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中國的律師,能否敢於站出來為法輪功申辯,似乎成了律師職業道德的又一個衡量標準。面對千萬計善良公民遭遇了人類歷史最大的法律災難,發生了法治時代恰恰法律被利用來犯罪的現實。作為律師,我們不得不站出來捍衛法律的公平正義!
為了「不敢泯滅的良知」,為了「義不容辭的天職」。
中共政府近十六年來通過宣傳工具把法輪功誣為邪教,甚至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當作罪名,蓄意濫用法律條文,借法律打壓,導致整個刑事司法體系淪為犯罪體系,形成公安、檢察院、法院和監獄一條龍的犯罪鏈條。當初某當權者發表的個人觀點,和報紙電視的宣傳,但現行法律從來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因此這個強加的罪名本身就是誣陷之罪,那麼各級執行者,特別是直接執行者,都違反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這才是真正應該受到法律追究的。難以逃脫法律責任。
本人從十六年來海內外針對中共借用法律打壓法輪功,在法律理論方面的論述資料中,整理出一份法律材料,供所有法輪功學員及家屬,與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政府公職人員------即無辜受害者與非法鎮壓者,做參考,不僅要明確信仰法輪功的合法,更要明確當今法律體系在犯罪。一方面需要充份了解法律真相和道理,維護合法權利的同時,讓正義增長能量,更有力的依法追究執法者的罪行,一方面需要明晰和停止執法犯法、以法律名義行惡犯罪的行為,避免公務員走向審判台的下場而悔之晚矣!
一、修煉法輪功合法,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合法
1、信仰法輪功合法
《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種自由自然包括:
(1)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沒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喪失了獲得宗教信息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並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無從談起。
(2)信仰者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這同時也是中國《憲法》第35條宣布的出版自由。
憲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同時有傳播和維護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2、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合法,依據事實講述評論現實問題與歷史真相合法
(1)講清被迫害真相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言論自由權,這是法律的規定。甚麼是公民言論自由權?法律上說,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既然說公民對任何社會問題有「言而論之」的權利,那關於中共的善惡正邪、關於江澤民集團濫用國家權力迫害法輪功的問題,是不是社會問題?法輪功學員印製的真相資料,無非就是法輪功學員合法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2)法輪功學員反迫害進行的申訴、控告、檢舉,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通俗的舉例說明。
(a)權力機構動用全國各種媒體誹謗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功學員通過法律允許的信訪、控告等方式解釋自己是怎麼回事,就假借法律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不合法;
(b)只許權力機構誣陷法輪功「邪」,不許法輪功學員講歷史、講事實、講真相,講了就是「搞政治」,不合情理;
(c)中共又是炮製、輸出「邪教展覽」,又是組織「邪教講座」,做了大量的遊說和誤導,可是法輪功在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依然合法存在,其實,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人民並不傻。
這麼多年來,法輪功信仰者,這個遭受重重苦難的群體,不管他們上訪也好,出版、印刷、複製宣傳品也好,打條幅、發光盤、噴標語、傳《九評共產黨》、勸退黨也好,在主觀上,沒有哪一個行為所體現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故意!客觀上,他們破壞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找不到。
二、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打壓,核心罪錯在於蓄意錯用刑法300條
1、以《刑法》第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起訴、判刑、拘禁,屬於錯用法律
針對法輪功,使用刑法第300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必須同時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與「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方面。對於「邪教」的違憲性質、宗教信仰內容不在法律適用範圍內,即法律不能界定邪教,暫不在此層面分析探討。單就此法條在適用中存在被蓄意濫用錯用的問題展開解析。
首先假如法律有此功能----清除邪教,那就必須以法律來界定甚麼是邪教。雖然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法規明文列出了多個邪教的國家,但是卻沒有任何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對法輪功信仰者以邪教組織的名義進行的一系列打壓沒有法律依據,已構成錯用濫用法律條文的瀆職罪。那麼:
(1)甚麼是邪教。國際上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任何一個政權都沒有權利界定正教與邪教。從社會共識通俗地來講,不但看他說的,也看他做的和做之後的效果三方面來衡量,這就能較為完整準確的判定一個說教的好壞正邪。從普世的概念簡單地講,讓人明目張膽或心存僥倖行邪作惡,讓人成為壞人的一定是邪教;法輪功叫人首先做一個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經得到社會的公認。
正如李洪志先生在他《我的一點感想》一文中說:怎麼能把幫助人民祛病健身、提高人民道德水準的事說成是邪教?所有煉「法輪功」的人都是社會的一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業。只是他們每天早上到公園裏去煉半小時或一個小時的「法輪功」,然後上班去工作。沒有宗教的各種必須遵守的規定,沒有廟、教堂,沒有宗教儀式。想學就學,想走就走,沒有名冊,何「教」之有呢?至於說「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錢財,為人祛病健身也屬於「邪」的範圍呢?或者是,不是共產黨理論範疇的就是邪的哪?而且我知道,邪教就是邪教,不是由政府來決定的。難道邪教要是符合了政府中一些人的觀念就可以定為正的,而正的不符合自己的觀念也可以定為邪的嗎?(《法輪佛法 精進要旨二》
(2)甚麼是法律。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規範,懲惡揚善是國家法律的本質。法輪功學員修心向善做好人,正是在維護國家法律。而在司法實踐中,到底哪個法律規定了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功學員又究竟破壞了哪個法律法規的實施,在多年來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做的數百次法庭辯論中,當庭的法官和公訴人都避而不答,足以證明了這點是不能成立的。
(3)從法學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來講,自1999年10月以來十五年時間,所有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針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刑事判決,由於其缺乏犯罪客體要件以及相伴生的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在這種犯罪構成要素四缺三的情況下,沒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腳!
2、「兩高司法解釋一」和「兩高司法解釋二」在全文內容中搜索,根本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兩高解釋的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兩高解釋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所謂的事實證據,不論有多少本法輪功著作、多少法輪功資料,都與起訴的罪名無關。
3、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2000年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宣布了十四種邪教,也沒有敢列入法輪功。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布一次,沒做任何修改。
4、其餘的如,民政部的通知、公安部的通告、江澤民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時的回答、《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等等,都不是法律條文,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由此得出結論,用《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抓捕、起訴、定罪、關押,均屬錯用法律條文的情況。
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已經構成犯罪------「你們現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追究!」---謝燕益律師
那麼如果在向公檢法機關提出錯用法律的罪錯問題後(即因為沒有正確界定到底誰是「邪教」,也沒有被破壞的法律具體所指,所以對法輪功學員施用《刑法》三百條,屬於錯用濫用法律條文),在這種情況下公檢法機關仍然枉法裁定,蓄意錯誤適用法律,公檢法機關就是在公然犯罪,這就是造成執法體系成為犯罪體系的關鍵的核心環節。在此核心罪錯的基礎上,導致公安機關以《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構成綁架罪,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人員以《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法官以《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勞教所、監獄的場所、轉化班等羈押場所,構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濫用職權罪,這才是破壞法律正確的實施。
而且在提出錯用法律條文的關鍵罪錯後,公檢法機關執意繼續延續罪錯,就說明這些執法者根本就沒有準備講法律,其初衷就是無視法律同時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的非法意志和犯罪心理,一句話──就是蓄意錯用刑法300條陷害法輪功。所以說,是公檢法機關在破壞法律實施。具體的講:
1、檢察官、法官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警察、檢察官、法官構成枉法裁判罪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運用證據的忠實於事實真相的原則)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3、根據中共現行法律,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打壓,已經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國際法上的反人類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法輪功信仰者的:監視、跟蹤、抄家、拘捕、罰沒款物、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和剝奪財產所有權。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屬於非法監禁罪。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規限制公民的自由,是非法監禁罪。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著大量瑕疵,比如對律師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610機構(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有些行為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現代國際社會將對宗教的嚴重不公正對待確定為反人類罪。1998年7月17日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會議上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家裏存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盤、僅僅因為電腦裏存有法輪功資料、僅僅因為散發法輪功資料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造成了相當普遍的人權災難,構成了對於國際社會普遍不齒的反人類惡行。中國是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不遵守國際人權公約,就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具體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者可以在任何簽署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或國際法庭被起訴。
以刑法三百條施用的拘禁或判刑的公安司法機關,必須拿出有關訂立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條文。【而所有行政法規,行政指令文件,均不能作為依據。】如果不能夠出示,那事實上就構成錯用法律基礎上的種種犯罪行為,如綁架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甚至反人類罪。
四、是甚麼原因導致執法體系淪為犯罪體系呢?
蓄意錯用法律造成執法體系淪為犯罪體系的根本原因,是執政思想對法律的認識所致。
在正常社會裏法律是公益的體現。在自由社會法律之神一手拿著秤,一手拿著正義之劍──象徵法律即是維護公平正義的。而中共把法律定義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很顯然,這與法定的基本法律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自相矛盾的。這就必然導致當權者凌駕於法律之上、黨大於法、權大於法、無視法律、破壞法律、法律被利用來作為政治迫害的工具等等這樣的中國現實法律狀況。那麼在前黨魁公然執行非法意志的情況下,導致整個政府司法體制內所有參與打壓的官員,都被利用淪為犯罪團夥成員。這是需要現行體制內公職人員都應該為自己思量清楚的大事。中共鎮壓法輪功近十六年來,綜其過程,只不過是又一場凌駕於法律之上,非法的政治運動而已。然而政治運動,終將被清算,被利用來當政治迫害工具的公職人員,最終逃脫不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將成為真實的受害者。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次中共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以憲執政」「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直指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公務員法》和「依法治國」、「以憲執政」、「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每一位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五、歷史留下的見證給了我們教訓
文革剛結束,紅極一時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劉傳新第一個「畏罪自殺」了;積極效忠中共「紅色路線」的793名警察、17名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然後給家屬一張「因公殉職」通知單了事。
北京律師金光鴻為寧河縣法輪功學員董會月的辯護詞中有這樣一段論述:
「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德國統一前東德的一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牆衛兵。他在把守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成為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藉口而求得寬恕。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
作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警察。「亨里奇案」作為「最高良知準則」的案例早已廣為傳揚。「抬高一釐米」是人類面對惡政時不忘抵抗與自救,見證著人類的良知,和智慧。
六、王薄周事件帶來的警示,從善順天,見仁見智----才是這特殊歷史時期無悔的生命抉擇
王立軍出逃美領館,帶走大量內幕材料,隨著王立軍的交待,江派大員、要員紛紛落馬。原重慶司法局長文強曾對整治他的王立軍說:「兩年後我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目前中共內部清洗已經延伸到周永康,徐才厚等,曾慶紅、江澤民也難逃同樣下場。根據媒體曝光出來的大量內幕看,落馬的「老虎」、「蒼蠅」基本是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善良群體的官員,他們大都是道德敗壞的,貪贓枉法,厚黑淫逸之徒,所以他們才能夠無視天理良知,以迫害良善的「政績」作為邀功請賞的資本。
正如北京正義律師謝燕益在法庭上針對對法輪功學員枉法裁判的法官說的一樣「你們現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追究」。法律是應該維護公平正義的,可是在當今的中國,卻被利用來以法律名義行非法之實,當公平正義回到人間,這是終將被清算的罪惡。
近十六年的時間裏,究竟重複製造了多少起幾乎一模一樣的驚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個國家、哪個朝代,能夠對自己頒布、實施的法律錯誤理解、錯誤應用到這種程度。其錯誤之明顯、嚴重,為禍之烈,範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牽涉善良無辜之多,恐怕是空絕千古!
無論當初基於何種情形,主動或者被動成為這場政治運動的參與者,那麼在退出的時候,希望你們能夠體面些,主動些。你們決定不了這場政治運動的開始,也改變不了這場運動行將終結的事實,但是至少你們能夠決定自己對結束這場運動的立場和態度,以及在結束過程中自己應該在哪些問題上去選擇作為和不作為。
正義的法律人