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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彬家屬擬控告內蒙巴林左旗警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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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法輪功學員趙春霞與丈夫賈彬於二零一二年六月至十二月,先後被中共警察綁架,家中財物被搶劫;趙春霞被非法關押半年之久,賈彬則被非法批捕。

賈彬家人認為,警察綁架賈彬違反《憲法》、《刑法》、《警察法》,擬就此案對涉案的赤峰市巴林左旗「六一零」警察高延國、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人提起控告,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賈彬,返還所有被搶走的物品,並依法追究相關警察的刑事責任。

以下是賈彬的家人控告書的主要內容。

妻子被綁架,賈彬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六一零人員高延國、王立新、左旗公安局、國安大隊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多人闖到賈彬家,搶走電腦、打印機等個人物品,搶走現金一萬四千左右和許多私人物品,至少折合現金二萬元,總計高達三萬四千元。

惡徒原企圖綁架趙春霞的丈夫賈彬(當時沒在家),未遂,於是綁架了法輪功學員趙春霞,賈彬當時沒在家,被迫流離失所,之後被迫流離失所。

三兒女頓失生活來源

他們的大女兒在上大學,下學期的學費還沒有著落。家中留下十二歲的小女兒和九歲的兒子,頓失生活來源,只好靠老人照顧,他們的奶奶、姥姥、姥爺都是70多歲的農村老人,家中也沒錢,每天還要到3、四里以外的學校接送孩子。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上午,趙春霞的三個子女,身披「我要媽媽,我要吃飯」的條幅,手裏舉著「我媽媽因煉法輪功被警察抓走了,爸爸不知去哪了,家裏的錢也被搶走了,我們無家可歸了」的大牌子,從赤峰市巴林左旗林東鎮的街道上,一直走到巴林左旗政府大樓前。

當三個孩子要進政府大樓時,巴林左旗610、國安大隊隊長田立成、教導員李宏柱、成員高樹軍等帶領三十多名警察包括特警、多輛警車,把三個孩子團團圍住,搶走三個孩子手裏的牌子,撕扯孩子們身上的條幅、衣服,並把三個孩子強行拖進政府大樓的警務室。三個善良的孩子哪見過這樣的陣勢,嚇得哆哆嗦嗦的,哭作一團。圍觀的人議論紛紛,好多人都流下了同情的淚水。

三個孩子被關押了,警察不給水喝,不給飯吃,他們自己卻輪班吃飯。當有人問到三個孩子給關到哪了時,李宏柱等人說在信訪辦,但信訪辦的人說孩子不在他們那,這個事跟他們一點關係沒有。

到了下午五點多,孩子們的表叔知道了這件事,急忙趕來,據理力爭,強烈要求放三個孩子和趙春霞。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卻只同意放兩個小的,要繼續關押趙春霞的大女兒,孩子的表叔堅決不同意,最後才將三個孩子接出。

田立成、李宏柱等又拿出一張紙,說這是趙春霞父母答應撫養三個孩子,上面有她們按的手印。趙春霞父母快八十歲了,根本就沒有見過田立成、李宏柱等。趙春霞父母得知這個情況後,氣憤地說,「造假都造到家了。」

賈彬被綁架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公安局出動多輛警車,國保大隊長宮傳興帶領十幾名便衣警察,闖到敖漢旗烏蘭鄉黃花甸子村,強行綁架了幫助村民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的七位法輪功學員包文菊、包文榮、馬曉光、王秀峰、賈彬、王志剛、蘭廣飛以及司機陳志勇。

後來六名法輪功學員和司機均被無條件釋放,唯有賈彬被非法拘禁在敖漢旗看守所。日前,林東檢察院非法批捕賈彬。

警察綁架賈彬後,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才將他的妻子趙春霞放回家。

目前,賈彬的家人已就賈彬夫婦被綁架、關押一事,控告涉案警察高延國、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人,並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賈彬,立即返還所有被搶走的財物,並要求對受害者的身體、精神傷害及財產損壞予以賠償。控告人表示希望相關部門嚴肅處理此事,使違法犯罪的警察得到懲處,使無辜的人恢復自由。賈彬的家人還表示,如果各級部門不能把犯罪人員繩之以法,將會把此案例提交到國際上。

信仰法輪功合法參與迫害者有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從法輪大法修煉人的表現及世間道理看,江澤民操縱中共政權全面迫害法輪功之前,當時的法輪功學員只做了兩件事:一是自己讀書煉功;二是弘揚法輪大法,讓別人也知道法輪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都只是做好人,身體健康,過程中既不影響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益,也不影響社會秩序,而且於國於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每個中國公民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同樣也有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上述單位警察等人員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規定,觸犯了法律。上述單位警察等人員也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他們至少犯下9條罪行:1、綁架罪;2、誣告陷害罪;3、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4、非法搜查罪;5、搶劫罪;6、誹謗罪;7、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8、非法拘禁;9、故意傷害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現在給申控人家屬造成嚴重的人身和精神傷害的後果以及所犯罪行,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補償。申控人請求有關機關對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警察:高延國、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人員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高延國等惡警一直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參與綁架賈彬夫婦的惡警高延國、王立新,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人,一直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二零零九年十月,法輪功學員李祥宇的非法勞教到期,母親王玉蘭去勞教所接兒子。巴林左旗六一零的惡徒高延國、李冰、王立新也開車去勞教所,企圖把李祥宇綁架到洗腦班,遭到王玉蘭阻止,他們就把王玉蘭也拖上警車。途中李祥宇走脫,至今流離失所。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法輪功學員陳豔平非法勞教到期,被高延國、王立新劫持到左旗賓館,由惡警李宏柱等多人看管,逼迫陳豔平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法輪功學員吳國輝被綁架。高延國參與非法抄家,搶走私人物品。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赤峰市「六一零」陳曉東、圖布新、左旗「六一零」高延國、東城區宋某某闖入李勝軍家進行騷擾。

法輪功學員侯桂蘭被非法關押迫害回來以後,惡徒高延國經常給她丈夫打電話騷擾,使侯桂蘭和她的家人不得安寧。

二零一零年,法輪功學員趙桂榮的妹妹要去呼和浩特女子監獄看趙桂榮,高延國、王立新多次無理刁難。高延國也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李玉芬、王春華、楊翠豔。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日晚六點多,高延國、左旗公安局國保大隊田立成、李宏柱等多人,綁架了法輪功學員馬洪慧和妻子鄭桂芝,及來串門的林東二小女教師陸桂霞。非法抄家,搶走電腦,打印機等個人物品,直接經濟損失一萬二千多元。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四點多鐘,「六一零」高延國、王立新,左旗公安局國安大隊的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人闖入法輪功學員吳景剛家,非法抄家,且門鎖被惡人換掉。吳景剛被非法關押在左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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