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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非法庭審 檢方理屈詞窮卻無理要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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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四月二十日,蘭州市紅古區法院對陳德光、盛春梅夫婦進行了非法開庭,通知是十點開庭,家屬與律師均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法院門前,法院大門緊閉,小門關著出入憑臉或旁聽證,國保大隊和派出所警察在一旁隨時候命。

大約十點半,法院大門打開進去一輛載滿警察的依維柯(警察下車後就三三倆倆分散開進行警戒),十點三十五左右又進去一輛救護車,又過了大約十多分鐘,盛春梅從車上下來被人攙上樓梯進入法院裏。十點五十左右,陳德光到了。兩位老人進去後,持有旁聽證的人(國保大隊,政法委,六一零,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員)進去,接下來是律師,家人因無旁聽證暫時不讓進,這次來參加庭審的家人有:盛春梅的大姐,盛春梅的小弟,陳德光、盛春梅夫婦的兒女和女婿及外孫女共計六人。法官說小孩不能進入,這樣家人只能進四人,等到國保大隊大隊長李陵發旁聽證時卻只允許三人進(疑問一:哪條法律規定了家屬旁聽人數?疑問二:法院的法警呢?國保大隊是警察下屬部門,為何管起法院的旁聽證,是他們本是一家還是國保大隊超越權限?)當家人提出異議時,李陵就問你們進不進,盛春梅的大姐因等待時間過長急於上廁所,因說話聲音大一點,李陵就說不讓進。

進入法庭後,在工作人員的安排下家屬於第二排就座,開庭後,先宣讀了法庭規定再對身份進行了卻認,如:合議庭成員,公訴人,律師和陳德光、盛春梅夫婦。然後庭審開始,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陳德光、盛春梅夫婦堂堂正正的承認了他們所做的事,公訴人列舉了所謂的證據,律師進行辯護。

總結為以下幾條: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證據如下:憲法,刑法中均無明文規定,兩高(高級法院,高級檢察院)司法解釋中無明文規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中沒有,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中沒有(參看百度搜索「中國已公布的邪組織名單」其餘均為個人看法,無國家下發的文件)(編註﹕中共邪黨沒有資格評判宗教信仰)。

二、應用法律不適當。以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來起訴陳德光、盛春梅夫婦是毫無根據的。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編註﹕法輪功是正法,中共才是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歪曲法律陷害好人)。
二)法輪功沒有組織(若有請說明法輪功的組織形式,陳德光、盛春梅夫婦在其中為何職位,如何組織利用此組織)。
三)陳德光、盛春梅夫婦是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的,他們僅僅是個工人有何權力有何能力破壞法律的實施。
四)他們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
五)陳德光、盛春梅夫婦曾因修煉法輪功被勞教,那時是以「擾亂社會治安」為罪名,同樣的行為同樣的原因為甚麼罪名不一樣,是因為公訴人不懂法律嗎?

三、執法人員不遵守法律
一)在抓人、搜查時從不主動出示證件。
二)在審訊過程中刑訊逼供,誘供。陳德光老人身上至今猶有被花莊警察張國維毆打的傷痕(距事發至今已經一年又九個月),庭審中公訴人公然設語言圈套對老人誘供。
三)在第一次被非法勞教的過程中,無任何人或組織告訴陳德光、盛春梅夫婦他們有要求聽證的權力和行政覆議的權力。

律師還從其它一些方面駁斥了公訴人索劍秋的所謂證據,用當時旁聽的公檢法的工作人員的議論來說:公訴人的話律師都回答了,律師的提問公訴人一個都沒答上,真丟臉!這十幾年我們都做了些甚麼?

即使如此,公訴人在快結束時竟然提議給予十四年以上的重判,因此陳德光、盛春梅夫婦的家人表示定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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