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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罪犯的下場比納粹罪犯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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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盤點歷史,直面現在,也就知道了未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犯的下場還不如納粹黨徒。

一、回顧紐倫堡審判

納粹是一種以種族純淨為內容、確認德意志為優等民族的邪說信仰,後來形成了一種政教合一的邪惡政權。1933年,納粹頒布了《防止具有遺傳性疾病後代法》,授權對身體或心智上有缺陷的人強制施行絕育手術。1935年,希特勒宣布了臭名昭著的《種族法》,給猶太人下了定義,並剝奪了猶太人的公民權。隨後,在納粹德國形成了對猶太人和殘疾人的大規模屠殺。大約600萬猶太人、20萬殘疾人被屠殺。大約40萬人被強制做了絕育手術。納粹還以種族理論為指導,發動了大規模的侵略戰爭。

二戰結束後,在德國紐倫堡和柏林,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納粹戰犯進行了審判。這次審判從1945年11月20日開始,到1946年10月1日結束,經過216次開庭,最終判處19人有罪,其中12人被判處絞刑。隨後,由美國軍事法庭主持,對那些在納粹德國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和一些為第三帝國提供戰爭資源的人、軍事人員、集中營看守和一些不太著名的戰犯進行了後續審判,超過5000人被控有罪。這些統稱為紐倫堡審判。

紐倫堡審判是歷史上第一次對侵略戰爭的戰犯和非人道命令執行者的國際審判,開了將戰犯、屠殺命令執行者押上國際法庭接受法律懲處的先河。對德國來說,紐倫堡審判是同納粹劃清界線的開始。伴隨著紐倫堡審判,德意志民族開始了對歷史的反省,民族的懺悔。

二、中共罪犯的下場比納粹罪犯更慘

在迫害法輪功的14年中,包括勞教、軍隊、醫院、國保、法院、檢察院和610等的許多人,被中共邪黨利用,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犯。他們的下場還不如納粹。原因有三:

第一,不需要戰敗,就會被追究。

納粹罪犯被追究,需要以納粹戰敗為條件。而中共罪犯不然。在當今和平的世界局勢下,中共迫害法輪功已經引起天怒,中華大地上災禍四起,地震、暴雨、各種災害事件層出不窮,空氣、土壤、水、食品等的全面污染已經使中華民族必須驚醒。如果中國拋棄了中共,和平走入了下一個時期,後來執政者必然要對這些沾滿血腥的犯罪分子予以追究,使他們得到法律的審判。另外,全球正義人士已經開始正視在中國發生的血腥迫害,江澤民、羅幹等幾百名迫害高官被列入刑事追訴範圍,不敢出國。總之,伴隨著中共被拋棄,在不久的將來,迫害法輪功的罪行遭到中國法庭和國際法庭的審判,都是必然的事。

第二,不是執行法律,是典型的個人責任犯罪。

在紐倫堡審判中,大部份罪犯提出了兩個抗辯理由,令審判人員比較為難:(1)我是軍人,以執行命令為天職;(2)當時國家頒布了《種族法》等,我只是在執行,不是犯罪。紐倫堡國際法庭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經過激烈辯論,最後提出了「惡法非法」的著名命題,最後才判決納粹罪犯有罪。

可是對於今天的中共罪犯而言,這些理由都不存在。原因是:(1)中共罪犯大部份不是軍人。警察、檢察官、法官等都是國家公務員,或者比照公務員管理,在執行法律上負有獨立的責任,並不以遵守上級命令為天職。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執行的上級決定和命令如果是明顯錯誤的,公務員無論如何都要承擔責任;上級命令錯誤並不明顯的,也需要向上級提出撤銷或者改變的建議,才能不承擔責任。在軍人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案件中,涉案的軍人罪犯所執行的也不是軍事事務。

(2)中國沒有鎮壓法輪功的法律。中國在1997年通過了新刑法,第300條規定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是該罪名與法輪功無關。法輪功從1999年被污衊為「×教」,但那只是《人民日報》等媒體的污衊宣傳,不是可資依據的法律文件。在有效法律文件的體系中,並沒有任何將法輪功認定為×教的有效法律依據。那麼在具體執法中,辦案人員將法輪功列為×教,就只能歸結為個人的認定,歸結為個人責任行為。具體的承辦人、批准人都屬於責任人,而且是各自獨立承擔責任。

由於以上兩點,中共罪犯迫害法輪功是典型的個人責任、執法犯法,而不是在執行法律。中共罪犯找不到任何「惡法」為自己開脫,因為中國並沒有鎮壓法輪功的法律。

第三,同時違犯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成文法條,沒有任何管轄困境,可以遭到多國司法追訴。

在紐倫堡國際法庭審判納粹罪犯過程中,所使用的罪名如「破壞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其實都沒有先例、也沒有預先成文的法律條款。有鑑於此,當時納粹罪犯提出一個抗辯:「法不溯及既往」,辯護說法庭臨時提出的罪名不能用於審判早已經發生的犯罪。這對法庭來說是一個嚴重的司法困境,如果不能解決,審判將無法進行。最終遠東國際法庭採取西方傳統的普通法傳統,根據公認的程序正義原則進行審判,確認了這三項行為仍然可以判決有罪。所以當時遠東國際法庭審判納粹的管轄依據是西方古老的程序正義原則,而不是成文法。

但是中共罪犯不同。對法輪功的迫害違犯了中國國內法的眾多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猥褻罪、侮辱罪、誹謗罪等等。同時也違反了中國加入、或者國際公認的部份國際條約,構成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等等。

由於活摘器官、酷刑致死、群體滅絕等犯罪違反基本人道,被很多國家刑法規定為普遍管轄,只要有原告依法起訴就可以審理,所以中共罪犯可能遭到許多國家的法庭追訴。所以更加難逃法網。

以上所有這些追訴,都有已經頒布的成文法條作為依據。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犯遭到追訴,沒有任何司法管轄困境。同時也說明這些罪犯、尤其是他們當中的很多人作為法律專業人員,早就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更加罪有應得。

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犯罪者,大多數是國家工作人員,甚至很多人是法律專業人員。他們本來比一般人更加有判斷力,能夠分清是非,能夠區分罪與非罪。他們為甚麼還會親身構成迫害法輪功的犯罪呢?

中共罪犯迫害法輪功的行為,往往都十分殘忍,造成被迫害者家破人亡,或者導致死亡,甚至更加令人髮指。可是表面上,這些參與者自身也有自己的家庭,往往也有人性。那麼,他們為甚麼還會親身參與如此殘忍的迫害、而且還不覺地犯罪呢?是甚麼讓他們變得如此凶殘而不自知呢?

其實就是中共意識形態。從1982年通過新憲法開始,中國確立了憲法和法律為最高權威的國家體系,中共和各政黨都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活動。但這只是中共的謊言、欺騙人民的說辭。中共意識形態的本質是中共第一,法律只是被中共利用的一個工具。由於中共更加注重對法律專業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的洗腦,所以很多法律專業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牢牢地樹立了一種信念:黨的旨意第一,黨的旨意就是法律。但是,在公開的法律條文中,的確規定了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確規定了公務員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這才是判斷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法律專業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的唯一依據,也是將來審判的最主要依據。正是這一點,導致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法律專業人員實質上構成了犯罪、卻不自知。其實這些人是中共在法制問題上搞兩面派欺騙手法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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