一個星期,後回家一個月後被抓到洗腦班關了58天,被勒索錢。所謂「幫教」人員的錢也要她出。

16、梅玉輝,女,2003年9月被綁架到西昌市西寧洗腦班遭受迫害,在洗腦班被強制剝奪一切人身自由。監室內裝有監視器,上廁所都有人監視。非法收繳一切個人物品。利用親屬施壓。堅持信仰者不准親屬探視。強迫每位法輪功學員的親屬每月交納180元的伙食費和150元的管理費。

17、唐忠秀,2002年年底和2003年唐忠秀兩次被綁架進西寧洗腦班,610叫單位請所謂的「陪伴」人員來配合迫害她,陪伴人員的工資、生活費全部叫她支付。

18、王德香,2001年1月10日,西昌市公安局一科李玉旭、張小斌、王永榮一夥,到王德香家非法抄家,理由是因她修煉法輪功。並把她非法抓走關在市看守所。十天左右(過大年時),把她非法轉到布拖看守所,一週後轉到拓荒看守所,半個月後又轉到馬平壩洗腦班,因不放棄修煉被兩次罰站、烈日下暴曬。

19、二零零三年「十六大」兩會期間越西縣公安局以王志文,李躍平為首的警察劫持劉安會、孟先惠等七個法輪功學員,非法關押於原戒毒所內二十二天,並強化洗腦。二零零三年期間曾多次強迫洗腦,並脅迫家屬寫保證。

20、劉安會,女,六十九歲,越西縣商業局職工家屬,二零零二年被非法關押三個多月,二零零三年被綁架到越西縣洗腦班非法關押二十二天。

21、孟先惠,女,六十八歲,越西縣東城社區人,二零零二年被非法關押六個月,被勒索錢財二千元;二零零三年被綁架到越西縣洗腦班非法關押二十二天。

五、杜西川的種種行為已構成多項犯罪

違反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第五條)和人權保障原則(第三十三條),直接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違反《立法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犯下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等。

1、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律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

法輪功信仰者沒有任何組織,只是信仰「真、善、忍」,在不公的對待下行使公民基本權利講述真相、反迫害。而被檢舉人杜西川為著眼前利益,直接參與指揮對每一個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轉化」,運用各種殘忍手段非法剝奪合法公民的信仰自由。杜西川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無法無天地違法犯罪,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的犯罪主體身份,已經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杜西川在任涼山州610主任時非法主辦的一至五期洗腦班中,一直不經任何程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且不給予任何手續地任意剝奪限制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權,常常造成恐怖失蹤。對被害人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的持續拘禁,至少59人次,時間從29天至最長9個月。

杜西川所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定義、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別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實施非法剝奪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3、故意傷害罪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檢舉人杜西川卻為了實施所謂的「轉化」政策大量而系統的採用各種暴力、酷刑等方式任意傷害這些善良公民,給多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證據確鑿,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4、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杜西川在涼山州洗腦班所犯下的種種罪行,由於不法單位、人員嚴密的信息封鎖和刻意隱瞞掩蓋,大部份被害人受迫害的情況未能詳盡披露,曝光出來的不過是冰山一角。杜西川對人權和法律的嚴重褻瀆和踐踏,已不僅僅是在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群體犯罪,觸犯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不僅如此,還違反了國際法、《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犯下的「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