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制教育學校」,從其機構的組成、劫持的行為、洗腦的手段和過程、對嚴重後果的徹底無視,無一不暴露出它是無法無天、踐踏法律的黑監獄。洗腦班的主要成員,都是政法委、六一零的頭目等,他們摧殘人的良知,扼殺人的靈魂,毀滅人的道德和正義,幹的都是無法無天,傷天害理的暴行,已經觸犯了刑法,犯有「非法拘禁罪」、「酷刑罪」等!
一、「法制教育中心」是非法的
政府無權強行對公民進行甚麼教育,貪官污吏更不配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學校」不是合法學校,沒有教育部門審批手續。即使是正規學校,也根本無權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所謂的「法制教育學校」純屬違法犯罪機構。由中共山西省政法委掛帥,山西省「六一零」直接操控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強制洗腦班,對外掛牌叫「山西省法制教育學校」(或「山西省法制教育中心」),地址在太原市原勞教所內。其實,它既不搞法制教育,也不是學校,而是地地道道的黑監獄。這裏面關押的幾乎全部是被綁架來的法輪功學員,這個黑窩的使命就是用謊言、暴力、恐嚇,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所謂的「轉化」。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山西省太原市所謂的「山西省法制學校」,實際上是中共當局非法侵犯公民信仰和人身自由的私設黑監獄,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劫持洗腦的強制洗腦班。其主要成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政法委及「610」辦人員等),被綁架到洗腦班的法輪功學員,是處於全封閉,互相隔離的狀態中,法輪功學員之間互相不能見面(主要怕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共同反迫害)。法輪功學員上廁所時,前後左右都有人跟著。每天在房間內任由「六一零」及幫兇們擺布:看誣蔑法輪功的影像、電視、書籍,每看完一個就要表態。最終是逼迫法輪功學員表示不煉法輪功了,同時還必須要寫出三書(即保證書、決裂書、悔過書),寫了三書後,經「六一零」認定過了關方罷休,才不再折磨。
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也就是說,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之外,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二、參與的所有責任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借「法制教育中心」名義,非法限制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對法輪功學員不擇手段地進行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與摧殘,用強制、高壓、恐嚇等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放棄修煉,它是超越憲法和法律的非法機構,是中共「六一零」私設的黑監獄,是名副其實的法西斯集中營。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犯罪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因此,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如2011年10月太谷縣政法委「六一零」夥同太谷縣國安公安及一些鄉鎮派出所警察和一些鄉鎮人員把法輪功學員趙俊英、郭威忠、孫國秀、張慧仙、王變香、李柱子等非法拘禁在所謂的「山西省法制學校」半月左右,有的長有的短,用謊言、暴力、恐嚇,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所謂的「轉化」。
又如2012年9月中共所謂的「山西省法制學校」在「七五三」兵工廠租用該廠大禮堂對「七五三」兵工廠的法輪功學員,太谷紗廠法輪功學員郭潤蘭及太谷縣小白鄉的法輪功學員王桂香進行綁架,同樣用謊言、暴力、恐嚇,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所謂的「轉化」。
特別是2013年5月剛把韓來親(法輪功學員)非法冤判四年,2013年11月1日就又把法輪功學員韓來親的妻子郭金仙(法輪功學員)綁架到太原市所謂的「山西省法制學校」洗腦迫害,威逼利誘,利用類似何祚庥一類所謂教授科學家(其實是失去良知和靈魂扭曲被中共當局利用來害人的痞子)來欺騙人,惡人說甚麼不「轉化」就判刑,恫嚇,哄騙,一直非法在所謂的「山西省法制學校」關押了近十四天逼迫她放棄對大法的信仰。還給點小恩小惠,利誘她。其夫韓來親因修煉大法向世人講真相就非法判刑四年,這不是中共山西省政法系統當局在踐踏憲法踐踏人權嗎?這不還是在執行江澤民的」對法輪功不講法律」的邪惡政策嗎?
廢除邪惡的勞教制度是想搞憲政,是除去了一個怪胎。而所謂的「法制學校」或「法制教育中心」也是變異怪胎,也和「勞動教養所」一樣無需檢察院起訴,無需法院裁決,只需政法委「610」利用公安人員就可把人隨意綁架進行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與摧殘。它是中共「六一零」私設的黑監獄,是名副其實的法西斯集中營,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因此,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借「法制教育中心「名義,用哄騙利誘、侮辱謾罵、長期剝奪睡眠、罰站、強迫看抹黑法輪功錄像、毒打、等等非人的手段這麼殘害法輪功學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已觸犯法律,犯下「非法拘禁罪」;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犯了「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善惡有報,希望良知尚存者明白真相選擇好的未來。許多迫害法輪功的政法委「610」公檢法人員已遭惡報,迫害好人必遭天譴,希望良知尚存者明白真相,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