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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公檢法濫用職權 律師得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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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祿豐縣法院5月3日突然對劉翠仙、彭學萍、冉曉曼、劉曉萍四位修煉法輪功的善良婦女非法開庭,然而直到開庭前,都沒有讓律師見到當事人、閱卷和複印。

律師們再次向各上級相關機構控告祿豐縣公檢法人員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把祿豐縣公檢法機關完全變成了無法無天的黑社會組織,肆無忌憚剝奪律師和被告人訴訟權利,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最近祿豐縣法院迫於壓力,通知重新開庭(5月3日的強制庭審無效)、律師可以會見和複印卷宗材料。

在幾經周折後,5月17日,辯護律師終於見到當事人冉曉曼,閱卷並複印了大部份卷宗。冉曉曼對黎律師講述了自己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所發生的巨大變化。其他幾位律師將在開庭前陸續會見當事人和複印卷宗。

昆明市劉翠仙、彭學萍、冉曉曼、劉曉萍四人,2012年12月20日在祿豐縣妥安鎮向村民們贈送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的神韻光盤時,被妥安鎮保安惡告,遭祿豐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非法抄家、構陷。隨後,四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為她們聘請了四名北京律師做無罪辯護。

當這四名律師依法為當事人行使應有的權利時,祿豐縣公安局居然下文暫不執行刑訴法,14次拒絕律師會見;檢察院和法院不讓閱卷和複印;律師廣泛向各上級檢察院、法院、紀檢委、政法委、黨委、人大、政法委控告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要求保障律師依法參與訴訟的權利。

祿豐縣法院繼續違法,突然通知5月3日開庭,開庭前依然不准律師會見、閱卷和複印。

5月3日祿豐縣開庭史無前例地非法動用幾十名武警持衝鋒槍布滿法院大門內外威脅恐嚇,法警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律師和檢察官不安檢的規定,強行對四位律師安檢搜身,在法院樓大廳有不明身份人員對律師和家屬進行恐嚇和攝像。律師指出安檢及攝像違法卻得不到任何制止。

每名被告家屬只准許發一張旁聽證,後因家屬極力爭取法警才加了一張,旁聽席四排共31個座位,大量都被祿豐縣國保,法院,檢察院和610等人員佔座,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合併開庭審理優先安排家屬旁聽的規定。

開庭前法院違法沒有通知四名當事人,因辯護人從偵查、審查起訴、法院階段一直無法會見被告人,相互不認識,到開庭時當事人才知道家人請律師為自己辯護。過程中,律師要求法庭給予辯護人向他們交代相關訴訟權利並了解案情的機會,審判長李良升不准。

律師申請公訴人、檢察長、審判長、院長迴避,審判長膽大妄為,越權代表檢察長、檢察委員會、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全部駁回,繼續庭審。因律師辯護權被剝奪,開庭時四律師和四位家屬辯護人依法拒絕辯護退庭,法院在無一個辯護人的情況下非法強行繼續庭審。

律師們再次憤然廣泛向各上級檢察院、法院、紀檢委、政法委、黨委、人大、政法委控告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要求保障律師依法參與訴訟的權利。

以下是郵寄的控告狀,共寄出100多份:

再請求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卷宗複製權,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權;

再控告祿豐縣公安局胡曉東、王明,祿豐縣法院李良升、汪天勇、

汪建榮、楊副院長、甘兆林十多人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男,漢族,61歲,北京市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控告人(被害人)董前勇,男,漢族,1980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市京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控告人(被害人)王全璋,男,漢族,1976年2月15日,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控告人(被害人)黎雄兵,男,漢族,1973年9月18日,北京市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1、雲南省祿豐縣公安局胡曉東(局長)、劉副局長;祿豐縣看所所長王明、教導員羅開文,警察李學祥、牟順清等人。

2、雲南省祿豐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俞敏、公訴人王進忠、案管辦徐檢察官、副檢察長鄧敏等人。

3、雲南省祿豐縣法院刑庭庭長李良升,立案庭法官汪天勇、副庭長汪建榮,分管刑事楊副院長、院長甘兆林。

涉嫌犯罪事實:

一、王明、羅開文、李學祥、牟順清、胡曉東、劉副局長等人14人次非法剝奪四律師的依法會見權,情節惡劣,涉嫌玩忽職守罪。

受親屬委託,控告人董前勇、程海、王全璋、黎雄兵分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劉曉萍、劉翠仙、彭學萍、冉曉曼的辯護律師。2013年1月4日董前勇在祿豐縣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劉曉萍,依法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祿豐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黃大隊長不僅拒絕介紹,還當著家屬的面和律師講:黨政機關也參與辦案,他們都是吃共產黨的飯,現在就是權大於法!完全可以不讓律師進行上午的會見。2013年元月13日黎雄兵到祿豐縣看守所要求會見冉曉曼,被告知需縣公安局國保批准。自稱國保大隊負責人的黃紹榮說不准律師會見,還說「局裏剛剛發了文件,暫不執行刑事訴訟法!」。2013年4月11日王全璋去會見彭學萍,2013年4月12日黎雄兵再次去會見冉曉曼,都被看守所拒絕,理由同上。2013年4月7日下午,4月8日上午和下午,董前勇三次去會見劉曉萍,依法向看守所遞交了律師事務所函、委託書,出示了律師證。看守所警察稱領導通知不讓見。董前勇向所長王明、教導員羅開平交涉無果,隨向該局法制、紀檢、政委、主管劉副局長、局長辦公室等交涉,向祿豐縣檢察院、監察局,楚雄州檢察院投訴,均未能解決。

2013年4月18日上午,我們四律師一起到祿豐縣看守所再次要求會見四名被告人,向接待的警察李學祥、牟順清遞交律師事務所函、委託書,出示律師證,仍不讓會見,理由是領導不讓見,他們只能聽領導的,不談法律。我們在該所找不到所長和值班負責人,檢察院駐所檢察官也找不到。下午我們去祿豐縣檢察院和政法委投訴,縣檢察院檢察長李雲當面給公安局長胡曉東去電話,要求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安排律師會見,仍遭拒絕。5月2日四控告人又去祿豐縣看守所要求會見四被告人,還是不給會見,王明稱是劉副局長、局長、雲南省公安廳反邪教處處長等人的命令,稱自己不懂法,只能執行上級命令,交涉無果。又去縣檢察院投訴,被紀檢委和監所處科人告知,該檢察院已經在2013年4月19日向祿豐縣公安局發處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不讓會見檢察院沒有辦法。

祿豐縣公安局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沒有依法通知辯護人董前勇、王全璋、黎雄兵律師,起訴意見書也沒有依法列明辯護律師情況。

二、祿豐縣檢察院的公訴科長俞紅、公訴人王進忠、案管辦劉某,分管副檢察長鄧敏,監所科王科長等人,剝奪律師閱卷權、不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情節惡劣,涉嫌玩忽職守罪。

董前勇律師4月7日下午向祿豐縣檢察院案管辦劉檢察官遞交擔任劉曉萍辯護人的法律文書,要求閱卷。她說該院3月19日立案後請示公訴科長俞紅,以案件承辦人去北京學習為由拒絕安排閱卷,也拒絕送達起訴意見書,不告知承辦檢察官的姓名和電話。董前勇找到李雲檢察長投訴,他要求鄧敏副檢察長安排人陪同律師去會見,並儘快安排律師閱卷,但無人執行。之前董前勇多次找駐祿豐縣看守所的駐所萬檢察官,均不見人影。我們之後在法院收到的祿豐縣檢察院起訴書製作日期為4月8日,是董前勇在祿豐縣檢察院和看守所交涉的第二天,承辦人是王進忠,說明該院人員都在矇騙律師,為阻止律師在檢察院階段依法會見和閱卷,趕緊製作起訴書並向法院起訴。

三、祿豐縣法院汪天勇、汪建榮、楊副院長、甘兆林、李良升等人非法剝奪四控告人依法閱卷和複製卷宗權,涉嫌玩忽職守罪。

2013年4月18日,四位辯護律師一起去祿豐縣法院,向立案庭了解案子分派哪位刑事庭法官承辦,以便聯絡。接待的汪天勇法官稱案子尚未分下去,收下我們遞交的律師所函、委託書,查驗律師證後,請示副庭長汪建榮和楊副院長,說只允許閱五本卷中的兩本(檢察院起訴書上列明案卷是五卷),而且不給複製,另三本卷不給閱,理由是涉及國家秘密。律師告知刑訴法和律師法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涉密材料,但有保密義務,他不予理睬。4月19日,程海要求閱卷時,汪仍堅持只能閱兩本卷,程海向立案庭汪建榮、院辦盧主任交涉,找院長交涉解決,盧主任聯繫院長,但該院拒絕糾錯。李良升不讓律師複印。

四、李良升和合議庭越權駁回四控告人申請公訴人、檢察長、法院院長、審判長李良升的迴避申請;強行繼續開庭,剝奪四被告人依法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多個法警推打律師。涉嫌濫用職權罪。

2013年5月3日上午8點辦開庭前,祿豐縣法院大樓內外有幾十個手持衝鋒槍的特警護衛,法警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律師和檢察官不安檢的規定,強行對四位律師安檢搜身,在法院樓大廳有不明身份人員對我們進行恐嚇和攝像。

因辯護人因從偵查、審查起訴、法院階段一直無法會見被告人,相互不認識,開庭過程中,要求法庭給予辯護人向他們交代相關訴訟權利並了解案情的機會,審判長李良升不准。

四律師分別以口頭和書面方式當庭申請公訴人、檢察長、鄧敏副檢察長、院長甘兆林、楊副院長、審判長李良升迴避,理由是以上人員剝奪律師閱卷權、複製權,已經被控告涉嫌玩忽職守罪,與本案形成了利害關係,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迴避。審判長李良升組織合議庭討論後,宣布駁回律師提出的迴避請求,並不准辯護人提出覆議。

四律師和其他親屬辯護人當場書面提出在律師依法獲得會見權、複印卷宗權之前,依法拒絕出庭辯護的書面聲明,法庭准許。辯護人退庭後,按照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第254.255條的規定,應當宣布休庭,但李良升無視最高法院的規定,在四名被告人沒有一位辯護人、沒有告知被告人有獲得辯護人辯護權利情況下,強行庭審至結束。

四律師退庭時,法警五六人用力連推帶打把律師趕出法庭,為首者是法警楊(?)隊長,30多歲,1.5米個子,圓頭短髮,極其野蠻。我們感覺這根本不是法院,而是被某些人控制的黑社會組織!

被控告人涉嫌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撤銷公職或開除。

刑訴法第三十七規定辯護律師有會見權,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審查階段和法院階段,辯護律師可以隨時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但法律沒有規定本案卷宗材料屬於此類情況。刑訴法第三十條規定,檢察人員迴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迴避由同級檢察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迴避由院長決定,院長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公務員法、警察法和法官法等都規定,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各級主管部門也應履行自己的職責。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 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違法者應當給與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法第七條規定,法官應當「(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第十三條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八)玩忽職守……」。

根據刑法第39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被控告人都是資深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明知法律的上述明確規定,公然藐視和踐踏法律,把祿豐縣公檢法機關完全變成了無法無天的黑社會組織,肆無忌憚剝奪律師和被告人訴訟權利,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涉嫌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並應按照公務員法、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等規定,撤銷被控告人的職務或開除。

最後,控告人請求有權機關依法恢復法律在祿豐縣的效力、保障律師的依法執業權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責令祿豐縣公安局立即安排控告人會見被告人、責令祿豐縣法院立即依法安排律師複製卷宗,要求祿豐縣檢察院和法院對律師的迴避請求依法做出決定,依法重新組織開庭。

此致

雲南省檢察院、楚雄自治州檢察院及主要負責人

雲南省高級法院、楚雄自治州中級法院及主要負責人

抄報:

中央常委、紀檢委、政法委及主要負責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法院及主要負責人

公安部、雲南省公安廳及主要負責人

楚雄州和祿豐縣黨委、人大、政府、紀檢委及主要負責人

附證據

投訴控告人程海、董前勇、黎雄兵、王全璋

2013年5月5日

再次投訴控告證據目錄

1、控告人的律師證複印件 。

2、2013年4月7日、4月18日、5月2日控告人遞交祿豐縣看守所的律師事務所函、委託書,遞交的律師證複印件(略);4月7日董前勇交祿豐縣檢察院的律師所函(委託書略)複印件。

3、2013年4月18日和19日控告人遞交祿豐縣法院的律師事務所函、委託書和出示的律師證(略)複印件。

4、控告人程海、董前勇寄交祿豐縣法院的《行政起訴狀》(要求依法責令祿豐縣公安局安排律師會見),正文和證據目錄共3頁、郵寄憑證和郵局送達查詢單;同案4月19日向楚雄州中級法院起訴,該院《訴訟證據收據》1頁,4月23日寄來的《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通知》1頁。

5、祿豐縣法院給律師的5月3日的《出庭通知書》複印件3份。

6、2013年5月2日四律師提交李良升的《關於強烈要求依法複印案卷會見被告人的申請》,李良升個人當時即口頭駁回。

7.2013年5月3日控告人程海、王全璋、董前勇庭審時交審判長李良升的書面迴避請求共7頁。

8、2013年5月3日開庭時四控告人提交李良升的《律師會見權和複製卷宗權被非法剝奪,依法拒絕出庭辯護的聲明》2頁(復打印件)。

9、劉曉仙證詞2頁,旁聽人員趙詠梅證詞1頁、趙晨宇證詞2頁。

10、2013年5月3日,四控告人遞交楚雄州中級法院、人大的《請求立即糾正祿豐縣法院剝奪律師和被告人訴訟權利,查處玩忽職守犯罪行為》正文2頁,黎雄兵和王全璋《辯護權和訴訟權利被非法剝奪,請求依法監督糾正祿豐縣法院的嚴重違法審判行為》的投訴信正文1頁,遞交楚雄州的檢察院和中級法院。

11、2013年4月19日程海和董前勇遞交楚雄州檢察院的投訴信1頁;4月21日寄交上級檢察機關等的投訴控告狀《請求保障律師依法會見權和閱卷權;要求追究雲南省祿豐縣公安局長胡曉東、縣看守所長王明,祿豐縣法院黑臉法官、汪副庭長、楊副院長、院長甘兆林等人玩忽職守犯罪責任》正文複印件4頁。

投訴控告人程海、董前勇、王全璋、黎雄兵

201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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