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廣東信宜市610操控國保、檢察院迫害法輪功學員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省高州市法輪功學員吳有清、胡秀慧和信宜市法輪功學員李俏三人,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在信宜市旺沙鎮被綁架,被非法關押在信宜市拘留所(信宜市水口鎮207國道旁);八月十日上午九點半,三人被轉為非法刑事拘留,送往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竹山路旁)關押一個月。迫害責任人是信宜市國保三中隊隊長歐乙才。

九月七日,吳有清的家屬致電向歐乙才要人,歐乙才稱八日到期,答應放人。九月八日,吳有清的家屬到信宜市看守所接人,歐乙才卻說案件已轉到信宜市檢察院,一切與他無關,不要再找他。家屬九日打電話到信宜市檢察院監督科,對方聲稱案件十日將到期,到時會有答覆。

九月十日,當吳有清的家屬到檢察院控申科遞交控告書時,其工作人員說:有關法輪功方面的問題,我們一概轉交給610、政法委處理,我們也不清楚有關政策法規。家屬問:那你們是按法律辦事?還是按610的辦事?他說:我們是按法律辦事。

當吳有清的家屬到信宜市610問及親人為何依然被關押,觸犯哪一條法律?他們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並說全國這麼多法輪功都被判,又不是判你親人一個人。這麼多法輪功被判也沒看怎樣?又拿出一大疊信件說:你看,自從抓了她們三個後,來了這麼多信!並遞給家屬翻看,有長春、江西、寧夏等全國各地的。並說:你們以為寄這些信來了我們就會放人了嗎?如果你們認為他們辦案單位是違法的話,你可以起訴他們。

家屬問公安局國保、檢察院是按法律辦事,還是按你們610的指示辦事?姓雷的主任說:他們依法依規辦事,獨立行使權力,他們也是要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的。我們沒有甚麼指示給他們,我們只是合作單位。家屬向他們講真相,有一科員說:你們家屬也這樣,他們判十年、八年也不冤。家屬對他們說:希望有關執法部門秉公執法,不要執法犯法,為一時的利益驅使,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做了別人的替罪羊,將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月十一日,吳有清的家屬致電信宜市檢察院監督科,他們說已對三人進行批捕,案件已退回到信宜市國保大隊補充偵查,並說這是法律程序。家屬再致電給國保歐乙才,歐乙才回覆說今天對他們三人正式逮捕,以後案件再移交檢察院申訴科。

主要是信宜市610主動參與迫害。近日吳有清家屬已向有關部門投遞、郵寄對信宜市610、國安的控告書。控告書指出:

法輪功教人向善,按真、善、忍法理修煉自己,走的最正,不是邪教;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實施,也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根本不存在犯罪客體。信仰法輪功合法,傳播法輪功真相合法:從現有的法律上講,修煉法輪功無罪,信仰真、善、忍完全合法。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法輪功學員信仰的是「真、善、忍」宇宙真理,是應該受到中國憲法保護的。他們信仰真、善、忍沒有錯。錯的是迫害他們的六一零,國保這些人,迫害他們的六一零、國保這些人才是真正的在犯罪。

吳有清、胡秀慧、李俏三人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煉法輪功是他的自由,宣傳法輪功也是他的自由,同時也是維護公民的知情權,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採取暴力手段剝奪他的人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十多年來,對大法修煉者做出的判決、監禁,關押等都是非法行為,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是對全國(包括你我他)十幾億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是對法律的踐踏,是迫害行為。

即使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已經構成犯罪,觸犯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法》等諸多法律。法輪功沒有違反中國現行的任何法律,迫害法輪功才是真正的違法犯罪行為。觸犯《憲法》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八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他們這樣做,犯了侮辱罪、誹謗罪、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偽證罪等等罪。具體來講,綁架法輪功學員,已構成綁架罪;國保抓人,犯了侵犯人身權利罪:非法關押犯了非法拘禁罪:搜身、抄家犯了除侵犯人身權利外,還犯有搶劫罪、私入民宅罪:參與者統統犯有破壞信仰罪、破壞憲法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保管,或佔有法輪功學員財物不歸還的,叫做侵佔罪。構成了侵佔罪。分述如下:

(1)搶走法輪功學員電腦、打印機、家電、小車和現金等財物,已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2)、2013年8月1日,歐乙才綁架吳有清、胡秀慧、李俏到信宜市拘留所(信宜市水口鎮207國道旁)非法關押,拘留10天(8月1日至8月10日)。,於同年8月10日轉至信宜市看守所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

非法拘禁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警察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工廠等保衛科人員或任何人把法輪功學員關在一個屋子裏、賓館裏、辦公室裏,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私設刑堂、私自禁錮,叫做非法拘禁罪。

(3)、歐乙才捏造事實,陷害吳有清、胡秀慧、李俏三人,意圖使吳有清等人受到刑事追究,構成陷害他人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

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的公民,不明真相者向警察誣告法輪功學員,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工廠等人員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叫做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所以惡意對大法弟子舉報,意圖使大法弟子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構成本罪。

(4)、歐乙才保管,或佔有法輪功學員財物不歸還的,叫做侵佔罪。侵佔公民合法財物, 大法弟子所有的物品都不是傷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壞財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綱領,這些物品不會對社會造成任何傷害,不會成為導致任何犯罪的證據。

大法師父法像、大法經書、電腦、打印機、貨幣、小車等並未經當庭公布,不被公布的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不是案件證據的財物應該由辦案機關依法退回,拒不退回的,應該依照法律追究辦案人的個人法律責任。並且亦未經法官將所有財物判沒收處理, 信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卻以這些是犯罪證據不予歸還,明目張膽侵佔公民合法財物,構成侵佔罪。

(5)信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在所謂的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大肆掠奪、中飽私囊,大發橫財,搶劫大量財物,明講執行所謂法律,實則以權謀私,侵吞大量財物,同時又可向上級邀功領賞撈取往上爬的政治資本,一舉多得。對吳有清等進行綁架、非法拘禁、信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從中搶劫侵佔大量財物一批,且不列被扣財物清單,有的東西都順手牽羊拿走, 歐乙才、高少雲等人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人員(公檢法人員)出於打擊報復、洩私憤、或想踩著法輪功往上爬、通過打壓法輪功撈取政治資本,或向上級邀功請賞等私利,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判決,迫害,叫做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見於刑法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了本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本案當中的公安國保人員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


廣東省信宜市「610辦公室」:
主任:雷騰龍, 0668-8882610,手機:13580035891
信宜市610楊全(電話:0668-8893698)
副書記、主任:黃昌生、雷勇
地址:廣東省信宜市紅旗路7號 郵編:525300

信宜市政法委:
地址:紅旗路7號
電話:0668-8882442

信宜市公安局:
地址:廣東省信宜市人民北路183號 郵編:525300
電話:0668-8899141
局長呂紹華;副局長:陸瑞熙、謝志平、沈東明;國保大隊長楊建全
國保大隊三中隊隊長歐乙才(警號223607),13929761422辦0668--8899141
國保警察:甘洪祥(音)、高少雲(女)、毛玲(女)
信宜市國保地址:信宜市紅旗路信城派出所四、五、六樓(舊公安局)

信宜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吳晨虹:13929712988
信宜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李秋運
黨組副書記:葉強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陳昌強 ;反貪局副局長:張雄、廖廷偉。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洪波
黨組成員、政工科科長:蔡林武
政工科正科級檢察員:黃福雄
辦公室主任:蔡林武
控申科檢察科副科長:呂偉權
偵查監督科科長:蘇華東;副科長:陸枕戈;科員:楊慧、朱卿新
公訴科科長:楊良;科員:李去夢
案件管理中心科員:李廣穎
主任:何勇。

信宜市檢察院
地址:信宜市玉湖東路信宜市檢察院
電話:0668-8884601、0668-8881480
偵查監督科:0668-8886003,0668-8873685

茂名市檢察院: 0668-2938032 茂名市迎賓路173號
茂名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毅敏

廣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梁德標、王雁林、歐名宇。

信宜市法院院長:梁旭有; 法院副院長:甘青松、葉林;
法院反監督組主任:梁繼文
執行二庭:蔡文強
一樓接待室:蔡小峰
信宜市法院 8882123 江堤北路1號

茂名市中級法院:地址: 茂名市油城六路20號 郵編:525000
電話:0668-2287253

信宜市人民政府 8884371 信宜市人民路39號
信宜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8884385 信宜市人民路39號
信宜市信訪局 8882429 信宜市人民路39號

信宜市市委書記:黃玉華
信宜市市委副書記、市長:梁永全
信宜市市委副書記:張火炎
中共信宜市委員會 8812220 信宜市環山路29號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