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艱難的索要判決書的過程
得知馮雲剛被非法秘密開庭後,馮雲剛家屬數次找錦州市太和區法院主審法官王巽要判決書,均遭拒絕。不給判決書,不就是明擺著知道自己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是違法的,害怕判決書作為罪證被留下來嗎?也害怕當事人繼續上訴嗎?
馮雲剛妻子帶著申請相關部門對法官王巽進行檢查監督、督促其履行職責、依法向被告人親屬送達判決書的請求書以及相關法律條文等多次找到太和區法院、檢察院、錦州市中級法院等。
關於對太和區法院王巽法官進行檢查監督、督促其履行職責、依法向被告人近親屬送達判決書的請求
錦州市檢察院、太和區檢察院及相關領導:
太和區王巽法官在沒有告知家屬、沒有通知參加旁聽、秘密開庭並拒絕告知家屬的多次問詢、非法剝奪上訴權的情況下,將我丈夫馮雲剛判刑5年。
家屬要求獲得判決書,但始終遭到王巽法官拒絕。現請求依法進行檢查監督,監督督促太和法院王巽法官依法將判決書送達給我們。
1、法律明確規定,法院應該向家屬送達判決書;
2、法律明確規定,家屬有權代為提起上訴和申訴,有權獲得判決書。(相關法律條文附後)
請求人:馮雲剛妻子
第一次: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馮雲剛家屬到錦州市太和區法院去要判決書,當時門衛給馮雲剛案子的主審法官王巽打了兩次電話對方沒有接,後通過其他人找她,才接了電話,她說:案子已經辦完,送走了,與我沒有關係了。當家屬說要給王巽留下一份檢查監督請求書及相關條文時,王巽說自己在外邊,當家屬言明想通過門衛給其留下一份時,王巽撂下了電話,沒有聽家屬陳述。
緊接著家屬去了太和區檢察院,找馮雲剛案子的公訴人趙曉軍,趙曉軍沒有出面,讓門衛轉交材料。
家屬又去了錦州市中級法院,一接待人員不想留材料,但在家屬的再三說服下,才勉強留了一份,但推脫要家屬再回法院找。
家屬返回太和區法院,一信訪主任只把材料留下一份。
第二次: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馮雲剛家屬又到太和區法院,但沒有找到王巽。一信訪主任答應給問問,並留下一份材料。
第三次:
二月六日,馮雲剛家屬再次到太和區法院,當時法院正在進行新年聯歡,大門緊鎖,裏面歡聲笑語卻見不到人。
第四次:
二月七日,馮雲剛家屬又到太和區法院,信訪辦主任說他管不了,讓找王巽。當家屬終於找到了王巽後,王巽說:你已經找了信訪,我就不管了。當家屬又去找其他工作人員訴說,他們都推說過年後再來吧。沒辦法,家屬又去找信訪辦的一個王姓主任時,王主任說這事只能找王巽,並說法輪功的案子特殊,都得聽上邊(指示),「對法輪功就是不講法律」等話,說「這是上邊領導決定的」。
馮雲剛家屬面對這些工作人員的推諉、不負責任,想起自己的丈夫被誣判的委屈,非常激動、氣憤,身體癱軟,幾乎昏厥過去,在這種情況下,王主任才請示太和區法院院長,把判決書拿來讓家屬過目,並說:法輪功(案子)判決書都不給家屬,只能讓你看看。隨後,法院人員讓家屬離開。
第五次:
二月二十二日,馮雲剛家屬找到錦州市太和區檢察院公訴人趙曉軍,趙說:與我沒有關係,找法院去。家屬無奈,找到太和區政法委司法監督辦公室,他們當時答應給太和區法院打電話。
第六次:
二月二十六日,家屬再次到太和區政法委司法監督辦公室,工作人員轉述了太和區法院的說法:法輪功的判決書都不給,別的(案子)都給,「上邊有文件、有司法解釋,不讓給法輪功」。
隨後,家屬去找錦州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說不管,仍要家屬找太和區法院。
第七次:
三月五日,馮雲剛家屬仍去找太和區法院,工作人員都躲著家屬,不見。
迄今為止,馮雲剛家屬仍然沒有得到判決書。
馮雲剛家屬在過年期間到遼寧瀋陽第一監獄去看馮雲剛,工作人員說不知道人是否在這兒,不給查,不讓見。三月二十日家屬從錦州六點多鐘出發,十點半趕到第一監獄時,獄方以馮雲剛「不「轉化」」為由(尤以接待處主任高正魁為甚),層層報批,竟下午兩點多鐘才見到馮雲剛,僅僅二十分鐘的時間就得別離。
二、馮雲剛修大法脫胎換骨,如今遭誣判身陷大牢
馮雲剛,男,現年六十二歲,原錦州市鐵合金有限公司職工。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前,身體很不好,患有心臟病、高血脂、肺結核等,而且脾氣暴躁,吃喝嫖賭甚麼都幹,還和妻子離了婚。修煉後不僅無病一身輕,更是改掉了惡習,而且夫妻重歸於好。他修煉後變得吃苦耐勞,不怕髒、累,在家庭中、鄰里間、工作崗位,口碑很好。
馮雲剛曾於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勞教兩年,這是他第二次被迫害了。
三、對參與迫害者的勸告
法輪大法洪傳於世已經二十年,「真、善、忍」的美好與法輪功修煉者的博大胸懷已經越來越為人們所讚譽,各國反迫害的呼聲已經越來越高,真相大白於天下指日可待,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每個參與迫害者,不管主動的還是被指使的,都會被追究。中共公檢法人員拋棄法律原則、依據上邊的口頭指令進行違法判決,這是明知故犯的在犯罪,現在不被追究,不等於將來不被追究,起訴書、判決書上的署名不是已經給自己留下了確鑿的被追究的證據嗎?
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曾有律師告誡法官「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希望所有參與迫害者能夠警醒,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將來,不要背負中共犯下的罪,不要當中共的替罪羊,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贖罪機會!
四、主要參與迫害責任人及信息
1、錦州市太和區法院:
院長:金京釗 0416─2872889(辦) 18941603888
副院長:劉松林 0416─2872811(辦) 18941601955
副院長:孫鳳忱 0416─2872898(辦) 18941601918
副院長:袁鑫 0416─2872899(辦) 18941601963
副院長:宮敏 0416─2872818(辦) 18941601966
刑事庭庭長:李傑 0416─2872852(辦) 18941601917
刑事庭副庭長:趙利群 0416─2872843(辦) 18941601920
刑事庭(馮雲剛案主審)法官:王巽 0416─2872843(辦) 15941691121 18941603570
紀檢組長:梁賀祥 13840608699 18941601919
信訪辦副主任:王錦山 0416─2872839(辦) 18941601972
2、錦州市太和區檢察院:
檢察院(馮雲剛案)公訴人:趙曉軍 13897871799
附:關於近親屬可得到判決書的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判決書應當送達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
第三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申訴的,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第三百七十二條 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等法律文書;
(三)其它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