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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控告 不同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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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法」,在中國古代寫作「灋」。它是個會意字,從「水」,表示法律公平如水;從「廌」( zhì),廌是一種神獸,據說它天生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法」在英文中的本意也是「公平」的意思。由此可見,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公平」是法律的根本屬性。既然如此,那為甚麼相同的控告,會在東、西方出現完全不同的結局呢?讓我們從「訴江案」來探個究竟。

「訴江案」在中國大陸:被告直接下令抓捕原告,原告之一被殘酷迫害致死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九日,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北京法輪功學員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起訴當時的中共總書記江澤民、中央書記處書記曾慶紅與政法委書記羅幹,指控三人違反法律迫害法輪功,並提出撤銷公安部違反憲法的「六禁止」通告、釋放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追究江、曾、羅三人的法律及刑事責任等六項起訴要求。

受害人依照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向國家司法機關呈狀,要求與加害人對簿公堂,一決是非,是天經地義。這事要發生在法治的民主國家,起訴人會受到媒體與民眾的高度關注,因為他們這種行為是在為社會擔當責任。可是在中共統治的大陸就完全走了樣:同年九月七日,朱柯明與王傑被抓捕。據明慧網多方得到的消息表明,直接操縱迫害,下令抓捕原告的兇手,正是王傑與朱柯明起訴的被告江澤民和羅幹。

王傑被酷刑折磨兩個多月,在確信他必死無疑的情況下「取保候審」。王傑出來後身體一天天衰竭,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八日含冤去世。因為朱柯明是香港公民,中共顧慮國際影響,將他以莫須有的「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刑五年。出獄後的朱柯明,滿口的牙齒幾乎掉光。他說:「在獄中,由於不服中共的迫害,幾年間我曾先後六次向全國人大和中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訴書》,要求他們繼續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訴狀》,並要求對我無罪釋放。然而直到刑滿出獄,也沒得到他們的任何回覆,還差點把我勒死。」

回顧這個「訴江案」,我們看到,法律在中共江氏手中,完全變成一紙空文,法律的「公平」被獨裁者消失的無影無蹤。

在中國大陸控告江澤民的香港公民朱柯明(圖片來自明慧網)
在中國大陸控告江澤民的香港公民朱柯明(圖片來自明慧網)

「訴江案」在海外:中共不講理,咱們到國外去討說法

此處不講理,自有講理處。繼朱柯明和王傑向中國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等人迫害法輪功後,海外法輪功學員也紛紛將迫害法輪功的罪魁禍首江澤民及其幫兇告上海外法庭。

截至目前為止,法輪功學員已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瑞士、比利時、西班牙、德國、希臘、香港、台灣等全球十七個國家和地區,以「群體滅絕罪」、「濫施酷刑罪」、「反人類罪」、「踐踏人權罪」、「剝奪生存權利罪」、「密謀罪」和「剝奪良知及信仰自由」等罪行起訴江澤民,控告他命令和授權逮捕、關押、酷刑折磨並肆意殺害拒絕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並匯同世界各國正義力量,敦促國際法庭審判江澤民。

除江澤民外,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羅幹、曾慶紅、李嵐清、趙志飛、劉淇、丁關根、夏德仁、周永康、吳官正、孫家正、宋法棠、楊光洪、王東華、唐憲強、徐有芳、聞世震、薄熙來、宋善雲等,也分別在美國、比利時、法國、冰島、芬蘭、摩爾多瓦、亞美尼亞、西班牙、台灣、韓國、德國等被告上法庭,有的被判定罪名成立,有的已進入司法偵訊及調查程序,並發布了相關的追查通告。

目前,已經有包括江澤民在內的四十多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被列入加拿大皇家騎警的監視名單,他們一旦進入加拿大,就會立即受到調查。結果可導致這些人被拒絕發放簽證、並被禁止入境,甚至會因其犯下的「反人類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訴。

2009年11月19日,西班牙國家法庭歷經兩年多調查,決定按照國際法「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的法條裁決,對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5名中共官員發出傳訊令,要求他們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行為進行解釋。此舉被國際社會稱為「大勇之舉」。

2013年4月17日,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駁回阿根廷聯邦刑事上訴法庭以「一事不二理」作為結案理由,判決重新開啟審理法輪功學員起訴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群體滅絕罪行一案。原告阿根廷法輪大法學會上訴成功。伴隨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這一標誌性的決定,阿根廷聯邦刑事上訴法庭如果能夠最終做出正確的判決,意味著對江澤民及羅幹的國際逮捕令將被恢復。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從來就沒講過甚麼法律

綜觀東、西方訴江案,我們不禁會問:為甚麼相同的控告,會是如此不同的結局?答曰:「中共與江氏對法輪功從來就沒講過甚麼法律。」請看──

迫害元凶江澤民說:(對法輪功)「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江氏的指示成為中共迫害的直接依據與動力。與中共江氏的無法無天一脈相承,那些迫害法輪功的打手們有恃無恐──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法院的女法官對法輪功學員的律師說:「不要跟我講法律。」律師反問:「不講法律講笑話嗎?」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吉林省法輪功學員劉偉的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遭到農安縣看守所所長李清國拒絕,律師讓其出示法律依據,李清國說:「法輪功案件不講法律。」

二零一三年一月,撫順市東洲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趙積偉非法庭審。開庭前,法庭外拉來一車警察,警察頭目公開訓話:「今天的庭審不一樣,該出手時就出手。」來自北京的董律師和蘭律師為趙積偉做了無罪辯護。庭審結束時,董律師聽到一領導模樣的人要求法警將旁聽人員清出去,就隨口問了一句:你是法院的嗎?話音剛落,衝上來五、六個警察,掐脖子、抓頭髮、按腦袋連拽帶扯,把董律師往出推,撞倒法庭一排桌椅和鐵柵欄,董律師被撞到牆上,西服和襯衫被撕破。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上海閘北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聶廣豐非法開庭。法官龔雯不讓律師說話,不許律師就法輪功的性質進行辯護。一個膀大腰圓的法警,把律師的一隻手夾在自己腋下,暴力脅迫律師配合他們在一份非法文件上簽字,律師不從。法官竟以擾亂法庭秩序為由把律師逐出法庭。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黑龍江省依蘭縣法院在對五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時,為阻止律師正當辯護,使盡了包括阻止閱卷、不通知開庭、打斷律師發言,甚至在律師的麥克風上做手腳,讓人們聽不到律師發言。

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連雲港法輪功學員李紅梅,向世人講真相時,被連雲港市連雲區「610」夥同惡警聯合綁架。隨即,連雲分局副局長吳習業,帶領十二名惡人闖入李紅梅家,強行搜搶、拍照,李紅梅強烈抗議,斥責他們無證無據,非法抄家是犯罪。惡人竟狡辯說:對待法輪功不需要任何證件! ……

結語

從上述中共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行徑我們看到的是:獨裁者以惡言代法,極像一個紅眼的劊子手;「不要跟我講法律」竟然能從法官嘴中蹦出來;律師在法庭上本來是法律公平的維護者,反而被中共淪落為任人拿捏的面人玩偶;各級各類參與迫害的人員那些肆無忌憚的言論,令人瞠目結舌,大有「我是流氓誰敢不怕我」之架勢。人們看不到法律的一點兒蹤影,聞不到公平的一點氣味兒;看到聞到的只是凶殘、血腥、強權、流氓嘴臉、下三濫式的手段。更有甚者,被稱為「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驚天罪惡,用「不講法律」已不能形容其萬一!

說來也不奇怪,中共無法無天由來已久,而且一以貫之。國家主席說打倒就打倒;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610」說成立就成立;勞教所、洗腦班不經任何司法程序說關人就關人;數不清的上訪冤民被攔截遣返投入鄉設村設黑監獄關押、酷刑、致死。

極其陰毒而且極有迷惑性的是,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是中共手中的魔方,專門為迫害法輪功而出台的所謂「刑法300條」,就是江澤民授意下的產物。表面人大代表舉手表決,實為江丑私售其奸。表面似法律,實為惡人言。對司法人員來說,法條上看來迫害法輪功「於法有據」,實為助紂為虐。這也是法輪功學員把所有迫害法輪功的案件都冠以「非法」二字主要原因。這種為打擊好人而制定的惡法,是對法律尊嚴本身的超級嘲弄。

邪惡中共與小丑江澤民可以弄權於中國大陸,可以縱惡法於一時,而司法獨立的西方國家在訴江案上的正義判決,恰恰是中共江氏非法迫害好人的最好證明,也是正義公平的法律對中共江氏惡法的徹底鄙視與否定。而當法輪大法真相大白於天下時,中國人也必將還法輪大法以清白公道,把參與迫害的元凶和惡棍們繩之以法。到那時,以中華祖先傳給我們的「灋」為內涵的公平正義之法,必將擊鼓升堂,光復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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