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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英語教師講真話被勞教 家人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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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南京市秦淮區法輪功學員李軍,二零一二年五月五日在張貼法輪功真相資料時遭中共警察綁架,先被非法拘禁於南京市看守所,後被轉關南京市洗腦班私設黑監迫害,因李軍堅定「真善忍」信仰,拒絕所謂「轉化」,又被劫持到江蘇句東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零三個月。

李軍的家人認為,李軍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無罪。法輪功學員在遭到中共的長期迫害,卻沒有任何言論自由、上訪渠道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收入製作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清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揭露媒體謊言,揭露中共迫害,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容中共侵犯。

鑑此,李軍的家人已向南京市政府、江蘇省勞教管理局提出嚴正申訴,要求無罪釋放李軍,並揭露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洗腦班、江蘇句東女子勞教所的迫害行徑,要求追究參與迫害者的責任,賠償一切損失。

以下是李軍的家人的申訴狀:

一、李軍的簡要情況

李軍,女,一九七一年五月生,南京市建鄴區四松庵小學英語教師,二零零九年看《轉法輪》、學法煉功僅一月,一身疾病痊癒,預約的手術被取消,兒子難治的皮膚病也不治而癒。身心重獲健康的李軍從此走上了修煉法輪大法的、返本歸真的幸福大道。

為了讓更多人明白法輪大法的真相、破除中共的造謠誣陷,得法不久的李軍自願開始對民眾講法輪功真相。而因為李軍講真話,卻遭到不法人員的綁架、強行洗腦、非法勞教等迫害。

二、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而且洪傳世界 迫害元凶江澤民遭多國起訴、被下令逮捕

《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民政部所謂的「取締」的決定、公安部隨後的「六條通告」、江澤民在法國面對《費加羅報》記者,信口誣蔑法輪功的言論以及隨後跟風的《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不但不是法律,而且違反法律。把它們作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依據,是執法犯法。

法輪功不但在中國完全合法,而且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各地褒獎兩千多項。自二零零零年起,李洪志先生連續四年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

而作為發起對法輪功殘酷迫害的元凶,瘋狂叫囂「三個月消滅法輪功」的江澤民先後在全球三十多個國家被以「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等多項罪名,在五十多個刑事和民事訴訟案中被起訴,堪稱二十一世紀國際社會人類最大的訴訟案。

目前,已經有包括江澤民在內的四十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被列入加拿大皇家騎警的監視名單,他們一旦進入加拿大,就會立即受到調查。結果可導致這些人被拒絕發放簽證、並被禁止入境,甚至會因其犯下的「反人類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訴。江澤民和羅幹一旦出國,就會被國際刑警抓捕,接受阿根廷聯邦法庭被控犯下「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審判;江澤民、羅幹、薄熙來、曾慶紅、吳官正等只要踏上西班牙國土,就將被立即逮捕並送上西班牙國家法庭。

薩達姆僅憑在杜賈爾村一案報復屠殺了一百四十三人,就被以「反人類罪」送上絞刑架。薩達姆可以上絞刑架,你江黨魁就不能上絞刑架嗎?!江澤民及其幫兇迫害死幾百萬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罪行、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這個星球上前所未見的邪惡」(加拿大「關於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獨立調查組)夠他們上百餘次絞刑架而不止。

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犯下的罪行,其迫害手段之多之殘酷,迫害範圍之廣之系統;謊言散布之大之無恥,謊言危害之深之惡性,扭曲人的精神良知之邪惡之嚴重,都堪稱人類歷史上對信仰的一次最系統、最卑劣和最邪惡的迫害,堪稱中華民族史無前例的一場浩劫和恥辱。

三、李軍講真相的行為不僅完全合法 而且是救人的善舉

法輪功學員在遭到中共的長期迫害,卻沒有任何言論自由、上訪渠道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收入製作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清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揭露媒體謊言,揭露中共迫害,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容中共侵犯。

法輪功學員無意於政治權力,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就是揭露迫害,救度被中共謊言矇蔽、毒害的世人,讓人們不再因相信謊言而仇恨佛法,仇恨走在神路上的大法弟子,從而失去這萬古難遇的得救機緣。

退一步說,法輪功學員即使是「搞政治」、「參與政治」也是公民權利,並不違反法律,不容中共作為藉口進行誹謗和打擊。

所以,李軍講真相的行為不僅完全合法,受到《憲法》和國家法律的保護,而且是濟世救人的大善之舉。

四、南京市洗腦班是非法的「黑機構」

中共「六一零」組織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凌駕於公檢法之上,功能類似中共的「中央文革小組」、納粹的蓋世太保。

南京市「六一零」洗腦班是一個根本不屬於司法機構的「黑機構」,沒有司法權,更沒有對公民實施關押、拘禁的權力。其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強行關押都是違法犯罪,在其中進行的、沒有法律底線的洗腦迫害更是罪上加罪。

將李軍數月拘禁於南京市洗腦班迫害是違法犯罪行為,所有參與迫害者必須受到法律懲處。

五、勞教制度是中共違法私設的刑罰

勞教制度來源於農奴制度,由中共從前蘇聯引進,國外稱之為中國的古拉格(即前蘇聯的勞改營、集中營),是中共違法私設的刑罰,在當今世界所有正常國家中幾乎無一範例。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可見,勞教制度嚴重違背憲法和法律,使法律失去了尊嚴和權威,使法律條文變的一錢不值,也使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勞教制度不僅違背憲法和法律,也違背國際公約,嚴重侵犯人權。中共蓄意迫害法輪功,自然要廣泛利用這種非法的勞教制度為其踐踏法律、踐踏人權的、見不得人的迫害開道和掩蓋罪行。

退一步,暫且不談勞教制度在國際國內司法界存在爭議,就是勞教本身規定的前提條件,也與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任何聯繫。

所以,對李軍所謂勞教一年零三個月的處罰決定沒有任何依據,更沒有法律效力,相反是中共官員對李軍的違法、迫害行為,必須依法追究迫害者的法律責任。

六、勞教所犯有「虐待被監管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哪怕毆打一次、體罰虐待一次,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縱容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

據明慧網報導,法輪功女學員在江蘇句東女子勞教所不但被虐待,而且遭到嚴重迫害:

南京市下關區(現合併為鼓樓區)陳英被迫害致死;
寧夏銀川張淑芳被迫害出肺癌、膽管毒素、高血壓,不久在南京去世;
南京市鼓樓區蔣秀雲被迫害出肝腹水,不久離世;
南京市白下區(現合併為秦淮區)戴小敏被迫害得至今失去記憶,不能正常思維;
南京市白下區(現合併為秦淮區)謝麗華四次被非法勞教、遭殘酷虐待和毒打,被毒打時慘叫聲整個三大隊都能聽到;
南京市玄武區籍建霞被打破頭,鮮血直流,後縫了好幾針,神經一度錯亂;
南京市玄武區唐淨梅被迫害成肝腹水;
南京市玄武區王惠蘭(腿原來略有殘疾)被迫害得腿傷殘嚴重;
南京市玄武區孔慶美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南京市玄武區奚留英被惡警蔣冬梅唆使吸毒賣淫女謝麗芳用四把牙刷塞進陰道裏刷,用鐵夾子夾乳房,非人折磨令其留下嚴重後遺症,心理遭受巨大創傷;
南京市鼓樓區陳玉潔被迫害癱瘓,生活不能自理;
南京市六合區胡珍如(六十多歲)被拖把捅下身,被打斷肋骨,大腦留下後遺症,下半夜不能入睡,因做奴工,雙手嚴重變形;
南京市註冊稅務師李彩蘭被迫害致貧血、低血壓;
南京市劉書雲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南京市浦口區趙文英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南京市浦口區余淑霞被賣淫女掐大腿筋,拔陰毛,險些喪命;
南京市溧水縣(現改為溧水區)孫廣玉被迫害致胃部腫瘤、胃部大出血;
南京市溧水縣(現改為溧水區)彭秀英被迫害得心血管堵塞、精神不太正常;
南通市通州市王吉平被迫害癱瘓,至今坐輪椅;
南通市王莉(市政府工作)被迫害得神志不清;
南通市吳榮朵被迫害致精神失常;
南通市啟東市黃紅萍(南京河海大學畢業)被妓女謝麗芳等殘酷毒打、性摧殘,下身青紫,躺在床上一個多月不能正常行走;
徐州市邳州市趙榮彩被吸毒賣淫女打成腦震盪;
徐州市朱瑞峰被毒打得脖子縮進胸腔,後去鎮江某醫院拉出;
徐州市沛縣董敏被迫害致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
鎮江市左英愛被惡警霍燕毒打的皮膚腫脹、發亮、青紫發黑,腿被打斷;
鎮江市夏玉蘭被惡警打得遍體鱗傷,大小便失禁,生命垂危;
常州市王玉琴被迫害致死;
常州市鄧金妹被打得經常胸痛,回家時仍有內傷;
常州市陸亞芹被男獄警將左腿踢成傷殘,不能正常行走;
淮安市杜明亮被吸毒賣淫女將右腿踢成傷殘;
淮安市吳豔萍被迫害致生命垂危後,被保外就醫;
鹽城市高玉蘭(未婚)因長期不讓睡覺,兩眼視網膜脫落,並被送入男勞教隊遭男勞教人員居大春扒光衣服侮辱;
鹽城市王建平遭野蠻灌食致小便失禁,牙被撬掉,被燙傷食道和胃;
連雲港市新浦區杜秀菊(優秀教師,未婚)被賣淫女謝麗芳性摧殘和變態凌辱,被迫害後多月直到回家,下身仍流血不止,醫生診斷可能失去生育能力;
宿遷市泗洪縣劉冬梅(當時二十多歲)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泰州市興化市陳荷蓮遭殘酷電擊、髒物塞入下身,毆打摧殘下身,指甲掐乳頭;
法輪功女學員周信芳被迫害得生活不能自理,蓬首垢面,精神失常。
……

再看江蘇方強男子勞教所:
南京市玄武區徐台彬(南京農業大學教師)被迫害成腦血栓,後含冤離世;
南京市白下區(現合併為秦淮區)彭繼龍耳朵被惡警魏紅惠、姜信海打聾一隻耳朵,聽力至今沒有恢復;
南京市棲霞區韓海強被野蠻灌食致生命垂危,搶救三天後才脫離危險;
南京市江寧區夏建國被迫害得心臟病復發;
蘇州市陳盤根教授(清華大學畢業)被迫害致死;
蘇州市吳中區江炳生被迫害致死;
蘇州市吳中區尤興根被迫害致死;
蘇州市何國平被打斷肋骨,小便便不出(勞教所不讓上廁所),異常痛苦;
蘇州市道橋工程師胡春清耳朵軟骨被擰碎變形;
蘇州市李中偉被迫害得滿頭白髮,眼神呆滯;
蘇州市路通被迫害致多處傷殘;
常州市吳殿輝(碩士)被迫害致死;
常州市唐建新被電棍電得滿嘴牙齒鬆動,一個星期不能說話;
鎮江市汪嵩被折磨得半身不遂,無法正常行走;
鎮江市楊漢震(當時年近七十),被惡警魏紅惠,朱康林,潘育華毒打、吊打昏死至少十次;
鎮江王永新遭藥物迫害、人體試驗,兩次失去記憶、兩次失明,皮膚及面部灼痛,體內奇癢難忍,大小便失控,全身浮腫,咳嗽氣急,呼吸不暢,不能站立行走,牙根鬆動出血,牙齒脫落,出來後多次出現藥物反應;
鹽城市朱勇(原縣人大代表)被迫害致死;
鹽城市郭乃同被迫害致死;
鹽城市鹽都縣張萬年(原龍崗糧站站長)被迫害致生命垂危,回家一天後含冤離世,終年七十一歲;
鹽城市經濟開發區黃中亮被迫害致死;
法輪功學員劉書德(河南省永城)被毒打、體罰致殘;
法輪功學員屈玄(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多次被毒打得失去知覺,頭腦後來一直都不能完全清醒;
法輪功學員王忠寶(黑龍江省伊春市)被折磨得幾乎癱瘓;
……

還有更多遭電棍電擊、酷刑毒打、體罰虐待案例的,限於篇幅,難以盡述。

二零一二年八月,李軍被轉綁臭名昭著的江蘇省專門迫害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黑窩──江蘇句東女子勞教所關押、迫害,在迫害黑窩被夾控人員任意打罵,每天遭集訓組(勞教所的「牢中牢」、人間地獄)折磨和強制洗腦迫害。

七、無罪釋放李軍 追究迫害者責任 賠償一切損失

鑑於勞教所一貫對法輪功學員毫無法律約束的嚴重迫害,一貫利用、縱容、唆使甚至逼迫吸毒賣淫類勞教人員作為包夾協助進行殘害、折磨,我們作為親人非常擔心李軍的身心健康在黑窩遭受摧殘。因此,我們強烈呼籲並要求無罪釋放李軍,所有對李軍實施強制洗腦迫害、體罰虐待、任意打罵的獄警和包夾,必須依法嚴肅懲處,追查到底。

勞教制度本身就違法,在勞教所,強制「轉化」、體罰迫害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更是違法犯罪的惡行。面對親人遭受迫害,我們不能沉默,否則就是對邪惡的縱容和認同,就是對良知的踐踏和褻瀆。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因此:

鑑於對中國作為一個真正法制國家的期待;

鑑於對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的徹底否定和堅決抵制;
我們特提起申訴,要求對李軍無罪釋放、恢復名譽、挽回不良影響,並追究相關迫害者的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以及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我們申請國家賠償,要求針對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六一零」非法組織、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洗腦班、江蘇句東女子勞教所等相關單位對李軍無辜綁架、非法關押迫害至今所造成的一切肉體、精神、經濟損失,給予全額的、足夠的賠償。

同時,鑑於申訴不限定次數,沒有時效限制,我們將繼續申訴,直到李軍的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中共迫害一天不結束,我們就一天反迫害不止。問題不解決,我們將一直申訴到底。

雖然中國不幸被中共竊政,雖然中華大地暫時某些不法黨徒橫行,雖然不法黨徒甘願為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賣命,我們依然相信,邪惡永遠壓倒不了正義,法律是公正的,歷史更是公正的,人世間,正義和良知永存。

申訴人:李軍的家人
二零一三年三月

抄送: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洗腦班、江蘇句東女子勞教所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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