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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賓市中級法院踐踏法律 包庇造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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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宜賓市三江機械廠女職工王德惠,因煉法輪功,二零零零年被廠方無理開除。十多年來,她堅持向三江廠及其上級主管單位要求恢復工作,均無結果,不得不訴諸法律。然而一審、二審中,翠屏區法院、宜賓市中級法院都罔顧證據,偏袒被告,故意採信偽證,無理駁回王德惠的訴訟。現王德惠已經向四川省高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

據悉,宜賓市中級法院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包庇和縱容三江廠製造偽證,無任何理由,卻不同意王德惠要求對假證進行司法鑑定,並繼續採信偽證以及宜賓市翠屏區就業局歪曲事實的證明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非法維持原判。

二零零零年初,王德惠到宜賓市政府信訪辦遞交有關法輪功真相的書面材料,因此被三江廠無理開除。二零零二年,王德惠申請到深圳特區打工,宜賓翠屏區國保大隊卻拒絕在邊境證上簽字,禁止她外出謀生。二零一零年,王德惠在宜賓翠屏外國語學校找到合適的工作,因被警察綁架到洗腦班迫害,再次失業。

在被剝奪生存權的情況下,王德惠多次向三江廠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北京航空工業機電系統公司遞交書面材料反映,以及向宜賓市各政府部門人大、政協、信訪辦、市委領導書面反映,要求解決工作和生活問題,均無結果。

王德惠又向宜賓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卻接到不受理通知書。她向宜賓翠屏區法院遞交起訴書起訴三江廠。在一審開庭時,三江廠出具假證的複印件,宜賓市翠屏區就業局出具假證明,被當事人王德惠、辯護律師以充足的事實理由當庭駁斥假證。但翠屏區法院無視事實,以時效超期判決駁回王德惠的全部訴求。

王德惠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條款為依據,向宜賓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開庭時,宜賓市中級法院再次故意採信偽證,無理駁回王德惠的訴訟。

宜賓三江廠上級主管單位:
北京中航機電系統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裏甲5號院19號樓D座 郵編:100028
董事長胡曉峰、總經理王堅、人力資源部王學柏:13810529868、010-58354908傳真010-58354804

宜賓郵編:644000 區號:0831
宜賓三江廠代理律師:三江廠廠辦法規處:席進 0831-3522011
三江廠人力資源部:方開吉0831-3522024。
宜賓市翠屏區法院主要責任人:四川宜賓市翠屏區法院院長:李仕明、書記:陸麗萍
宜賓市翠屏區法院一審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張濤0831-3541447、劉琳:3547804,陪審員:袁林
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安阜法庭:3541447、3541942、3557566、3547804、3555669、3541943、3544661、3557011、3557532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
本案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陳聰13378282584、審判長童康、張先海
院長孫重光:辦0831-2310001,
副院長:邱柱華0831-2311215王兵0831-2322302胡勇2311215呂小紅、呂偉、陳曉勇
邪黨組成員:趙建華
刑一庭:庭長楊永2329844庭長唐冬斌、鐘權
民一庭:庭長陳強、陳治兵
民二庭庭長汪松、立案庭庭長魏宜春、審監庭副庭長陳西苓2320871信訪中心主任李宗元2322001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
行政處2337400經檢監察室2322304、2323628辦公室2322312立案庭2332310、信訪中心2338993、信訪投訴2332304

四川省高級法院:
地址:成都市蜀漢路265號 郵編610036
院長王海萍、執行一庭庭長李光旭
立案庭028-87567197總值班028-86960104、86960063舉報中心028-86756755

四川省國安廳:
地址:成都清江東路85號  郵編: 610072
廳長:孫繼昌

四川省公安廳: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9號  郵編: 610041
廳長:曾省權
查號台028-86301114
警務督察處電話028-86301537
指揮中心028-86124846 86301176

四川省司法廳:
地址: 成都市上翔街24號 郵編:610015
書記李仲彬(兼任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
廳長劉作明、原司法廳廳長方光興
副廳長江金河、劉朝寬、李如林、李新民、彭矛、曾憲章、江金河
司法鑑定處:副處長劉沛奎,;
辦公室028-86747732值班室028-86747716人事警務處028-86748790紀委監察室028-86747119

四川省監察廳:廳長徐波
四川省檢察院:
地址:成都中路二段51號 郵編610017
檢察長鄧川、辦公室028-86581044值班室028-86581115紀檢舉報028-86742000超期關押舉報電話028-86781887偵查監督處028-86581124
四川省紀委:書記王懷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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