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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經理被誣判 律師發表網絡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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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市宏德科技有限公司經理、法輪功學員趙天榮,2013年11月19日被誣陷,在公司被綁架、非法關押。2014年7月30日佛山順德法院公然違反多項法律明文規定,無視正義律師辯護意見,枉法裁判其4年冤獄。

趙天榮依法提起上訴,在上訴狀上特別註明:「我對(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973號案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均有異議,堅決要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佛山市中級法院再次在強權面前,背棄法律,公然違反法律規定,並謊稱已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枉法裁判維持原判。

趙天榮的辯護律師──廣東的劉正清律師,對順德法院和佛山中院這般公然背棄法律、構陷律師的行徑感到震驚!特借助網絡發表法律聲明,鄭重告誡那些違法者:二戰後國際法庭在審判納粹反人類罪行時就曾確立原則:「不得依據政府或上級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責任」!劉律師還在聲明中重申:本律師絕不因一時一地之得失為任何違法者背書買單!

法輪功學員趙天榮,廣東省陽江市人,原任職用友公司業務經理,現任職廣州市宏德科技有限公司經理,業務水平很精湛,為公司和客戶解決了不少難題,為人平和、幽默風趣,對公司的同事和客戶非常耐心細緻。面對中共對法輪大法的惡毒誣陷和瘋狂迫害,他不為所動,堅持揭露中共破壞傳統文化、淪喪人類道德,堅持向親友派發再現傳統文化輝煌的神韻光盤。他有美滿的家庭,兩個可愛又聽話的孩子(女兒現在5歲,兒子2歲)。

附:劉正清律師「關於順德、佛山二級法院違法裁判的法律聲明 」

關於順德、佛山二級法院違法裁判的法律聲明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4年5月5日對趙天榮對開庭審理(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並沒有資格評判甚麼是邪教。但即使根據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規,迫害法輪功也是違法的。)【案號:(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973號】,於2014年7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趙天榮不服一審判決2014年8月7日上訴至佛山市中級法院,佛山市中級法院於2014年9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書》【案號:(2014)佛中法刑一終字第317號】。現就該二級法院違反法律程序特作如下特別聲明: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卻據此對被告人定罪處刑,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

順德法院(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趙天榮的供述,證明其在廣州宏德公司刻錄光碟,再帶回倫教住處複製和打印單張,一共刻錄了幾十隻,已全部被公安搜獲。其刻錄前看過光碟,知道包含舞蹈表演和少部份法輪功內容。光碟用於自己觀看和送給親戚欣賞,其在2012年底送了10張左右的光碟及單張給陽春老家的親戚。其認為法輪功有好的一面,贈送光碟給親戚是為了傳播傳統文化。」不管有無此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應當得到趙天榮親戚的印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庭審中補充偵查後既不讓律師複製補後證據也不開庭審理就直接判決

本案開庭後順德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為由將本案庭審中補充偵查。順德法院於2014年6月25日作出《延期審理決定書》。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複製。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的規定,順德法院在補充偵查後不僅要通知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而且還要公開開庭審理。然而順德法院既不通知本律師閱卷也不開庭就直接判決。

然而,佛山法院(二審法院)在《刑事裁定書》竟然以「原公訴機關在補充偵查後並未搜集到相應的證據」為由,認為「故原審法院並無再次開庭審理之必要,本案並不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既然案件需要補充偵查,那就說明該案定罪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在補充偵查後並未搜集到相應的證據」依法是按不訴或撤訴處理的法定理由,佛山法院反過來卻將其「並無再次開庭審理之必要」──這是何等荒唐的強盜邏輯!

三、本案依法應開庭審理,卻不開庭審理

趙天榮在《刑事上訴狀》中特別註明:「我對(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973號案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均有異議。堅決要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也就是說,只要上訴人(被告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二審法院就要開庭審理,至於其異議是否成立那也在二審開庭審理之後才能確認的問題。

四、佛山中院(二審法院)為了掩飾其違法裁判,竟然在《刑事裁定書》裏無中生有地說聽取了本辯護人的意見

2014年8月7日本辯護人通過原審順德法院向二審法院遞交了《律師事務所所函》、《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複印件、《送達回證》、《刑事上訴狀》。之後佛山中院既未通知我提交二審辯護詞,也未聽我的意見(連電話都沒有給我打一個),此舉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二款「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規定。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沒聽取我的意見,我也沒有提交二審辯護詞的情況下,佛山中院竟然在其《刑事裁定書》中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見該《刑事裁定書》第1頁),「 原審被告人趙天榮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見該《刑事裁定書》第4頁),「關於上訴人趙天榮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見該《刑事裁定書》第9頁),「對上訴人趙天榮及其辯護人所提該點意見,不予採納。」(見該《刑事裁定書》第9頁),「關於上訴人趙天榮及其辯護人所提趙天榮的行為不是犯罪的意見。」(見該《刑事裁定書》第9頁),「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意見,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見該《刑事裁定書》第10頁)等處。

為此,本律師特別聲明:二審法院沒有聽取本辯護人任何意見,因二審法院違法不開庭本律師也沒有主動向二審法院提出任何意見。二審法院《刑事裁定書》中所說的聽取了本辯護人的意見是企圖借本律師之名來掩飾其違法裁判,本律師絕不為這一違法裁判背書買單!

本律師特鄭重告誡那些違法者:二戰後國際法庭在審判納粹反人類罪行時就具體個人所犯的罪行曾確立的原則是:「不得依據政府或上級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責任。」政府或上級命令尚且不能免責,何況你違反現行的國內法!當周永康及其餘孽亂法之餘毒散去,那麼未來「依法治國」就絕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到時依當時有效的法律來釐清責任就是順理成章之事了!更何況我們中國是一個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國家!為本律師再次重申:本律師絕不因一時一地之得失為任何違法者背書買單!

鑑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此違法行為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是無法解決,本律師只好借助網絡發此聲明,以為未來作證!

聲明人:劉正清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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