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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豐縣法院對六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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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江蘇豐縣法院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孫梅英、姜群等六名法輪功學員下了判決書,非法判孫梅英八年、司秀麗七年、郭豔華五年、李新榮五年、姜群四年零六個月、劉巧珍四年。下署審判長謝福志、審判員郭新、陪審員王濤、書記員王道義。

徐州豐縣惡警非法監聽法輪功學員的電話,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四日綁架孫梅英、劉巧珍、郭豔華等六名法輪功學員,當時警察搶走他們身上的現金、存摺及鑰匙和法輪功真相資料。

五月四日到十二日,國保隊長蘇敏、610副主任馬本營指示惡警王國華、王衛華等在豐縣一賓館內對六位法輪功學員刑訊逼供、構陷:六十三歲的法輪功學員孫梅英,多次遭拳擊其肩胛部位;劉巧珍(女,四十四歲)遭王國華等惡警連續三天三夜不讓睡覺,用燈泡炙烤(第一次庭審供述),受酷刑詳情待查;郭豔華(女,五十歲)遭惡警從其頸部灌涼水,並猛抽其耳光,掐其大腿內側大面積瘀紫,至徐州看守所關押體檢時仍大面積瘀紫。惡警威脅揚言:庭審時若說出,將對其家人報復。

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次非法庭審,六名律師出庭辯護。特別是孫梅英的代理律師張傳利說到: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所指控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零零零年五月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的《決定》,兩高的《解釋二》都沒有法輪功。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他誣陷法輪功是邪教,《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也這樣說,辯護人認為,中共頭目的講話不是法律,及媒體的文章都不能作定罪的依據。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並沒有資格評判甚麼是邪教。但即使根據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規,迫害法輪功也是違法的。

張律師說,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任何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她的信仰自由。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誣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無罪釋放。

姜群、劉巧珍的代理律師王雅軍、李春富及張傳利在法庭上從憲法和立法、司法程序、法律事實等層面為他們的當事人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法院受理檢察院對劉巧珍(除姜群)等五人追加起訴書又非法開庭。劉巧珍的代理律師李春富說到起訴書指控的所謂事實不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中的任何一項。退一步來講就是符合此規定本案也不在追加起訴的期限內,所以〈追加起訴書〉不僅於法無據,同時程序違法,本案一審嚴重超期,辯護人懇請法院尊重事實和法律,裁定駁回〈追加起訴書〉,立即對涉案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法院不聽律師和當事人的傾訴,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次非法開庭,現又於十一月二十八日下了判決書。判決書竟寫到: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無異議。法院對其律師的辯護意見、觀點本院不予支持、不予採納。一些副院長表示多次向上反映過:調解,無罪釋放。相關不法人員置若罔聞。

劉巧珍的丈夫李擁軍去豐縣法院要人,六月六日被非法抓捕,現李擁軍等三人仍被非法關押在豐縣拘留所。

孫梅英等人八月十三日被第三次非法開庭,有參加旁聽的人後被跟蹤監視。綁架了菅素珍等五名法輪功學員關押在西城派出所十五天,放回後半天又騙去兩名後送徐州看守所迫害了一個月。還另有被非法抄家,上門騷擾的,正是明公開審理,暗耍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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