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被劫持在圖牧吉勞教所的27名女學員聯名申訴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二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報導)二零一三年元月一日,被非法關押在內蒙古圖牧吉勞教所的二十七位女法輪功學員聯名向檢察院申訴,聲明法輪功學員無罪、中共迫害是非法的,「只要迫害一天不停止,揭露迫害的抗爭一天不會停止」。

她們在那麼邪惡的環境裏,通過這種形式證實著大法,揭露邪惡,利用法律維護法輪功學員的權利。她們希望能有正義的律師站出來,伸張正義,制止邪惡。

申訴書

尊敬的檢察官:

目前被關押在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紮賚特旗圖牧吉勞教(戒毒)所女隊的近三十名法輪功學員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利,對被非法關押和迫害進行申訴。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以及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憲法的效力高於行政法則,地方法規,規章。

根據以上法律,我們認定所有對法輪功的迫害和處罰,是違反《憲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

這些年來對法輪功的迫害據有關部門稱,「依據」是所謂的《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所列的邪教中並沒有法輪功。將法輪功定性為「×教」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份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信口而來的一句定性的話,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緊跟,其它中共媒體跟風造假進行鋪天蓋地的誣陷,但江澤民的意願並不代表法律。後來為了彌補這種荒唐行為,又推出了「兩高」解釋,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但最終只是個解釋,並不是法律。

十三年來,中國司法界依據《刑法》第三百條和江澤民等人的意願大肆抓捕,大行冤獄,非法抄家,非法關押判刑,用盡集古今中外最下流,最邪惡,最惡毒的手段進行迫害。多少人被奪去生命,多少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流離失所,多少人被致傷,致殘,甚至精神失常。二零零六年三月,瀋陽蘇家屯「中西醫血栓醫院」一名外科大夫的前妻在海外曝光了該醫院從事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非法牟利後焚屍滅跡的黑幕,在全世界引起極大關注。江澤民、羅幹在海外各國被控告,以「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立案定罪。

中共警界的風頭人物、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具體實施者王立軍,原重慶市副市長、原公安局局長,二零一二年初化妝成女人躲到美國駐重慶領事館,後被中共投進監獄。王立軍在位期間還專門發表一篇與其職業毫不相干的「人體器官移植」方面的論文。他的頂頭上司薄熙來也進了監獄,他們的後台老闆即將浮出水面,接受法律和正義的審判。

國際追查組織早已成立,對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個人、團體和組織,無論時日長短,無論天涯海角必將追查到底!

十三年來在這場滅絕人性的巨難中,大法弟子沒有倒下,我們用大善大忍的胸懷,堅不可摧的正念和平理性的講述被迫害的真相。只要迫害一天不停止,揭露迫害的抗爭一天不會停止。

圖牧吉勞教所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逼寫「悔過書」,「決裂書」,「保證書」等等,不寫就被關禁閉,並由犯人專人看管,寸步不離。並以多減期的辦法唆使和鼓勵普教犯人打罵,恐嚇,侮辱,體罰,用電棍電擊法輪功學員。有的法輪功學員長期處於被迫害之中,不允許與任何人交流,在「牢中牢」艱難度日。勞教所不允許法輪功學員盤腿、閉目坐著;不允許有筆和紙,連知道時間的權利都沒有。

我們強烈要求:

一、馬上無條件釋放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二、追查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對給法輪功學員造成的精神損失,身體損害和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四、還法輪功清白,還我師父清白。

申訴人:被關押的二十七名法輪功學員
王曄 沈越千 郭亢 林風蓮 程富美
王少華 周麗娜 譚珍 巢劍歐
王春霞 付英 張秀麗 盧琳 劉亞春
李春蓮 唐桂林 梁作娟 張紅
李小花 臘梅 劉淑蘭 楊豔華
賀汝嘉 王麗 王素萍 李秀芬 敬章秀

二零一三年元月一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