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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根據的構陷 有理有據的辯護

——記遼寧葫蘆島市中級法院庭審法輪功學員尤躍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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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尤躍宏。所謂的公訴人以「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構陷尤躍宏。

尤躍宏本人從機器、網絡、電腦、書籍、光盤、真相幣、印章等方面不構成犯罪的角度,詳細論述,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北京市佳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蘭志學為尤躍宏作了信仰法輪功無罪,信仰法輪功合法的辯護。

尤躍宏的妻子也想為他做辯護,被審判長以她「曾經是本案的證人」為由拒絕她擔任尤躍宏的辯護人。此前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非法庭審尤躍宏,冤判他四年。尤躍宏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蘭志學律師指出:公訴書所指控的我的當事人尤躍宏「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存在。第一、查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沒有一條是給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的;但是我們卻發現了證明法輪功不是邪教的證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文件證明法輪功不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了公通字[2000]39號文件,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在這個通知裏,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七種,法輪功都不在其中。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重新刊登了上述文件。

蘭律師問公訴人:我的當事人是如何利用這個組織的,他在這個組織中是甚麼角色、位置?他有甚麼權利去「利用」?以及對國家財產、公民人身等造成甚麼損失?公訴書中對這個所謂「組織」沒有一點點細節描述。

第二、破壞法律實施不存在。一個平民百姓怎麼能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呢?他有這個能力嗎?破壞法律實施那得是擁有很高公權力的人。就像周永康、李東生等人才能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此處被劉紀世(女、審判員)打斷:這個問題扯遠了)。

在法庭辯論中,對於辯護人的質問,所謂的公訴人無言以對,避而不答。可他卻機械的重複著甚麼「兩高解釋」、「兩高解答」。蘭律師反駁道:兩高的解釋、解答不是法律;某個官員的講話也不是法律;報紙文章都不是法律。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公訴人指控尤躍宏曾經被勞教過,參加過轉化班。

蘭律師反駁說:勞教制度本身就違反憲法和法律,違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轉化班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屬於非法拘禁。這是用公權力迫害公民的信仰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應該糾正的,怎麼反倒誣陷我的當事人?

蘭律師指出:龍港區偵查機關在抓捕尤躍宏的時候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穿警服,沒有出示搜查證、拘留證,沒有讓尤躍宏本人在現場監視自己的物品,沒有物品清單。所有的這一切手續都是後補的,屬於嚴重違法。

蘭律師指出: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是屬於思想領域的事情,精神領域的事情。尤躍宏信仰真、善、忍,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無論是行政權力或者是司法權力都沒有資格認定一種信仰是邪教,更沒有資格裁定誰是邪教。至於我的當事人家裏的電腦、機器、書本、光盤等法輪功資料純屬個人財產。就像佛教徒擁有經書、基督徒擁有聖經一樣。擁有不等於傳播,傳播不等於犯罪,那是傳播福音。尤躍宏以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個好人,提升道德水準,正是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因此要求法庭無罪釋放我的當事人尤躍宏。

庭審結束,審判長王亨沒有當庭宣判。

尤躍宏是葫蘆島連山區地稅局職工,畢業於大連理工大學,老實、厚道,從不拿單位的一點東西,在單位口碑很好。他的嚴重的肺結核病因煉法輪功得以康復。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早,尤躍宏被非法闖進家門的十幾名警察綁架。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使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遭受巨大的打擊。其實這樣的打擊對於這個家庭來說已不是第一次了,早在二零零三年尤躍宏在單位工作期間,被龍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強行帶走,送到興城洗腦班,強制其放棄信仰。在五天的時間裏,市政法委、六一零警察、尤躍宏單位領導多次威脅說,他必須說「不煉了」,還得罵師父,才能繼續回單位上班、與家人團聚,否則將會被開除公職,勞教三年。尤躍宏認為這是對他無理的迫害,自己通過煉法輪功,確實達到了祛病健身的效果,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沒有錯。由於沒有妥協,尤躍宏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中旬被送入教養院勞教三年。

這樣的人間悲劇豈止尤躍宏一家,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這十五年來,葫蘆島地區參與其中的部份黨政官員與警察,給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巨大災難。據不完全統計,僅在葫蘆島一地,經公檢法系統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中,至少有二十一名法輪功學員被毒打折磨致死。


二審參與人員:
王 亨(審判長)
劉丹紅(女、審判員)辦電:0429-3166419
劉紀世(女、審判員)
書記員(女、姓名和不詳)
葫蘆島市檢察院:田柱華(發言者)、蘇 飛(未發言)

一審參與迫害人員:龍港區法院:
古 月(審判長)
張冬雲 (陪審員)
陳 龍(陪審員)
秦 娜(書記員)

龍港區檢察院:於豔秋、王福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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